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为挽救五个人的生命,去杀一个人吗

你会为挽救五个人的生命,去杀一个人吗

五十年前,也就是1967年,英国女哲学家菲莉帕.富特搞了一个思想实验:一辆有轨电车失去控制,司机眼看着前面轨道上来不及逃离的五个人,他不采取措施他们必死无疑,他若把电车转向开到岔道他们会得救,但侧道上也有一个人,他这样做那一个人就会被撞死。富特问:司机该不该这样做?

1985年,美国哲学家朱迪斯.贾维斯.汤姆森在这个基础上展开了想象:你看到电车正失去控制朝着五个人疾驰,情况万分危急,而你就站在道岔开关边,如果你扳动道岔,将电车引向侧线,这五个人就得救了。但这样电车会撞死在侧道上的那一个人。作为一个旁观者,你应不应当这样做?

你会为挽救五个人的生命,去杀一个人吗

关于这个思想实验,两位哲学家还提出了许多类似的情形,比如汤姆森甚至设想:你站在跨越电车轨道的天桥上,电车轨道没有侧道,你看到电车正失控冲向五个人,要救那五个人的命必须扔下重物迫使电车停止,而你身边唯一重量能挡住电车的,是和你一样站在天桥上看风景的一个胖子。汤姆森问:你是否应当将胖子推下桥,这和扳动道岔有没本质上的区别?

该不该把胖子推下桥?哲学家的设想越发荒诞离奇时,电车话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兴趣和关注。2003年,哈佛大学的心理学家、政治学教授,开始通过网站或公开课,展开更广泛的探讨,这些设想就此形成了有名的“电车难题”。

然而,事情竟真的发生了。

你会为挽救五个人的生命,去杀一个人吗

2012年10月5日,美国一个名叫达芙妮.琼斯的女子目睹了电车失控,她扳动了轨道的道岔救了五个人,并因此导致了另一个人的死亡。事后,琼斯自己报了警。

新闻报道说,警察从目击证人那里核实了情况,援引刑法条文说琼斯无罪,并亲自送她回家。市长热烈表彰了她,并授予了见义勇为奖章。然而一年后检察官却以非预谋的故意杀人罪,将她送上了全民民意法庭。

检察官在指控中援引了另一个案例,被告是梅普斯医生。那天他接到急诊,一高速公路发生连环事故,六个伤者送到了他所在的医院。医生很快做出诊断:五个病人中有两个需要肾移植,一个需要心脏移植,一个需要肝移植,一个需要肺移植。他正为器官来源发愁时,第六个病人被送了进来,那是个年轻人,没有明显伤情,是送医观察的。医生马上将这个人送进手术室,摘取了以上所需的所有器官救了那五个人。医生被控谋杀时说了一句很有名的话:我觉得一个人死亡,比五个人死亡要好。这其实也是琼斯的意思。

检察官痛斥这种功利主义观点,他说如果法律允许这样,那么美国的司法警察可能随时闯入你的家,为救两个人而将你的两颗肾脏摘除。他说,并不是多个生命就比一个生命重要,你不是上帝,无权决定谁的生死。他援引医生案,认为琼斯同样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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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

辩护律师则认为检察官将琼斯案与医生案类比是错误的,他援引了2003年全民民意法庭审理的一个案子。

那是一个名叫克拉拉的女子,乘坐电车时司机突然昏迷,她将电车转至侧线,救了五个人,因而杀了另一个人。这个案子,89%的陪审员认为克拉拉做的对。辩护人认为,琼斯的案子和克拉拉案的性质差不多。他同时提到这个陪审团审理过的弗兰克案,弗兰克在天桥上看到电车出事,为了止住电车撞死五个人,他将胖子推下了桥。陪审团只有11%的人认为此举是可取的。

辩护人首先指明,根据克拉拉案与弗兰克案陪审团成员的解释,绝大多数人做出判断并非进行了道德理性的思考,而仅仅是出于直觉的判断。因事实差异而援引不同道德理由的少数陪审员提出了这样的观点,首先,克拉拉仅仅是“预见”到了致使另一岔道上的一个人死亡的后果,并没有利用那一个人的死亡,而仅仅是好的结果的副作用;而弗兰克则是故意导致胖子死亡,利用胖子的死去获得好的结果,这是不能被允许的。其次,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伤害行为与其他行为所造成的间接伤害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辩护人的意思是,综上所述,克拉拉案与弗兰克案如此不同,因而琼斯案与医生摘取器官案也是不可类比的。

老天,你不能不叹,美国的电车怎么老出问题。怎么所有的设想都成了现实。而这些案例,检察官和律师说的,怎么好像都有道理!陪审团该做出怎样的处理?

不急,听听心理学家怎么说。听听教授们怎么说。听听大主教怎么说。听听社会各界怎么说。

最后的观点大概就这样汇集了:不用说,把胖子推下桥的弗兰克,和摘取年轻人器官的梅普斯医生,明显是故意杀人,尽管他们因此救了另外五个人,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应得到支持的,用检察官的话说,如果认同这种行为,每一个人的生命将时刻处于危险之中。

琼斯的行为和他们自然是不同的,琼斯扳动道岔,是转移了既有危险,——人是不该站在电车轨道上的,无论五个还是一个,他们在那里,就已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中了。而医生所为和推胖子下桥,则是创造了新的危险,胖子和那个年轻人本来是绝对安全的。

案子至此已临近结束,是陪审团做出决定的时刻了。陪审团会给出怎样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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