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範廳官與妻同時被判:商人攬工程兩次豪送現金200萬元

8年前,“4·14”玉樹地震牽動全國人民的心。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吳國祿參與玉樹災後重建的事蹟被媒體爭相報道。

模範廳官與妻同時被判:商人攬工程兩次豪送現金200萬元

其中,《青海日報》刊發的《吳國祿:用大愛守望美麗玉樹》的文章描述說:“吳國祿長期堅守在玉樹現場施工指揮部,奔走在每個工地之間,指揮協調、檢查進度質量。”

吳國祿因此榮獲“全國抗震救災模範稱號”。

然而8年後,曾經的模範官員卻成為階下囚。細節顯示:一位商人為了拿到項目,曾兩次送給吳國祿現金200萬元。

此外,吳國祿利用“災後重建總指揮”身份,為工程商取得地震災後重建項目,獲得好處費40萬元。

  • 抗震救災模範 升職僅10個月即被查

吳國祿落馬至今已有三年。

2015年4月7日,青海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佈消息,經青海省紀委研究並報省委同意,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吳國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在此之前,他的身份是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局長、黨委書記,而在這個位置上,吳國祿有著一段無比榮耀的履歷。

《青海日報》一篇題為《吳國祿:用大愛守望美麗玉樹》的文章描述稱:“玉樹發生地震後,作為青海地質災害防治尖兵——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的領頭人,吳國祿主動請纓,火速帶領20多人的地質災害排查應急突擊隊伍,帶著救災物資,立即前往災區開展地質災害排查工作。”

由於在抗震救災過程中的突出表現,2010年,吳國祿獲得全國抗震救災模範稱號,以及後來的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2014年5月24日,吳國祿的仕途終於更進了一步。青海當地媒體發佈的省委管理幹部任前公示,現任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局長、黨委書記(正處級),擬提任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據瞭解,升任副廳長的吳國祿分管廳地質環境處、廳執法監察局、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省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負責聯繫省環境地質勘查局。

然而,吳國祿升任該職務僅10個月後,隨即被查,同時被帶走了還有他的妻子劉世傑。

  • 負責災後重建 助人中標分得好處費

三年後,即2018年2月18日,吳國祿因犯貪汙、私分國有資產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其妻劉世傑因貪汙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此外,涉案的陳永虎、魯鴻福、張向東、楊張寧行賄罪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和緩刑。

但之後,包括吳國祿、劉世傑等所有涉案人員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9月18日,西寧市中院公佈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經鑑》瞭解,吳國祿被指控並認定的一項罪名是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款332萬元,而這其中的40萬元,發生在災後重建期間。

資料顯示,2011年,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全面啟動玉樹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成立了玉樹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前線指揮部。

其時,身為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局長、黨委書記的吳國祿被任命為國土資源系統地質災害防治現場指揮長,具體負責玉樹地質災害治理的組織、監督及協調外部環境等工作。

2011年間,時任甘肅省地質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負責人的魯鴻福,在實施青海省玉樹災後重建西航水電站邊坡治理工程項目時,認識了時任青海環境地質勘測局局長兼國土資源廳玉樹地質災害治理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吳國祿。

其時,魯鴻福投標青海省玉樹災後重建西航水電站邊坡治理工程項目並中標,工程造價4600萬元左右。後因多種原因公司棄標,由青海906工程勘察設計院中標,但具體施工依然由魯鴻福管理的公司進行,青海906工程勘察設計院按工程款的4%收取管理費。

巧合的是,吳國祿之妻劉世傑正是青海906工程勘察設計院環境勘查院副院長。

在此活動期間,魯鴻福分三次安排其下屬轉款100萬元,用於酬謝吳國祿等人在該項目中為其提供的幫助。

2011年10月間,魯鴻福安排人在西寧市崑崙路華峰海港飯店約吳國祿吃飯,飯後將裝有40萬元現金的一個酒箱子送給吳國祿。

吳國祿將40萬元現金中的35萬元存入其中國銀行的工資卡用於購買保險產品,剩餘5萬元用於個人消費。

  • 助工程商攬項目 兩次收現金200萬元

從2008年春節開始,陳永虎為從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承攬工程,多次送現金賄賂吳國祿,僅其中兩次,陳永虎就送給吳國祿現金200萬元。

2008年春節期間,陳永虎來到時任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局長吳國祿家中,以拜年為名送給吳國祿賄賂款人民幣12萬元。

幾個月後的2008年4月,經吳國祿推薦和授意,陳永虎順利承攬到青海省某縣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並以青海906工程勘察設計院夏區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

在施工結算期間,陳永虎分兩次在路邊和吳國祿辦公室內,送給了吳國祿現金人民幣200萬元。

至2009年期間,環勘局返還陳永虎工程質量保證金90萬元,陳永虎提取80萬元現金在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附近的公路邊送給了吳國祿。

  • 擔心出事 與妻上演一收一退“套路”

吳國祿收陳永虎的三次賄賂款,都交給了其妻劉世傑保管,劉世傑又將這些錢分別存於自己或親屬名下。

吳國祿知道,這些錢雖然不在自己賬上,但也不安全。細節顯示:吳國祿在與劉世傑商量後,又將這筆贓款從其親屬的賬戶中取出,連同夫妻二人的工資、獎金共計300萬元(包括受賄款及利息)現金交回給陳永虎暫時保管。

一年後,吳國祿、劉世傑又同去陳永虎處將300萬元索回。值得一提的是,吳國祿當時可能已經嗅到某種氣息,在劉世傑屢次催促他將此款討回時,吳國祿並未表態。之後在劉世傑直接打電話給陳永虎要求取回贓款時,吳國祿才一同前去。

在法庭上,這個“套路”成為吳國祿及陳永虎申訴的關鍵。

吳國祿辯護人提出陳永虎給予吳國祿的292萬元不是行賄款,而是依約定吳國祿將工程讓陳永虎組織人員實施後的勞動報酬;陳永虎辯護人提出,吳國祿將300萬返還給陳永虎,根據法律規定“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上交的,不是受賄”。

經法院查明並認定,吳國祿與劉世傑向陳永虎退款時明確表示由陳暫存,是雙方合謀對贓款的保管方式,並非退還而是為應對可能出現的調查,行、受賄行為也沒有隨著贓款暫退消除,客觀事實也為吳、劉隨後又將該款索回。不符合法律規定“及時退還或上交的,不是受賄”的情形,辯解理由均不能成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