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夺手机遭反抗,持刀威胁后得手,究竟这是抢夺还是抢劫?

男子抢夺手机后,遭遇被害人反抗,于是他进而持刀恐吓威胁,结果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今天,禅法君就来为大家科普什么是转化型抢劫!

案情回顾:2017年10月3日凌晨0时许,梁某骑自行车去到禅城季华六路绿地工地门口,趁被害人黄女士不备,抢走其手上的一部苹果手机,得手后手机不慎落地,黄女士当场拖拽梁某的衣服去捡手机。见此,梁某持刀对黄女士进行恐吓,威胁她不得靠近,并捡起手机骑车逃离现场,随后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686.72元。2017年10月10日13时许,民警将梁某抓获。同年12月15日,公诉机关以梁某犯抢劫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辩称,其作案时没有携带刀、没有使用刀威胁被害人黄女士、被扣押的刀不是抢手机时使用的刀,其行为属于抢夺、而非抢劫。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持刀抢劫证据不足。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院判决:关于被告人梁某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经查,被害人黄女士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某趁被害人黄女士不备抢夺手机一部,得手后手机不慎落地,黄女士拽住梁某衣服去捡手机,梁某于是从裤袋里拿出一把刀对黄女士进行威胁、恐吓,随后捡起手机逃离现场。综上,被告人梁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即被告人梁某实施抢夺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故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上述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男子抢夺手机遭反抗,持刀威胁后得手,究竟这是抢夺还是抢劫?

禅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86.72元,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危害社会,应予严惩。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梁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男子抢夺手机遭反抗,持刀威胁后得手,究竟这是抢夺还是抢劫?

法官说法: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在理论上又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这一犯罪类型作了特别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的被告人梁某实施抢夺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故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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