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補貼資金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予補貼,補貼項目除滿足國家最新通用性標準要求,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無國家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當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
2.充電設施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安裝,且保證至少5年的正常連續使用。
3.建設前已在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記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
4.充電設施建設投資方已按要求在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進行信息錄入,所建充電設施均已接入管理平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已建成並正常營運的充電設施總功率不少於2000千瓦。
(二)支持充電設施良好運營。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不予補貼,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按年度進行運營電量補貼,並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按要求能實現在管理平臺上的充電數據實時共享,充電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
2.企業充電數據採集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範要求,需對充電和運營數據採集和存儲,並且數據保存期限不低於5年。
3.企業建立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充電設施運營安全可靠。
第六條 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一)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補貼標準如下:
1.充電樁項目:
(1)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交流充電樁:按照15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換電設施項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二)對於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年度運營電量補貼,補貼標準如下:
按照0.1元/千瓦時的補貼標準,單樁(單個換電工位)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2000小時。
以上補貼範圍和標準可根據年度工作任務重點進行適當調整,在年度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報通知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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