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英山:涉嫌非法拘禁 寻衅滋事 8人犯罪团伙被批捕

扫黑除恶|英山:涉嫌非法拘禁 寻衅滋事 8人犯罪团伙被批捕

扫黑除恶|英山:涉嫌非法拘禁 寻衅滋事 8人犯罪团伙被批捕

2015年9月8日19时,犯罪嫌疑人胡某等7人在英山半山楼宾馆客房对受害人石某、杨某非法拘禁,逼迫石某、杨某偿还债务,期间,犯罪嫌疑人方某(另案已处理,服刑中)动手殴打受害人石某。直到9月9日下午,石某、杨某才恢复自由,被非法拘禁时间超过12小时。

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胡某等8人为讨要高利贷,先后“跟脚”受害人杨某、石某、周某、蔡某,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扰乱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其产生心里恐惧。期间,胡某等8人采取强行罚息、逼迫写欠条、强制封锁受害人厂房、驱赶工人、到受害人公司及家中长住吃喝、强迫交易、强索所谓“马仔工资”、侮辱殴打、威胁恐吓等非法方式,向受害人暴力索债。

该案件由省扫黑办交由英山县公安局办理。英山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向英山县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等8人。英山县检察院仔细审查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讯问了嫌疑人,本案涉案8人中,有3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案件涉案人数较多,属于恶势力犯罪。

英山县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胡某等6人非法控制石某、杨某人身自由,实施殴打、侮辱,涉嫌非法拘禁罪;胡某等8人通过“跟脚”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生产、经营,涉嫌寻衅滋事罪,其行为符合逮捕条件。9月7日,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以胡某为首的8人涉恶犯罪团伙。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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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第17条指出: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杯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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