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不是簡單的「倚老賣老」,而是違法「使壞」!

我們看看這則新聞:2018年1月10日14時50分左右,地鐵公安分局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熱心乘客報警,在地鐵1號線開往邁皋橋方向的列車上,一名年輕女乘客與一老年男乘客因讓座問題發生糾紛。

經執勤民警初步瞭解,老年男乘客姓滿,今年72歲,南京本地人。女乘客姓蘇,今年20歲,安徽銅陵人。當天下午蘇小姐乘坐地鐵1號線前往南京站,坐在地鐵老弱病殘孕專座上。在列車即將行駛到河定橋站時,老年乘客滿某要求蘇小姐讓出愛心專座,給同行的老年女性乘客坐。

  蘇小姐解釋自己膝蓋因摔倒受傷,隨身又攜帶了不少行李,所以拒絕滿某的要求。但滿某由於情緒激動,與蘇小姐發生口角,雙方發生推搡。車廂內熱心乘客隨即報警求助。

他們不是簡單的“倚老賣老”,而是違法“使壞”!

每當我看到這樣的新聞報道,我就感到可嘆、可悲、可氣。本來一件在很多地方不會成為新聞的事情,在我們的生活中卻成為了不斷出現的“新聞”,這說明了一個什麼問題?

我很少在網絡上看到過這樣的報道,在國外的公交車或者地鐵,因為年輕人沒有給老人讓座,竟然被辱罵、甚至毆打的事情。

為什麼會在我們的身邊接連不斷的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經常提倡要尊老愛幼、要女士優先、要照顧老弱病殘等等,這些都是道德範疇的內容。那麼為什麼或出現因為道德問題而引發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從行為規則、傳統習慣、生活常理來講,公交車和地鐵座位排定不是按照座位號碼確定的,它基本的規則是先來後到,我先上的車,我坐到座位上,物品就有權利享受。讓座不讓座只是一個人綜合素質和修養的體現,與遵守不遵守規則無關,與違法不違法更沒有任何的關係。

他們不是簡單的“倚老賣老”,而是違法“使壞”!

在公交車上或者地鐵上,如果你給老人讓座、你給病人讓座,你給孕婦或者報孩子的成年人讓座,你給殘疾人讓座,顯示的是你高大的人格和良好的社會公德。如果你不讓座,也無非可以,並不代表你人格的低下,你只是一個普通人罷了。

老人在公交車上或者在地鐵上,如果自己真的是年高體衰,站立不便,站在平等的角度,帶著和藹的口氣和尊重的態度,和別人商量讓座,本身無非可以。但是一部分老人,倚老賣老,強行讓別人給自己讓座,本身就是一種霸道行為,也是一種無理的舉動,更是一種不文明的做法。當你強行要求別人給你讓座時,你已經赤裸裸的干涉別人的生活,侵犯了別人的合法權益。作為車中的一名乘客,別人沒有任何義務把座位讓給你。如果別人沒有給別人讓座,老人採取辱罵甚至毆打的野蠻行為,這已經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公交車和地鐵場所是屬於公共場所,在公共場所公然採取辱罵、毆打他人,這不是“倚老賣老”,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我國的《刑法》的有關規定,這已經不是簡單的道德範疇問題。

他們不是簡單的“倚老賣老”,而是違法“使壞”!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款: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國《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老人讓年輕人讓座,年輕人拒絕老人毆打年輕人這種惡劣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不單單是“不是老人變壞了,而是壞人變老了”這麼一句調侃的話,而與有關部門對這種違反犯罪行為,不嚴格執法、袒護老人、執法不規範、不嚴格、不嚴肅、不作為等有很大的關係。遇到這種糾紛、案件的時候,有關部門往往採取“和稀泥”的執法方式,讓這些老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的處罰和打擊,使得這種現象不斷地在我們的生活中出現。

他們不是簡單的“倚老賣老”,而是違法“使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