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新法下的夫債妻不一定還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新法下的夫債妻不一定還

[案例快遞] 李權與孫某系朋友關係,孫某與劉某原屬夫妻關係,雙方於2017年8月1日辦理離婚登記。從2012年至2013年末,孫某因資金週轉曾兩次向李權借款,共計10萬元,並約定了利息支付的標準與方式。借款後,孫某一直按月付息至2016年11月份,之後雖經李權多次催討,孫某均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為此,李權將孫某與劉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本案中被告孫某向原告借款,雙方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原告系債權人,被告系債務人。依據法律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據約定償還債務。被告孫某兩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數額可認定為10萬元。上述借款均系被告孫某以個人名義為之,並非其與被告劉某婚姻存續期間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也未能證明該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婚姻存續期間,且用於了兩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更無法證明該債務的發生系兩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劉某無需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由被告孫某償還原告李某錄借款本金利息、借款合計12.3萬元。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新法下的夫債妻不一定還

[今日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孫某兩次向李權借款,均在孫某與李權之間進行,劉某既不在場,也不知情。李權自認孫某借款用來經營生意,明知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李權無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兩被告共同生產經營,更無法證明該債務的發生系兩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所涉及的債務應認定為孫某的個人債務,其前妻劉某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新的司法解釋舉證責任的分配帶來了不一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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