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监察委贯彻落实《监察法》又有新举措

近日,大姚县监察委员会在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全面向乡镇派出监察专员和村(社区)监察联络员,这是该县在落实《监察法》中的又一举措。

为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切实加强对乡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力度、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减少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大姚县纪委县监委报县委同意,印发了《大姚县监察委员会向乡镇派出监察专员和在村(社区)设监察联络员的工作意见(试行)》。该意见要求撤销乡镇原监察室,全面实行县监委向乡镇派出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由乡镇纪委书记担任,由县监委任免,同时配备监察专员助理1至2名,监察专员助理从乡镇纪检专干中提名,报县监委批准,派出监察专员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在村(社区)设立监察联络员,每个村(社区)设监察联络员1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监察专员、监察联络员的职责和监察对象,还将建立县监委领导班子分工联系乡镇监察组织的工作制度,强化对乡镇监察组织和监察干部的实绩考核。

为优化乡镇监察工作条件,保障工作开展,该意见中还明确要求各乡镇党委要采取有力措施,为乡镇监察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要有牌子、办公场所、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照相机、录音笔、保密柜等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监察专员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乡镇年度预算,单独列支,予以保障。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开展工作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目前,大姚县监察委员会已向乡镇派出监察专员12名,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的选派工作正在全面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大姚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乡镇监察组织建设,强化对公权力“最后一公里”监督。白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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