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峯市檢察院通過文檢鑑定確定久查不清的真正犯罪嫌疑人


赤峰市檢察院通過文檢鑑定確定久查不清的真正犯罪嫌疑人

近日,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委託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筆跡鑑定,要求鑑定赤峰市銀聯商貿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10月份記賬憑證中二枚收據上填寫內容和收款人簽名“王某華”字跡為何人書寫,並提供三名書寫嫌疑人,王某春,盧某和盧某某,王某春系此案犯罪嫌疑人,案發時任職巴林左旗上京物流園區項目經理,被赤峰銀聯商貿公司盧某某控告以繳納巴林左旗新城熱力公司熱力費用名義侵佔公司220萬元公款。

左旗公安機關於2016年11月立案,經一年多的偵查,涉案220萬元的二枚收據填寫字跡及簽名字跡究竟是誰所寫仍然無法確定,嫌疑人王某春稱這二枚收據上的簽名非本人書寫,乃會計盧某、出納盧某某書寫,辦案人員也認為此二枚收據為盧某、盧某某所寫。

該案起訴到當地檢察院後曾退補一次,要求對涉案二枚收據字跡進行筆跡鑑定,但由於犯罪嫌疑人王某春及辦案人員堅信收據字跡為盧某、盧某某書寫而未進行鑑定,此次為二次退補。


赤峰市檢察院通過文檢鑑定確定久查不清的真正犯罪嫌疑人

鑑定人通過對嫌疑人王某春、盧某、盧某某的書寫風格、形式、寫法、連筆、筆順等進行鑑定,認定 “時間2014年11月1日,金額20萬元”收據填寫字跡及簽名“王某華”系出納盧某某書寫,而“時間2014年10月26日,金額200萬元”收據填寫字跡及簽名“王某華”非上述三名書寫嫌疑人所寫。

鑑定人面對如此撲朔迷離的案件毫不懈怠,進一步拓展檢驗方向,擴大檢驗範圍,在翻閱到一枚收款人“程某某”的“時間為2014年10月14日,金額為10萬元”的收據時,發現其書寫風格、書寫形式,字的寫法、連筆、運筆、筆順等與200萬元收據字跡完全一致,尤其是阿拉拍數字金額的書寫形式、連筆動作、傾斜方向、傾斜角度乃至其分割標點的大小、位置等都一一符合,遂建議公安機關提取程某某的書寫“王某華”的樣本,最終確定程某某為200萬元的真正侵佔人。


赤峰市檢察院通過文檢鑑定確定久查不清的真正犯罪嫌疑人

隨著二枚共計220萬元收據書寫人的逐一確認,案件中存在的各種矛盾、疑問和不清的問題也一一迎刃而解。

在此次鑑定中,彰顯了鑑定人過硬的專業技術能力,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為依法打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有效的避免了一起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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