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项目换来一套房子,地震系统官员权钱交易获刑五年

文·图/崔誉 谭刚

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地震监测工作,同时还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行使关于防震减灾的行政执法权,下辖多个事业单位。从2001年至案发,黄宝森在其中的综合观测中心、应急搜救中心、地壳运动监测工程研究中心等多个单位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在黄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有常规性的防震救灾相关物品的采购活动,以及多次基础建设工作,这些重要职责一直都在黄宝森的主管范围内。2018年6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黄宝森受贿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黄宝森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个项目换来一套房子,地震系统官员权钱交易获刑五年

黄宝森在庭审现场

政途“停滞”,琢磨以权换钱

黄宝森出生于1960年,在2001年的时候就担任了综合观测中心的副主任(副局级),此后虽然辗转多个单位,但始终没能“由副转正”,慢慢地他的心里产生了一些落差,觉得自己已是“政途无望”。

黄宝森虽然一直担任副职,但实际上却始终掌管着单位的基建、采购等核心“肥差”,平时与社会上的一些商人接触也比较多。看着这些商人在有求于自己时低声下气、阿谀奉承,过后这些商人却穿金戴银、挥金如土,这些所见所闻令他越发感到弄权过后的落寞。

“工程质量都差不多,给谁做都一样;采购的东西都有明确质量标准,价格也没什么太大差距,从谁那购买也都不会有差别,因此我心想从中拿点钱收点东西也没什么。”黄宝森经常这样安慰自己,觉得如此并没有对国家和单位的利益造成什么损害。殊不知这种自我暗示早已悄然越过了法律的高压警戒线。

公正严肃的招投标,成了一场彻头彻尾的闹剧

2005年,黄宝森所在单位需要建设一栋综合办公楼,黄宝森作为分管领导主抓该项工作。行贿人张某某之前在某大型建筑公司工作,后来自己出来单干成立了新的公司,急需找活。其经人介绍认识黄宝森之后,得知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便开始频繁地请黄宝森吃饭、喝酒,不停地灌输希望黄宝森帮其一把的意思,并时不时暗示会给其好处。一来二去,黄宝森终于松口了,答应为张某某提供帮助。

得到黄宝森的允诺后还不放心,为了“降低”黄宝森所称的“操作难度”,张某某不仅联系了挂靠单位,还组织了其他几家单位参与“围标”,甚至连第三方的招投标代理公司也为黄宝森准备好了。

北京某招投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蔡某某称,张某某找到自己称已经和黄宝森打好招呼,在综合楼建设项目中安排张某某的公司中标,让他的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公司。后黄宝森果然又向其授意。蔡拿到参与报名的公司名单后即告知张某某,最终入围的七家单位,竟然“碰巧”全是张某某挂靠的公司及其联系参与“围标”的公司。

如此“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最终张某某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原本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彻彻底底地沦为一场甲方乙方共同自导自演的闹剧。

一个项目换来一套房子

在张某某公司中标之后,黄宝森第一时间打电话“恭喜”了他,张遂着手准备兑现此前的“感谢”承诺。

2006年2月和3月,黄宝森先后两次收受了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到了2006年下半年,黄宝森得知张的公司此前建设了一个商品房项目,便提出希望在该项目中购买一套商品房,张便直接将其已经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转送给黄宝森。

黄宝森收到该房后既兴奋又不安,兴奋的是自己几年甚至十年的工资都换不来的一套房,居然不费吹灰之力就到手了;不安的是房屋毕竟是不动产,如果不过户总觉得不属于自己,但要过了户又显得有些扎眼,可能引起流言蜚语。左思右想之下,黄宝森决定让张将房屋过户到其亲属名下。2006年,黄宝森亲属汪某某代黄宝森办理了房屋的入住手续;2009年,房屋正式过户到其名下。

到了2016年,中央巡视组对黄宝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心虚的黄宝森又想起来这套房子还有个没擦掉的“尾巴”。其又找到张某某就受贿房屋“补充”了一份收付款协议,伪造房屋名义持有人赵某某支付房款购买了该房屋的情况,以掩饰其犯罪行为。

这一次,直接入股了行贿人的公司

除了基建之外,黄宝森还掌管着单位的采购工作。

2009年,行贿人骆某找到黄宝森,邀请黄宝森入股其新成立的公司,并明确告知黄宝森不用出资,他会直接给黄宝森30%的股份。黄宝森答应,仍以其亲属的名义持有股份、试图掩人耳目。

此后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短短的两年时间内,骆某的公司就从黄宝森单位承揽了多达六个采购项目,全都是直接或间接借力于黄宝森手中的权力。

2012年初,因与其他股东产生纠纷,骆某退出了公司。在得知骆某退出公司之后,黄宝森也随之退出,后涉案公司再未承揽黄宝森所在单位的任何业务。

在黄宝森利用职务权力,帮助骆某公司承揽上述项目后,他先后多次收受了骆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5万元。

是“干股”,但不是“干股”类受贿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干股”类受贿犯罪作了特别规定,上述事实中虽然有“干股”但却不能适用刑法中的“干股”类受贿犯罪规定。

涉案公司中,不仅是黄宝森,包括行贿人骆某在内的其他股东也均没有实际出资,全都是通过社会上的一些验资公司代办了公司成立和变更手续。对此,骆某称“之所以成立这个公司,主要目的就是从黄宝森所在的单位承揽业务;之所以拉黄宝森入股,一方面是请黄帮忙时黄不会拒绝,事后再给黄好处费也显得更加理所当然”。

原来成立该公司,纯粹是为了承揽黄宝森单位的业务;之所以拉黄宝森入伙,也只是为了方便进行权钱交易。全体股东“干股”入伙,让公司成为了众人的犯罪媒介。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黄宝森所获得的“干股”本身并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黄、骆二人退出公司后,均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二人均未因股权变更产生收到或支付任何费用,一切都只是纸面上的变动,而且黄、骆二人退出后,公司再未承揽黄宝森所在单位的任何业务。这进一步印证了前面所说“股份没有价值”的结论。种种迹象也表明,黄宝森入股行贿人的公司,仅仅是便于实施受贿犯罪的一种心理变通方式,对于双方客观行为的性质认定不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认罪认罚、依法从宽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宝森于2005年6月至2016年年底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国地震局下属相关单位职务的便利,为张某某公司、骆某公司等5家公司在工程承揽、装备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给予的人民币135万元、房产一套,共计折合人民币232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可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内容,对黄宝森作出了判决。根据中央关于在北京等地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精神及文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黄宝森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为积极退赔退赃等情节,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黄宝森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根据案件情况向法院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并对黄宝森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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