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被認定涉嫌職務侵占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400餘萬,他會

據王寶強律師張起淮消息,“宋喆、修雨樂涉嫌職務侵佔罪一案,開庭結束。宋喆當庭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去年9月26日,宋喆等人因涉嫌職務侵佔罪被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該案中警方已傳訊近20人,其中馬蓉被四次傳訊。據警方調查和宋喆等涉案人員交待,宋喆目前被認定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為400餘萬。大家如何看待此事,宋喆目前被認定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為400餘萬,他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宋喆被認定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400餘萬,他會

宋喆被認定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400餘萬,他會

那麼,等待宋喆的將會是怎樣的刑罰呢?

儘管題主在提問中用的是“職務侵佔和挪用”這樣的表述,可能會讓人認為宋喆是以兩個罪名被起訴的,即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這二者是存在著區別的。

一、法律規定

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兩個罪名之間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物資、設備等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2、在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

3、在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宋喆行為定性

宋喆利用職務便利,侵佔王寶強公司財產,一開始就是企圖佔為己有的,並不存在挪用後歸還的可能。所以說宋喆構成職務侵佔罪而非挪用資金罪。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宋喆侵佔資金已達400萬,數額特別巨大,極有可能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還可能並處沒收財產。同時,還需要將違法所得全部退還王寶強公司。

宋喆被認定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400餘萬,他會

那宋哲想減輕處罰應該怎麼辦呢?那就是得到王寶強的諒解及積極退賠,才能獲得輕判現在宋哲知道自己錯了,在法庭上一股腦認罪,並希望獲得從輕處罰,這些態度可以理解,畢竟,失去自由的日子還是很難過的。不過,要想獲得輕判,那得取決於幾個因素,比如:王寶強的諒解、積極退贓賠償、認罪服法態度要好。王寶強會諒解他嗎?估計難!因為宋哲不是普通的貪錢,而是不僅貪錢,還出軌別人妻子,從這一點來講,至少宋哲沒有獲得諒解的可能。從事情曝光到今天為止,王寶強方面出手果斷、態度決絕,顯示出自己的必勝決心,幾乎不給對方一絲機會,因此宋哲很快被司法機關控制。可惜的是,馬蓉這個豬隊友,時不時跳出來跟王寶強互懟,堅決不認賬不說,還各種洗白、喊冤,事情已經那麼明顯了,就這態度……還想獲得諒解?其次,宋哲估計家裡也不差錢,積極退贓賠款是必須的,這是獲得輕判的考慮之一。如果他一分錢拿不出,那基本量刑就要就高不就低了。最後就是認罪態度了,至少從目前公佈的信息看,他認罪還算是比較痛快的,就看審理的具體細節了。綜上所述,宋哲認罪是必須的,若不然,揹負出軌渣男的罵名加職務侵佔的罪行,妥妥的定格處罰。
至於他認罪服法後到底能不能獲得從輕處理,還得看他在具體犯罪過程中是否有同犯、他自己具體參與程度等。我們就等著看吧,結果不會太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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