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無償獻血採集來的血液,患者使用時卻要收費?

血液製品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物品,其來自人體,屬於人體標本,本身是不允許定價的。《獻血法》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均明確指出,國家鼓勵無償獻血,賣血和接受賣血均屬於違法行為。

很多人就產生疑問了,既然獻血是無償的,用血為什麼要收費?

需要明確的是,患者在醫療機構的就醫過程中應臨床治療的需要使用血液,其收取的並不是血液本身的費用,而是血站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的費用。為了保證血液的質量安全可用,血液的採集到臨床運用是項複雜的過程,前期進行初篩,採集,再到初檢,複檢,再到成分血的分離,冷鏈運輸,保存,再到臨床使用。這些過程都是需要成本的,因此,用血交的費用正是這些血液收集加工儲存過程的成本費。

血站的成本費用國家實行的是全國統一上限標準,2006年3月1日,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公民臨床用血收費標準的通知》中明確對各項血液價格做了規定,例如全血收費標準全國統一為每200毫升220元,手工分紅細胞懸液的最高供應價格為每單位(200毫升全血製備)210元、機採血小板,每治療量血小板最高供應價格1400元等。同時《通知》指出血站和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因此,如果醫院用血的時候在統一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對血液進行加價,屬於私自收費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所以,大家要辨別清楚醫療機構收取的究竟是什麼項目,血站向醫療機構供應血液收取的費用已經包含血站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的費用,醫療機構不得再以此作為重複收費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在臨床用血前的輸血檢驗項目並沒有包含在上述費用中,醫療機構是可以另行收取的。目前,用血費用絕大多數地區已經納入醫保報銷範圍。

簡單而言,醫療機構只能收取患者的檢驗費用,對於拿到的血液之前獻血者的任何項目均不得收取,只能收取一次性的用血費用,也不允許私自加價或者重複收費,一旦發現亂收費,可以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這就是為什麼獻血免費,用血卻不免費的道理。

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法律規定,各地血站是唯一合法採供血的機構,任何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私自採血。非法採血將觸犯我國《刑法》,構成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受到刑事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作者:邵穎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夥人律師]


為什麼無償獻血採集來的血液,患者使用時卻要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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