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主张出轨方返还抚养费?看法官怎么说

雷某与黄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并育一女。2012年,幸福的小家庭再添新丁,二人迎来了第二个小生命雷小小。但不久,雷某就对雷小小是否为其亲生骨肉产生质疑,2017年,雷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当其拿到鉴定结果的那一刻,心彻底凉透了,雷某并非雷小小的生物学父亲,雷某与黄某的夫妻关系也因此急转直下。不久,雷某就以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武鸣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基于上述事实作出了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而后,雷某又诉至法院,请求黄某返还雷某多年来为抚养雷小小而支出的抚育费、保险费等费用共计9.7万元。雷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子女的血缘问题是家庭稳定的重要条件。本案中,原告雷某与雷小小不存在亲子关系,雷某既非孩子生父,亦非养父、继父,与小孩之间无法定抚养关系。雷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其代为抚养的行为使得孩子的亲生父母本应负担的抚养费得以减少或者免除,也即财产消极增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黄某的不当获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雷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结合雷某支付抚育费的物价、消费水平及购买力等因素作出了调整,最终判决黄某向雷某返还不当得利8.2万元。

(上述均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