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要對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實行高額履約擔保?-工保網

為何要對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實行高額履約擔保?-工保網

一直以來,最低價中標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中被廣泛應用。顧名思義,即以最低投標價格確定中標人的評標方法。

這一做法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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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件的設置,既是為了維護競標環境、防止腐敗行為,更是為了鼓勵投標人通過技術的創新、核心競爭力的提升以及效率的提高來中標,即驅使“良幣驅逐劣幣”,以促進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最低價中標”漸漸與“唯價格論”劃上了等號:中標價低於甚至遠低於成本價的現象屢見不鮮。所帶來的後果,也與政策本意遠遠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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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中標”:

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

關於“最低價中標”,業界早已怨聲載道。戲稱“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最為形象地概括了“最低價中標”的問題。

“最低價中標”直接左右了市場競爭:當部分企業投入人力、物力來搞研發、促創新,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時,部分企業卻憑因偷工減料而降低的投標價格參與投標甚至中了標,一來自然搶奪了同行的蛋糕,二來也挫傷了創新的積極性、破壞了行業的競爭環境。

施工企業也不得不自食“最低價中標”的苦果。低價首先擠佔了企業的利潤空間,其次剝奪了項目人員的收益提成,企業還不得不直面巨大的履約風險。

另外,一些低價中標的企業經常由於利潤極低,只能突破底線、在原材料採購及生產製造等方面壓縮成本。

這些企業以犧牲質量來彌補虧損,且常常延遲交期,讓招標方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甚至,因低價中標導致工程質量不過關,最終釀成安全事故的案例,並不鮮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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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最低價”中標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滿足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投標最低價是合理低價,即為投標人在確保工程安全質量且能夠如期完成的情況下所報出的最低成本。只有合理的低價,才能科學地指引市場的競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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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中標,該改改了

關於“最低價中標”的改革,自2017年始便逐漸加快。

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提出“對採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在原則上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同時,有效發揮履約擔保的作用,防止惡意低價中標,確保工程投資不超預算”。

3月,全國兩會上有代表就取消“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提出建議。

5月至6月,《人民日報》兩次刊文,直指“最低價中標”,6月26日的文章甚至直接採用了“最低價中標,該改改了”的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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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中,國家發改委主任何立峰就“低價中標”問題作出回應,表示下一步將依法嚴格限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範圍。

7月,財政部印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最低價中標進行了限制: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起草了《關於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在《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條件”中,意見稿針對第二款“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做出了補充: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雖然該補充條款最終未呈現在修訂後的《招標投標法》中,但改正“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之濫用的趨勢,已不容忽視。

2018年7月,住建部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首次強調要對採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實行高額履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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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採用高額履約擔保?

自1999年《招標投標法》首次提出履約保證金始,履約擔保在我國已施行有二十年之久。如今,大部門建設工程項目都需要提供履約擔保,尤其在一些政府重點工程中,接近100%的工程項目都實行了承包商履約擔保。

一直以來,我國也對履約擔保進行了嚴格的比例控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一條,履約保證金額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

與此同時

在國際建築領域,高額履約擔保早已廣泛應用,且被證明是維護市場競爭的良措。

以美國為例。《政府採購法》規定,投標人在中標之後需出具合同額100%的履約擔保。與100%履約擔保相對應的是,招標人必須接受最低價的投標人,否則需要就未選擇最低價者做出完備的解釋:為何認為該投標人不可信,以及為何認為該定價是不合理定價,等等等等。更重要的是,一旦中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如質量和工期等要求完成工程,履約擔保即需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國效仿國際做法採用高額履約擔保,便是為了提高投標者的低價風險:想要最低價中標,必須承擔高風險,以及更高的經濟損失。通過高額的履約擔保工具,來遏制不履約行為這一預期,有助於促使投保人報出合理的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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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擔保的深遠意義

強化履約擔保在履約管理中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動行業的穩健發展。

這也是大力推行履約擔保的意義所在。比起履約保證金,引入了第三方保證人的履約擔保能夠實現重要的交易徵信功能:第三方保證人通過擔保授信,能夠根據履約能力的判斷標準對投標人進行篩選——通過保證人的工作,來屏蔽掉那些客觀上沒有履約能力的投標人,以從根源上遏制無能力者中標的現象。

通過在工程建設領域推廣履約擔保,行業的水準將不斷提高,也會對保證人的能力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最終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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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所強調的那樣:保證人應當不斷提高專業化承保能力,增強風險識別能力,認真開展保中、保後監管,及時做好預警預案,協助建設單位和承包商做好對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約管理和合同爭議調解等工作,並在違約發生後及時代為履行或承擔損失賠付責任。

▎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繫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後臺回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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