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遊客在警方勸離時,以各種理由拒絕離開,算不算抗拒執法及違法?

敗壞的人


本來不想回答這種問題,但是看到太多無聊的人不痛不癢的評論,也不免湊個熱鬧,說兩句。目前評論主要分三派:一派痛斥瑞典警方冷血無情;一派猛批曾先生一家丟國人臉到國外;還有一派就是上綱上線,說外國人對中國人整體上的排斥和打壓。其實我認為無需這麼複雜。首先,換位思考,作為出門在外的人,遇到這樣的事顯然不是什麼賞心悅目的事情,肯定心情非常鬱悶;作為瑞典警方,有沒有作出超越警方的行為?有沒有盡到人道救援的責任和義務?其次,就事論事,除了文化差異之外,當事人是不是有意製造這種完全可以避免的衝突事件?我認為瑞典警方處理不符合國際上各國警察處理類似事件的共識,也與他們所標榜的文明程度、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第三,舉一反三,國人出國旅遊是不是要做好各種功課,做好充分的思想、金錢、法律以及應急預案准備?明明知道某些國家對我們不友好,為何還要犯賤去旅遊(不含公務)?如果還要去,那就應當有遇到這樣的事情的心理準備,自己犯的賤,含淚也要賤完,我只能說自作自受,自取其辱,與他人無關。謝謝!


江城子210406322


當時出警的瑞典警察現在應該是一臉懵逼的狀態,他們心裡可能會有一萬點想不通,“多大點事兒啊,至於嗎?”幸好當時沒有使用警棍或其它更暴力的手段,要不然可能會遭遇有人在網上眾籌打自己。

從瑞典警察的處理過程當中可以看出,他們對於撒潑耍賴這種情況顯然是缺乏經驗的,在他們以往的經驗當中,類似事件可能幾句話的事兒就能解決的漂漂亮亮,但他們想錯了,他們遭遇的是曾先生一家,曾先生用奧斯卡水平的演技讓他們束手無策。

在這一點上,可以看出,瑞典警方還不具備處理急難險得的複雜局面,他們比國內警察的經驗就匱乏的太多了,急需組團前來學習交流,以備日後不時之需。

拒不離開,如果放在國內,輕則會被帶進警局,管你吃管你住,過後來交伙食費。重則以擾亂社會秩序之名對其進行拘留。你耍賴是根本不好使的,你有本事就耍賴吧,我拘留你,你就要留案底,我就不信你以後工作,包括孩子政審時不受影響,我不信你以後不要臉了?


元芳有看法


這個問題目前我查不到瑞典的法律規定,只能拿我們國內的法律規定來先解讀一下。

從現場情況來看,在警察到場之後,中國遊客有拒絕離開、在公共場所大聲哭喊、故意在警察面前假裝摔倒,高喊“警察殺人”這些行為,這幾個行為要分開分析。

第一個拒絕離開的行為,目前事實很清楚,就是遊客訂錯了時間,酒店客滿無法入住,想在酒店大堂休息一夜被酒店拒絕,在沒有入住之前你就不是酒店的顧客,酒店可以不向你提供服務,這是酒店經營者的權利,強行佔據酒店的場所,在我們國家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所以我們看到一種很奇怪的觀點,說曾某願意出錢,所以酒店就不能拒絕他,這個思路還是非常詭異的。

第二個曾某的母親在公共場所大聲哭喊的行為,在警察執法時被執法對象出現這種行為非常常見,我個人認為不宜一律認定為違法,但是就本事件而言,發生時已經是凌晨2點左右,很顯然會擾亂其他人的正常休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是這麼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目前現場的視頻不是很完整,我們沒有看到瑞典警察是否對她進行了警告,如果在警察警告後不及時停止哭鬧行為,同樣屬於違法。

第三個是曾某故意在警察面前假摔,並且用英語哭喊“警察殺人”,這兩個其實是同一類行為,就是採取欺騙的手段博取群眾關注,希望利用群眾關注干擾警察履行職務,這種手段在我們國內屢見不鮮,我也遇上過好幾次,還是比較有經驗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五十條的規定管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所以曾某一家拒絕離開酒店這一行為的本質是強迫酒店方提供服務,其母親的哭鬧行為目前看不能認定為違法,至於曾某本人哭鬧碰瓷警察,則屬於妨礙執法無疑,而曾某一家在整個過程中並未使用暴力及威脅警察,所以不涉及刑事犯罪。

但是我國大使館的表態倒是也完全可以理解,因為在出現了這樣的事件之後,瑞典官方一直沒有正面回應,未免使我國公民的權益是否切實得到了保護存在疑問,從外交角度來講瑞典一方缺乏積極回應的態度確實是有問題的,畢竟就算一箇中國公民在國外犯法,大使館也是有必要保護其正當權益的,保護本國公民合法權益和敦促本國公民遵守所在國法律,這本身就是一體兩面的事情,並不矛盾,所以瑞典官方在應對上也卻有可以指責之處,大使館追問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瑞典官方的態度問題,搞清楚這一點,才能充分了解最近各大媒體和官方發文的基礎邏輯,至於曾某等人是不是真的違反了瑞典的法律,這事恐怕只能交給瑞典的法官來決定。


一笑風雲過


此事可以確定姓曾的一家耍無賴,警察驅離沒問題,錯一:一個小糾紛而己,環球時報先挑弄事非煽動民族情緒搏眼球。錯二:外交部在聽信一面之詞後沒有何當地警方瞭解具體情況,直接要求瑞典方面道歉並譴責,現在弄的很被動下不來臺,只有硬頭皮繼續攪下去。不過媒體輿論費點勁可以搞定,都懂的。下次吸取教訓吧。此類事情還會很多,別搞的好像全世界都打壓中國人似的。


奈何天命


違法算不上,擾亂社會秩序是肯定的。

對於輕微的擾亂社會秩序行為,警方有一種處理方式叫強制帶離。把擾亂社會秩序的鬧事者強制帶離鬧事地,放到一段距離之外讓其自行離開即可。

我國警方有時也會採取這種手段,只不過把人放下來的地方一般是市區而已。

其實瑞典警察扔他們下來的地方也是市區,只是人家地廣人稀,出了市中心全是鳥不拉屎的地。

強制帶離已經是最輕的處理方式了,人家可沒國內警察的批評教育一說。真不講人情的話,可以直接銬回去關你二十四小時再說,有吃有住包你滿意。到時你也就不用旅什麼遊了,直接打道回府吧,說不定護照上還會留個不良記錄。

另外,整件事中,曾家和瑞典警察誰對誰錯是一回事,但外交部和大使館肯定沒做錯。公民在國外出事,不管有理沒理都要先抗議再說,護短也是外交部門的工作之一。中國抓了外國罪犯,外國外交部門一樣會抗議的,有的國家甚至會直接由領事帶律師上門要求會見和辯護。

做為一個長期守法公民,我特別希望:1、本國警方在碰到此類情況時有把人拖上車扔到荒郊野外的勇氣;2、任何一國內的中國大使館在碰到此類事件時都能向瑞典中國大使館學習,能護犢子堅決護犢子,不管犢子有沒有錯都先護了再說。


三隻腳的大大烏鴉


曾先生因為時差問題定錯日期 到酒店後 他是願意花錢重新訂房間的 只是酒店沒有空房了 酒店也允許他們在大堂休息 在這期間 曾先生出去尋找有空房的酒店賓館 但是轉了一圈都沒有找到 在這個過程中 他遇到另外一個同樣在尋找酒店空房的中國女孩子 考慮到外面太冷 路上有難民酒鬼 曾先生帶女孩子回到大堂 酒店要求女孩子離開 女孩立即離開後 酒店報警 警察和保安拖著兩個老人的腳 拉著扔出酒店 曾先生一家因為恐懼而哭鬧 在警車上 對老人進行毆打 最後扔到黑漆漆的墓地 最後他們是被一個好心的瑞典人救了送去火車站 事情就這麼簡單 我沒有發現曾先生一家有什麼過錯 麻煩所有人搞清楚事實真相再來評論








白開水好喝啊


當然,你有訴求可以,別人拒絕更可以,小道理要服從大規則,這就是平等與文明。如今社會上,強行攔車,佔座不讓,強換下鋪,插隊不聽勸,你助我訛,理虧立裝弱者,流氓不怕惹事,有錢買通一切,天天在發生。到了國外,我行我素,世界第一。遇到不利不快,來個愛國主義,揚國旗唱國歌。


金斌seventy


中國遊客瑞典被警察非法對待,性質應該是十分明確的,但為什麼有這麼些國人偏要站在瑞典警察一方譴責嘲諷中國遊客?我以為,除了少數心智糊塗的之外,大部分就是活躍在網上的漢奸!他們的基本原則就是,凡西方國家的一切都是正確的,凡中國的一切都是錯誤的。這件事折射出目前慕洋犬已經猖狂到何種地步!


林海深處聞炊煙


經過規勸,仍不離開,嚴格來說這已經是“抗拒執法”了,否則“強制驅離”怎麼解釋呢?

我們從視頻裡看到的是兩名女警合力將人抬出了酒店大堂。

現在媒體上“暴力執法”“欺負中國遊客”等字眼,是故意煽動不明真相國內民眾情緒的炒作。坑的是我外交部、駐瑞典大使館、旅遊部等。我只能說,這些人腦子有毛病,也可以說是太壞了!(我不是指曾先生一家三口,我指的是那些利用這個國際旅遊市場的個案小事件背後做手腳,翻起洶湧大浪的 那些 人)


老虎世界觀


我想說兩點:第一:起因,提前進入酒店,但是是零晨還帶有2位老人,自願付費在大廳休息,因瑞典酒店無理驅趕發生糾紛(原因是另外幫助中國女留學生)進入酒店,何錯之有?第二:警察執法,入住該酒店違法了?犯罪了?將兩老人帶出酒店棄於荒郊野外(谷歌地圖顯示為墳場),這難道不是粗暴執法?這難道不是踐踏中國的尊嚴與人權?一味的抹黑中國人善良的良心與尊嚴,一味抹黑中國人的形象,其心可恥,其行可恨。相反中國大使及時的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形象,保護了國人的安全和人權。從整個事件看,暴露了西方人權的虛偽與殘暴,更暴露了一部人輪為西奴的悲哀,只能極度的抹黑國人來求得自己生存,當這一切如果發生在中國這些人又一定打著仁義道德的幌子極力的批判中國,真為你們這部份人感到可恥。最後送你們一句外長的話:中國人中的敗類――西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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