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男子與人鬧糾紛,竟挖開人家父母墳墓、砸毀墓碑骨灰盒拋灑骨灰,你怎麼看?

金松601


表明觀點:本案中潘某的行為何止荒唐,鬥不過活人就去跟死人鬥,既沒有志氣還觸犯刑法!實在是無知。

案件簡述:

2017年11月18日,潘某找到傅某位於旅順口區江西街道山溝村的祖墳。傅某的父親和母親都安葬在這裡。潘某先是挖開了兩位老人的墳墓並砸毀了墓碑。但他覺得還沒出氣,於是在第二天和第三天再次來到這裡搞破壞,最後甚至將傅某父親的骨灰盒砸碎,將骨灰拋灑在山林中。警方接到報警後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並將潘某抓獲。

通過新聞的簡述可以知曉潘某系因為和傅某之間的債務糾紛,而懷恨在心,所以破壞傅某父親的墳墓並拋灑骨灰洩憤,但是可笑的是,這種在電視劇當中才會出現的情節,竟然也就真實的發生在我們身邊。潘某作為一個大老爺們竟然跟死人鬥?何其無知。

故意毀壞骨灰罪,實在罕見

近日,大連市旅順口區法院一審此案。以故意毀壞骨灰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認真的說,要不是這個案件我還真不知道竟然還有故意毀壞骨灰罪這個罪名存在,該罪名的規定是在《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t

正常的債務糾紛,潘某完全可以訴諸法院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但是目前潘某因為該行為不僅錢沒有要回來,反而鋃鐺入獄,真是悲催。


麋鹿說法


把先人挫骨揚灰,這是打死他也活該的罪惡行為呀,但法律上的處罰還是比較輕的,是不足以平民憤的。這種行為通常認定為盜竊、侮辱、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只能判三年以下的刑期。

這種行為的性質是極其惡劣的,這種侮辱實際是祖宗十八代都能冒煙的做損,他損害的是死者的尊嚴,也損害了與死者有關係的活人的感情,骨灰是有特殊含義的,這種行為就等於挖祖墳了,是要遭到報應的。

與人有糾紛,應該用合適的合法的方式來解決,不能用那種極端的方式來面對,尤其是不能用那種不可彌補的方式解決,這樣事發生了,就是判刑了,人家父母的骨灰也不會找回來了,所以這種犯罪是倒了八輩子黴的一種犯罪。

這種犯罪,法律上懲處是比較輕的,但是,他的社會危害是非常大的,這是一種積累的矛盾也是一種社會隱患,因為處罰輕而不足以平息憤怒,所以可能會發生民間的報復,這是我們考慮這樣問題需要注意的。而不是單從法律上的傷害角度看問題,這裡面還有公序良俗問題。


韓東言


這樣的奇葩究竟是怎麼產生的呢?

還能不能再搞笑一點呢?

有事說事、有理說理,實在說不清了可以到法院起訴啊,把人家父母的墳給刨了算怎麼回事啊?再說了,刨兩下子出出氣就算完事唄,還把人家父親骨灰給灑了,這是個什麼節奏?這絕對是要作死啊!

不過,潘某的行為倒真的是觸及了一塊幾乎是法律空白的地方,那就是在一切都依賴具體法條的情況下,如何正確認定人的精神損害以及由精神損害帶來的其他後果,然後由誰來承擔這種損害及後果的責任,並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承擔。

就此事來說,潘某刨開了傅某父母的墳墓,砸毀了墓碑,還砸壞傅某父親的骨灰盒把骨灰拋灑丟掉。那麼,傅某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並向潘某索賠呢?

首先,他是不是擁有自己父母墳墓的所有權?能不能證明得了?

其次,墳墓價值多少?怎麼計算?如果僅僅計算墓地和墓碑價格顯然是不夠的,因為這裡麵包含了傅某的精神和感情寄託。

還有,骨灰盒可以計價,傅某父親的骨灰價值如何計算?

事實上,從法律的管轄範圍看,潘某行為的傷害對象不是墓地、墓碑、骨灰盒和傅某的父母,而是傅某以及其父母的其他親人。

這種傷害呢,又不直接表現在傅某及其他親人的身體和財產上,而純粹是一種精神和心理上的傷害,這種傷害該如何計價索賠?

不能不說目前的法律在這方面還是比較空白的,假如潘某直接捅了傅某一刀,傅某因心臟被扎傷死亡,潘某就涉嫌殺人罪;現在潘某刨傅某父母的墳、揚骨灰,其刺激絕不亞於刀扎傅某,如果傅某因此而心臟病發作死亡,潘某會構成殺人罪嗎?會被以故意或過失殺人或傷害致死等罪名來起訴嗎?顯然不會。

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小偷偷走了病人看病的錢,導致病人沒能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如果這個小偷是成年人的話,會不會認定“做為成年人,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帶來死亡的後果,卻放任這種行為和後果的發生”,然後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呢?顯然也不會。

而其實給人帶來傷害最深的,卻往往是精神上的摧殘。

健全法制,對此將如何面對,是應該提上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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