法官來了|莫讓養狗這一「趣事」成爲「煩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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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來了|莫讓養狗這一“趣事”成為“煩心事”

近日,因狗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狗是人類的朋友,但因為養狗人缺乏相關法律常識與文明養狗意識,造成狗傷人、咬傷動物等事件的發生。文明、守規養狗很重要,9月19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八達嶺法庭趙永攀法官做客北京時間直播欄目《法官來了》,為大家送上正確的“養狗指南”。

法官來了|莫讓養狗這一“趣事”成為“煩心事”

法官來了|莫讓養狗這一“趣事”成為“煩心事”

法官來了|莫讓養狗這一“趣事”成為“煩心事”

案例一:

烈狗咬死羊與雞,飼養人舉證不能擔責

張某的養殖場與趙某的檢測場位於同村。趙某現飼養7只烈性犬,均未辦理登記手續,場區裝有多處攝像頭,監測範圍涉及整個場區。2016年2月,張某發現一黑一黃兩犬正在場內,並發現有羊和雞的屍體,張某遂追趕兩犬,追至趙某處發現黑犬靜臥場內,於是對黑犬進行拍照。張某報警,民警趕到現場處理期間,趙某並未提供場區錄像。後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進行賠償。

法院查看了原告監控記錄,為查明事發前被告是否餵養涉案兩犬,法院告知趙某提供場區監控錄像資料,趙某以過期沒有保存為由未能提供。後法院判決趙某賠償張某財產損失一千四百元。

法官說法:

案件爭議焦點是在證據較弱時,能否認定涉案犬隻為被告所養,法院應當依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結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作出裁判。本案結合以下因素確定:1、未辦理養犬證的犬隻脫離控制致他人損害,受害人在證明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方面存在困難。被告飼養多隻大型犬,均未登記,對他人利益造成隱患;2、被告距原告養殖場較遠。事發時,原告追趕二犬,原告到達被告場內時該犬仍靜臥場內,該犬熟悉被告場地,在沒有證據證明他人更加可能是該犬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情況下,被告即具有較大嫌疑;3、被告安裝多處攝像頭,當其為涉案犬隻嫌疑管理人的情況下,有義務對排除自身嫌疑進行舉證,否則承擔不利後果。由於趙某不能舉證排除自身嫌疑,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案例二:

京巴狗咬傷鄰居,經調解移送別處

李某與王某是鄰居,2017年7月,李某在樓下被一隻白色京巴狗咬傷,此狗原主人為洪某(系被告妹夫),現由王某飼養,已辦理了養犬登記證。事發後,王某帶李某醫院就診,李某於當日接種了第一針狂犬病疫苗,後又分別接種了剩餘四針,王某為其支付了醫療費。2017年10月,李某訴至延慶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1萬元,並將狗除掉或弄走。

後經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王某向李某支付剩餘醫療費500元,並將京巴狗移送至別處。

法官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李某被被告王某飼養的狗咬傷,所以王某應當對原告李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被咬傷一事受到驚嚇,為防止狗再次傷及他人,被告同意將狗移送至其他地方。在此提示各位寵物狗的飼養人,外出遛狗時,一定將狗拴好,牽緊狗繩,防止因養狗這件“趣事兒”變成“麻煩事兒”。

案例三:

好心餵養流浪狗,傷及他人惹事端

被告為延慶鎮某村村民,該村大部分房屋已經拆遷,被告房屋尚未拆遷。被告房屋周圍經常有多隻狗流竄,其中包括被告家的狗,被告未對自己的狗辦理養犬證。被告在大門外擱置餵狗器皿,對自己狗進行餵食,其他流浪犬也經常在此覓食。2016年9月,原告途經被告家附近,遭到六七隻狗圍攻,其中有被告家的狗,原告被其中一隻黑白相間的小狗咬傷,原、被告為此爭執不下,原告報警後,民警處理期間被告房屋周圍有多隻狗閒逛,肇事小狗圍繞被告周圍,對被告較為親近。原告當日到醫院就診。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進行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五百元。

法官說法:

案件爭議焦點是在證據較弱的情況下能否認定涉案黑犬為被告所飼養的法律事實。延慶法院結合以下因素確定:1、被告認可其長期在門外擱置餵養器皿,對自家狗及流浪狗餵養,且被告未對自家狗進行登記,他人難以區分何為被告犬隻。2、原告遭到攻擊時被告犬隻也在其中,肇事犬咬傷原告後竄入被告家中,且在民警處理時跟隨被告多時,明顯與被告較為親近,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民事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規則,被告即具有較大嫌疑為肇事犬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被告對排除自身嫌疑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未對此盡到舉證責任;故法院認定被告為肇事犬的飼養人,其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以示救濟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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