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期」烏蘭察布一人多次非法上訪!被判刑2年6個月!

近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郭某某尋釁滋事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興和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的判決。

「第166期」乌兰察布一人多次非法上访!被判刑2年6个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郭某某因某礦山開礦時將其埋在礦山附近兒子的墳墓毀壞,屍骨找不到為由,多次越級到北京走訪。

2012年10月經各級政府研究決定,並徵得郭某某本人同意,一次性補償被告人郭某某人民幣四十萬元,並共同簽署了《停訪息訴協議書》,信訪事項依法終結。

被告人郭某某在領取補償款後,仍纏訪不休。

2011年7月4日至2017年12月13日,到北京市非信訪區域走訪高達289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訓誡共計10次,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興和縣公安局依法行政處罰共計3次。

2013年7月30日起,每逢國家及自治區重大會議和活動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到北京市、內蒙古重點非信訪區域走訪,並向接訪工作人員索要現金。

2017年3月份,在國家召開“兩會”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再次滯留北京市併到天安門、中南海周邊等非信訪區域走訪,某某鎮派工作人員前去接訪,被告人郭某某拒不配合,向接訪工作人員索要現金,並數次到某某鎮政府吵鬧,辱罵工作人員,嚴重擾亂了地方政府工作的正常秩序。

其行為超出了表達合法訴求的範圍,而是為了給政府施加壓力,以強拿硬要的方式索取公私財物,滿足一己私慾,該行為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信訪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8年1月26日,興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我院依法對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郭某某不服上訴至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為上訴人郭某某涉訴信訪案件事由已經過有關部門處理,但其仍以此為藉口多次到北京非信訪重點區域走訪,拒不服勸訪安排,併到政府機關辱罵工作人員,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超出正常反映問題的界限,其行為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所以維持了興和縣人民法院的判決。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公民應依法依規合理表達訴求,應講規則、守法律,依法上訪、文明上訪,若以非法手段擾亂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以此來牟取私利,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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