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是「老球迷」,有些NBA球員與球隊交易的規則你清楚嗎?6

這兒爆料那兒也叫喊500萬截胡安東尼,搞的火箭球迷人心惶惶,到底怎麼回事兒,甜瓜呀你能不能讓火蜜們安心,從去年到今年,費了多少流量啦?

接前面介紹:1 受限制球員;2. 自由球員合同;昨天介紹:3 拉里伯德條款;4 中層工資特例;5 百萬美元條款;6 先簽後換後;7 阿里納斯規則;8 薪金匹配原則;9 莫寧規;10 保護條例;11、 交易球員特例;12 、36週歲規則

今天我們看看最後三條:13. 選項條款;14 .提前續約;15. 轉會原則▪ 轉會截止日▪ 七月凍結期

13、選項條款:選項條款允許合約被延長一個賽季。舉例來說,一個六年且帶有第七年選項的合約意味著,如果執行了這個選項,合約將延長到第七年,如果沒有執行,那麼第六個賽季之後合約結束,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在選項年之前的7月1日之前,選項必須被選擇執行(或不執行)。一旦執行,選項不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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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隊女郎

有幾種類型的選項:

球隊選項:使得球隊有權利執行選項年。只能有一個選項年(譯者注:此處可能有誤,Carlos Boozer的第一筆NBA合約有兩個球隊選項年),而且選項年的工資不能低於前一個賽季。

球員選項:使得球員有權利執行選項年。只能有一個選項年,而且選項年的工資不能低於前一個賽季。

球員提前終止選項(ETO):使得球員有權利提前終止合約。ETO不能在合約的第五個賽季結束之前出現(所以合約必須是六年或者七年),而且ETO的執行可以決定於球員或者球隊的表現。

球員選項以前是一種給球員更多錢的方法。一份長期合約中,往往在球員獲得伯德權的那一年設定一個球員選項。球員一旦獲得伯德權,就啟用選項,成為自由球員,再和球隊利用伯德條款簽訂一份工資更高的新合約。現行的NBA防止了在第五個賽季結束前設置選項年,或者設置多於一個選項年,上面這種做法就沒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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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提前續約:一份六年或者七年的合約,如果已經過去了至少四個賽季,就可以被延長。一份四年或者五年的合約,如果已經過去了至少三個賽季,也可以被延長。四年以下的合約就不能被延長了。一份已經延長的合約可以在三年後再次被延長。

延長合約的第一年工資不得高於原合約最後一年工資的112.5%,也不能超過這名球員如果在那一年以自由球員身份所能取得的最大工資。自由球員所能得到的最高工資是根據頂薪規則規定的,或者是前一年工資的105%,兩者取大。

這個規則引發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延長合約在3年後生效,那麼誰知道3年後的頂薪會是多少?現在普遍採取的辦法是:先按照“最後一年工資的112.5%”籤合同(如果球隊願意按這個“最大數額”給),當幾年後延長合約生效時,當時的頂薪數字也知道了,這時候雙方再按需要更正合約。

15、轉會原則:

轉會截止日:一個賽季內,在轉會截止日之前球隊可以進行轉會操作,而從截止日到賽季最後一天,聯盟不允許轉會發生。截止日定於每個賽季的第16個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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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凍結期:

這是在七月中的一段時期,在這段時期中,球隊不能同大多數自由球員簽約或者進行交易。自由球員在七月一日正式成為自由人,但是工資帽要到這個月的晚些時候審計報告完成之前才能設定好。必須等到工資帽被設定之後,球隊才能進行交易和進行大多數自由球員的簽約。從七月一日開始,球隊可以同自由球員進行談判,甚至就某些意向達成協議,但是都必須等到凍結期之後才能簽訂合約。

在最初達成NBA的時候,凍結期本來會持續整個七月的,但是在2001年,NBA和球員工會達成協議,為了使合約事宜和每個人的個人事宜能儘快的得到解決,縮短凍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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