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某在執行談話過程中毆打法官被處罰

基本案情

龔某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思,龔某某在支付房屋尾款後可要求對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調解生效後,龔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7年8月24日,浦東法院執行局兩名法官就本案的具體執行事宜約談申請執行人龔某某。龔某某向執行法官提出房屋過戶所產生的相關稅費應由被告承擔,執行法官聯繫被告及其律師,後者表示根據購房合同約定,過戶費應由原告承擔。龔某某隨即表示自己無法承擔過戶稅費,並要求法官立即辦理房屋過戶。執行法官告知龔某某,若對稅費承擔有異議,可先行墊付,再就該筆費用另行起訴至法院。龔某某見執行法官不能滿足其要求,遂情緒失控,在調解室內採取鎖門、堵門的方式限制法官行動,並動手撕扯兩名法官衣服、踩踏法官雙腳,致一名法官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龔某某在執行法官與其談話時限制法官人身自由,毆打法官暴力抗法的行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損害法官權益,法院依法對龔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龔某某被羈押期間,深刻反省了自己行為的錯誤,願意悔改,法院考慮其存在需要照顧子女的特殊情況,對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典型意義

執行工作的特性決定了執行法官身負的人身安全風險較高,保障執行法官的人身、財產安全是解決執行難的有力後盾。本案當事人罔顧法院司法權威,毆打法官的行為不僅是對法官個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法庭秩序的妨害,其行為已嚴重妨礙了正常的司法活動,法院對其作出的司法拘留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在拘留期間,侵害人深刻認識到其行為的危害性,受侵法官對其也表示諒解,且考慮到其需要照顧子女的特殊情況,法院在對其拘留一段時間後結束了拘留決定的執行,既有效懲治了侵害法官權益、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也兼顧了法理與情理,具有較好的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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