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天津国资民企合作办医“范本”冶金医院折戟 民企欠款两千万遭天钢集团起诉解除合同

新京报快讯(记者 赵毅波)“天津市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天津市冶金医院投入资金并进行管理。经过接收、改革、创新和再发展,成为天津市首家以社会资本投入国有企业,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的成功实例,目前天津市冶金医院已重新焕发了新活力。”

以上描述来自新华网今年1月的一篇报道。然而,这一天津国资民企合作的“范本”如今已经折戟。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原告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 人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医院托管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 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判决如下:

一、原告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 订的《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医院托管经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天津市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 托管的资产、证件、文件、印鉴图章;

三、被告天津市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 次性支付托管经营收益款;

四、被告天津市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五、被告天津市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电费1942710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番国资民企合作办医的其中一方为天钢集团。近年来,该公司发展乏力,根据近日天津法院裁定,受理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

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医院托管经 营合同》,双方约定: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医院成立于1952年,系 甲方(原告)投资设立的企业医院。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2013年6月开始, 托管人员工资(与甲方职工工资同一时间发放)、五险一金、税费及福利待 遇由乙方(被告)按时支付;关于收益分配与资产界定返还双方约定:本合 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当年的托管经营收益4850000元;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托管经营收益以4850000元为基数,每3年按照10%的比例递增。

据新华网今年1月报道称,天津市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天津市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天津市冶金医院投入资金并进行管理。“自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经营以来,天津市冶金医院整体医疗科室业务整体复苏。”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该报道称,天津市冶金医院于2013年12月恢复医保定点单位资质后,不断加强健全软硬件投入,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肯定和认可。“截至2016年,医院总流水增加至4900万元左右,年接诊量增加至15万人次。与托管前相比,门诊服务量增长138%,2017年医院整体运营增长点也在稳步增长中。”

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始终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针政策,做好医改政策下的分级诊疗和便民医疗工作,将健康之路走好、走实!”

然而,根据法院确认的事实,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接手托管资产后于2013年9月向原告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托管经营收益121.25万元,2016年9月,被告为原告职 工进行了2016年度职业健康体检,以体检费用折抵托管经营收益款157.6555万 元,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7月、11月向原告支付了托管经营收益款100000 元、150000元、100000元,截止2017年12月,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托管经营收 益款3139055元,尚欠原告20747195元未付。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医院托管 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其有效;原告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天津市林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 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托管经营收益金超过一年,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全部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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