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参公,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

参公单位有三种类型,分别是:1、党委群团参公单位;2、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这三类参公单位,分别有不同的改革趋势。

1、党委群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完成之后,体制内的机构规范为行政部门是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党委群团组织,和行政部门一样,机关全部使用行政编制,不再像以前一样,因为编制限制,一些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党委群团的参公,和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使用行政编制,身份和流动没有什么限制。

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参公,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

2、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类单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被过渡为参公事业单位。但在机构改革之后,事业单位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权力剥离出来,全部划归机关承担。这类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因此也不再保留参公事业单位属性。

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参公,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

3、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随着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整合后,体现综合行政执法功能。由于行政执法类职能,主要由县区承担,而县区的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行政编制短缺,改革后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而不是成为行政机关。根据辽宁省的改革实践,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以前参公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

从以上三类参公单位改革实际来看,参公单位今后只能是使用行政编制,也就是只有党委群团才能参公。今后,行政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除行政执法单位外,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再参公。原来的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今后能不能参公,如何恢复专业技术人员与参公身份之间的转换,都有待相应的方案出台后,才能确定。

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参公,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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