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四人持械搶了60元 一起滋事案帶出四年前搶劫案

通訊員 英檢宣

事情還得從4月份的一起KTV滋事案件說起。

2018年4月26日晚,陳某等四人在英山縣溫泉城區某KTV唱歌,因結賬與KTV方發生口角。KTV保安郝某與陳某四人發生肢體衝突。衝突中,保安郝某的初中同學曾某前來“幫忙”,加入打鬥。與曾某一道唱歌的夏某,看到同伴曾某加入打鬥,也過去踢了陳某一腳。

本案中,夏某隻踢了陳某一腳,情節比較輕微,並不構成犯罪,但在調查訊問夏某的過程中,公安機關卻有意外收穫。辦案民警發現,夏某與幾年前的一起尚未偵破的搶劫案嫌疑人有幾分相似,經過訊問、比對照片、調取案卷資料,最終,犯罪嫌疑人夏某承認了自己參與了四年前的一起搶劫案。

2014年6月1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夏某同王某(已死亡)、周某、徐某四人一道乘摩托車從英山縣溫泉鎮竄至雷家店鎮一網吧附近。王某提出要搞點錢花,找了一跟鋼管拿在手上,周某隨身攜帶一把彈簧刀,欲到網吧“搞點錢”。四人先後在網吧叫出五人,通過暴力和言語威脅等手段從五人處搶到60多元錢。其間,王某指著自己先前不小心受傷的手臂向五名受害者強索“醫藥費”,對受害人拳打腳踢,並讓其跪在地上,威脅其交出財物,若不交,搜身搜出一塊錢就打一鋼管。

當天,受害人之一的王某某到英山縣公安局報案,英山縣公安局於2014年6月19日立案偵查,但之後案件一直未取得突破。文章開頭的滋事案件中,警方辨認出嫌疑人夏某後,案件得以突破,警方一鼓作氣,一舉將剩餘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周某、徐某抓捕歸案。

英山縣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仔細審閱了案卷,訊問了犯罪嫌疑人,核實了相關證據,審查認定,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王某(已死亡)夏某、徐某、周某採用暴力和語言威脅等手段對姜某等五人實施搶劫的行為,涉嫌搶劫罪,依法批准逮捕夏某等三人。該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官釋法:

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也就是說,搶劫搶了一元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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