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英山:涉嫌非法拘禁 尋釁滋事 8人犯罪團伙被批捕

扫黑除恶|英山:涉嫌非法拘禁 寻衅滋事 8人犯罪团伙被批捕

扫黑除恶|英山:涉嫌非法拘禁 寻衅滋事 8人犯罪团伙被批捕

2015年9月8日19時,犯罪嫌疑人胡某等7人在英山半山樓賓館客房對受害人石某、楊某非法拘禁,逼迫石某、楊某償還債務,期間,犯罪嫌疑人方某(另案已處理,服刑中)動手毆打受害人石某。直到9月9日下午,石某、楊某才恢復自由,被非法拘禁時間超過12小時。

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間,胡某等8人為討要高利貸,先後“跟腳”受害人楊某、石某、周某、蔡某,有組織的採用滋擾、糾纏等手段擾亂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其產生心裡恐懼。期間,胡某等8人採取強行罰息、逼迫寫欠條、強制封鎖受害人廠房、驅趕工人、到受害人公司及家中長住吃喝、強迫交易、強索所謂“馬仔工資”、侮辱毆打、威脅恐嚇等非法方式,向受害人暴力索債。

該案件由省掃黑辦交由英山縣公安局辦理。英山縣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向英山縣檢察院提請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等8人。英山縣檢察院仔細審查了案件事實及證據,訊問了嫌疑人,本案涉案8人中,有3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罰,具有社會危險性,案件涉案人數較多,屬於惡勢力犯罪。

英山縣檢察院認定,犯罪嫌疑人胡某等6人非法控制石某、楊某人身自由,實施毆打、侮辱,涉嫌非法拘禁罪;胡某等8人通過“跟腳”恐嚇他人,嚴重影響他人生活、生產、經營,涉嫌尋釁滋事罪,其行為符合逮捕條件。9月7日,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正式批准逮捕以胡某為首的8人涉惡犯罪團伙。該案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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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要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第17條指出: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杯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理:

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規定的“威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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