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項目換來一套房子,地震系統官員權錢交易獲刑五年

文·圖/崔譽 譚剛

中國地震局負責全國地震監測工作,同時還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行使關於防震減災的行政執法權,下轄多個事業單位。從2001年至案發,黃寶森在其中的綜合觀測中心、應急搜救中心、地殼運動監測工程研究中心等多個單位擔任相關領導職務。在黃任職期間,其所在單位有常規性的防震救災相關物品的採購活動,以及多次基礎建設工作,這些重要職責一直都在黃寶森的主管範圍內。2018年6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黃寶森受賄案”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黃寶森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一個項目換來一套房子,地震系統官員權錢交易獲刑五年

黃寶森在庭審現場

政途“停滯”,琢磨以權換錢

黃寶森出生於1960年,在2001年的時候就擔任了綜合觀測中心的副主任(副局級),此後雖然輾轉多個單位,但始終沒能“由副轉正”,慢慢地他的心裡產生了一些落差,覺得自己已是“政途無望”。

黃寶森雖然一直擔任副職,但實際上卻始終掌管著單位的基建、採購等核心“肥差”,平時與社會上的一些商人接觸也比較多。看著這些商人在有求於自己時低聲下氣、阿諛奉承,過後這些商人卻穿金戴銀、揮金如土,這些所見所聞令他越發感到弄權過後的落寞。

“工程質量都差不多,給誰做都一樣;採購的東西都有明確質量標準,價格也沒什麼太大差距,從誰那購買也都不會有差別,因此我心想從中拿點錢收點東西也沒什麼。”黃寶森經常這樣安慰自己,覺得如此並沒有對國家和單位的利益造成什麼損害。殊不知這種自我暗示早已悄然越過了法律的高壓警戒線。

公正嚴肅的招投標,成了一場徹頭徹尾的鬧劇

2005年,黃寶森所在單位需要建設一棟綜合辦公樓,黃寶森作為分管領導主抓該項工作。行賄人張某某之前在某大型建築公司工作,後來自己出來單幹成立了新的公司,急需找活。其經人介紹認識黃寶森之後,得知綜合辦公樓建設項目,便開始頻繁地請黃寶森吃飯、喝酒,不停地灌輸希望黃寶森幫其一把的意思,並時不時暗示會給其好處。一來二去,黃寶森終於鬆口了,答應為張某某提供幫助。

得到黃寶森的允諾後還不放心,為了“降低”黃寶森所稱的“操作難度”,張某某不僅聯繫了掛靠單位,還組織了其他幾家單位參與“圍標”,甚至連第三方的招投標代理公司也為黃寶森準備好了。

北京某招投標代理公司工作人員蔡某某稱,張某某找到自己稱已經和黃寶森打好招呼,在綜合樓建設項目中安排張某某的公司中標,讓他的公司作為該項目的招投標代理公司。後黃寶森果然又向其授意。蔡拿到參與報名的公司名單後即告知張某某,最終入圍的七家單位,竟然“碰巧”全是張某某掛靠的公司及其聯繫參與“圍標”的公司。

如此“萬無一失”的情況下,最終張某某掛靠的公司順利中標。原本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程序,徹徹底底地淪為一場甲方乙方共同自導自演的鬧劇。

一個項目換來一套房子

在張某某公司中標之後,黃寶森第一時間打電話“恭喜”了他,張遂著手準備兌現此前的“感謝”承諾。

2006年2月和3月,黃寶森先後兩次收受了張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到了2006年下半年,黃寶森得知張的公司此前建設了一個商品房項目,便提出希望在該項目中購買一套商品房,張便直接將其已經購買的一套商品房轉送給黃寶森。

黃寶森收到該房後既興奮又不安,興奮的是自己幾年甚至十年的工資都換不來的一套房,居然不費吹灰之力就到手了;不安的是房屋畢竟是不動產,如果不過戶總覺得不屬於自己,但要過了戶又顯得有些扎眼,可能引起流言蜚語。左思右想之下,黃寶森決定讓張將房屋過戶到其親屬名下。2006年,黃寶森親屬汪某某代黃寶森辦理了房屋的入住手續;2009年,房屋正式過戶到其名下。

到了2016年,中央巡視組對黃寶森單位開展巡視工作。心虛的黃寶森又想起來這套房子還有個沒擦掉的“尾巴”。其又找到張某某就受賄房屋“補充”了一份收付款協議,偽造房屋名義持有人趙某某支付房款購買了該房屋的情況,以掩飾其犯罪行為。

這一次,直接入股了行賄人的公司

除了基建之外,黃寶森還掌管著單位的採購工作。

2009年,行賄人駱某找到黃寶森,邀請黃寶森入股其新成立的公司,並明確告知黃寶森不用出資,他會直接給黃寶森30%的股份。黃寶森答應,仍以其親屬的名義持有股份、試圖掩人耳目。

此後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短短的兩年時間內,駱某的公司就從黃寶森單位承攬了多達六個採購項目,全都是直接或間接借力於黃寶森手中的權力。

2012年初,因與其他股東產生糾紛,駱某退出了公司。在得知駱某退出公司之後,黃寶森也隨之退出,後涉案公司再未承攬黃寶森所在單位的任何業務。

在黃寶森利用職務權力,幫助駱某公司承攬上述項目後,他先後多次收受了駱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45萬元。

是“乾股”,但不是“乾股”類受賄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對於“乾股”類受賄犯罪作了特別規定,上述事實中雖然有“乾股”但卻不能適用刑法中的“乾股”類受賄犯罪規定。

涉案公司中,不僅是黃寶森,包括行賄人駱某在內的其他股東也均沒有實際出資,全都是通過社會上的一些驗資公司代辦了公司成立和變更手續。對此,駱某稱“之所以成立這個公司,主要目的就是從黃寶森所在的單位承攬業務;之所以拉黃寶森入股,一方面是請黃幫忙時黃不會拒絕,事後再給黃好處費也顯得更加理所當然”。

原來成立該公司,純粹是為了承攬黃寶森單位的業務;之所以拉黃寶森入夥,也只是為了方便進行權錢交易。全體股東“乾股”入夥,讓公司成為了眾人的犯罪媒介。因此,從這個方面來看,黃寶森所獲得的“乾股”本身並沒有任何實際價值。

黃、駱二人退出公司後,均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但二人均未因股權變更產生收到或支付任何費用,一切都只是紙面上的變動,而且黃、駱二人退出後,公司再未承攬黃寶森所在單位的任何業務。這進一步印證了前面所說“股份沒有價值”的結論。種種跡象也表明,黃寶森入股行賄人的公司,僅僅是便於實施受賄犯罪的一種心理變通方式,對於雙方客觀行為的性質認定不產生任何實質性的影響。

認罪認罰、依法從寬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寶森於2005年6月至2016年年底期間,利用其先後擔任中國地震局下屬相關單位職務的便利,為張某某公司、駱某公司等5家公司在工程承攬、裝備採購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給予的人民幣135萬元、房產一套,共計摺合人民幣232萬餘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可了起訴書指控的全部內容,對黃寶森作出了判決。根據中央關於在北京等地開展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精神及文件,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到黃寶森認罪態度較好,其家屬代為積極退賠退贓等情節,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對黃寶森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根據案件情況向法院提出了量刑建議,法院予以採納並對黃寶森作出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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