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又現「郭美美」:挪用救災款247萬美容!

8年時間,先後挪用救災款247萬餘元,主要用於美容和購物

……在雲南普洱市紅十字會擔任出納期間,李豔萍把國家救災款當成自家的錢,只要腰包裡沒錢花了,填一張現金支票就取出來花。近日,普洱市思茅區法院公開審理這起挪用貪汙救災款案。


挪用救災款247萬歸個人使用

70後的李豔萍,1994年大學本科畢業後,回到普洱當地參加工作。2004年3月8日,她到普洱市紅十字會工作。兩年後,擔任普洱市紅十字會出納。按照李豔萍自己的說法,她沒有會計證,對財務這塊業務並不熟悉。雖然對財務不熟悉,時任領導還是讓她暫時擔任出納。當年,普洱市紅十字會只有一個賬戶,一直由她負責保管。

李豔萍在供述中說,2006年以來,她在沒有會計資格證的情況下,擔任了普洱市紅十字會的出納。當年,紅十字會還歸當地衛生局管。

直到2008年,普洱市紅十字會從衛生局脫離出來。脫離後,紅十字會的工作量逐漸加大,李豔萍沒有按照財務工作要求做到日清月結。在這期間,她兼任普洱市紅十字會宣傳科科長。出事前,她還擔任普洱市紅十字會工會主席兼出納。

2008年,李豔萍開始把公家的救災款和自己的錢混在一起花銷,公家的錢到了李豔萍手後,她沒有把公家的存到公家賬戶裡,而是和自己的錢放在一起花費,公私不分。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6年12月,李豔萍擔任普洱市紅十字會出納期間,利用其管理單位資金賬戶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單位救災款項247萬餘元歸個人使用。案發前,李豔萍歸還了123萬餘元。2016年底,她採用偽造銀行對賬單,匯款票據平賬,使其挪用的123萬餘元救災款難以在單位賬目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說,沒有歸還的123萬餘元救災款被李豔萍侵吞。

身上沒錢用就開支票去取用

按照公訴機關的指控,李豔萍挪用247萬餘元救災款主要用於個人使用,那麼,李豔萍到底如何花銷這些救災款呢?

按照李豔萍的供述:她第一次挪用救災款時,金額不算大,大概有2000多元,當時,她自己包裡沒錢了,就想到了公家的救災款。自己填寫了一張現金支票,取出錢花銷。

對此,公訴人當庭詢問李豔萍:支取救災款有什麼規定?出納一個人就能取嗎?需要審批嗎?

李豔萍說,取單位救災款,一般需要財務章和財務印鑑。這兩個都是她一人在保管,平常取大額款項(5000元以上屬於大額),需要領導審批同意,一般情況,她自己就能搞定。

李豔萍供述,她挪用公款主要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每次取現金的時候,資金用途有時寫備用金,有時寫項目經費,有時候還寫救助款。取公家的錢,如果正常程序,需要單位領導審批同意後,加蓋單位財務章。然而財務章是她自己保管,到銀行取款時,自己就蓋上財務章。

後來,財務章是普洱市紅十字會辦公室主任保管。但是,李豔萍為了取到公家的錢,也會跟辦公室主任拿財務章。有時候,她就多蓋幾張空白現金支票,然後自己取現金。當她身上沒有錢用的時候,就開支票去取錢用。

公家這麼多錢用在什麼地方?

李豔萍說,她挪用的公款,都花在淘寶網、吃飯和購物等方面,尤其是買衣服花的錢較多,還辦了一些美容卡。在同事眼裡,李豔萍平常顯得非常富態,都是穿名牌。

隨著李豔萍的消費增加,每次挪用公款也隨之加大,最開始每次支取幾千元,後來直接每次支取幾萬元,李豔萍記得,支取最大一筆金額是5萬元,完全就是把公家的錢當成自家的錢一樣自由支取。

法庭上,當公訴人問李豔萍,這麼多年來,到底取了多少次公款私用?李豔萍回答說:“取了多少次,我都記不清楚了。”

輪崗發現李豔萍挪用救災款

2016年,普洱市紅十字會更換領導班子,新上任的領導讓李豔萍輪崗,要求她把財務賬目理清楚交給新同事,李豔萍在理財務的時候,初步發現單位賬戶上差了150多萬元,她知道,這窟窿都是她平時挪用的。

因為單位領導逼得緊,要求儘快交賬,李豔萍急了,她把這些年來挪用公款的事告訴了丈夫。“當他知道挪用公款的事後,一家人都非常焦慮,整夜整夜睡不好,丈夫的頭髮一下子急白了。”李豔萍說,她把房子賣了80多萬元,老公把汽車賣了30多萬元。又找朋友借了40多萬元,加起來大概有150萬元,這些錢都還到公家賬戶裡,發現公家的錢還有五六十萬元窟窿。

普洱市紅字十會新任領導多次要求李豔萍儘快交賬,她開始慌了,想辦法採取補救措施,她想到了做假的銀行對賬單和銀行流水,銀行流水是自己按照從銀行打印出來的流水後,製作的電子文檔再打印出來,她一共做了五六十萬元的假憑證提供給新會計。

為了做平賬,她還從銀行拿來空白匯款單,虛列支出,並填好匯款單,又從淘寶上購買了虛假的印章蓋上去,然後交給會計做賬。

會計在做賬中,發現李豔萍提交的憑證有些不對勁,而且賬也做不平。

2018年4月18日,思茅區監察委對李豔萍採取留置措施。

指控被告犯挪用公款和貪汙罪

思茅區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12月,李豔萍擔任普洱市紅十字會出納期間,利用其管理單位資金賬戶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單位救災款項247萬餘元歸個人使用,案發前,李豔萍歸還了123萬餘元。剩下的123萬餘元,被李豔萍侵吞。

公訴機關認為,指控李豔萍犯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因為李豔萍挪用的是救災款,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從重處罰。

公訴人還說,李豔萍長期挪用救災款,跟普洱市紅十字會內部管理混亂是分不開的,單位內部對救災款的監管形同虛設。

李豔萍的辯護人認為,李豔萍變賣了家產,先後歸還了190多萬元,應當認定李豔萍貪汙公款50多萬元。

公訴人當庭反駁:司法會計鑑定認定李豔萍挪用了247萬餘元,貪汙了123萬餘元,這屬於權威鑑定,不認可辯護人提出的金額。

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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