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回來的棄嬰是否有繼承權?

山村小二話山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本案的哥哥拾到棄嬰,自身無撫養能力,轉交給弟弟撫養長大。問題中未說是最後是由誰辦理收養手續,但就事實上來說,哥哥與為棄女之間撫養關係不成立(因為哥無撫養教育能力,並轉託收養關係)的,也不存在贍養哥哥的事實存在,不屬哥哥遺產繼承人,當然哥哥對遺產有遺囑交待除外。

相關哥哥的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養女)不成立,哥哥又不是五保戶,其遺產應由第二繼承人(弟弟)繼承。將來弟弟年老後無遺囑,這套房產的按律減去弟媳個人財產部分。遺產法定繼承人為弟媳、弟弟的子女,還有棄女本人。


泰山木32140178


上下二級法院法官:是有意顯示權力?!還是挑戰國家法律的尊嚴?!挑戰民心?!置民心於何地?!還是法盲?!文盲?! 民事枉法裁判裁定罪的認可: (2)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裁定,是依照事實和法律,①本應判決當事人勝訴或敗訴的,行為人卻故意顛倒黑白地判決該當事人敗訴或者勝訴;②對本應承擔較重民事、行政責任的當事人違法裁定減輕其責任,對本應承擔較輕民事、行政責任的當事人違法判定加重其責任;③有充分事實和證據應予以立案而有意裁定不予立案的。

廣邀評論:法官可以任意踐踏法律?!!

甘肅金昌市中級法院庭長吳建紅所判的案子及甘肅高級法院立案庭庭長何銀駁回申請再審,維持原判的裁定!真實的案例,我把案例說得簡化些讓大家一看就明白,與實際案情是同出一曲:甲(男方)婚前首付30萬購房,貸款80萬,一年多後甲與乙(女方)結婚,婚後一年做產權,無奈產權為共同財產,今甲與乙離婚,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吳建紅終審(2017)甘03民終378號判決,進行房產分割:“考慮出資是甲,房子歸甲,個人婚前貸款80萬為個人債務由甲個人歸還;房子總價值為110萬,甲得60萬,乙得50萬。此判決為終審判決”!!甲不服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立案庭庭長何銀:此判決中級法院吳建紅考慮出資購房人的權益,已在對房產歸屬及價值上已經作出了補償,與情、與理、與法完全吻合!駁回申請再審!維持原判!!

各位領導您們、媒體平臺、記者你們好!

       什麼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下面案例是屬什麼?敬請各領導、媒體、記者、網民評論轉發!

     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長吳建紅,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在徐x與宮xx離婚案中,作為民事終審法官,為宮xx爭奪財產,枉法判決裁定!作為司法者,把黨和國家的重託,人民的希望作為徇私工具,任意所為,令人心寒!

        一、香格里拉房產:系我為徐x婚前所置,2009年首付2010年4月開始裝修,完工時徐x寫下借條[(經金川區法院(2016)甘0302民初2295號)、金昌市中級法院(2017)甘03民終107號)認定判決屬實],2011年徐x與宮xx結婚,2012年做下房產證(做產權證時宮xx仗勢與徐x多次發生糾紛,徐x獨木難支,只得將房產登記為共同財產)。(2017)甘03民終378號判決以“考慮徐x在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且裝修也是徐x婚前出資”為由,將債務置於一旁將房產分割,故意混淆出資與借款買房的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違背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將夫妻共同債務要徐x獨立償還!、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個基本的法律規定審理借款的二審審判長就是吳建紅,審理離婚案件的審判長也是吳建紅,難道作為審判長,不知道婚前借款購買的房子用於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也應該是夫妻共同的嗎?婚姻法的一個基本規定,就連如此清楚地事情,吳建紅都要偏袒宮xx,可見關係不同尋常!

         二、公司27區馨河苑52棟1口303房產:至今未取得產權,是我們關係不太好的情況下,我們老兩口全款出資直接轉入金川公司購房賬戶,又自己購買材料裝修入住,入住這幾年來,兒媳婦宮xx都不知道門在哪裡,怎麼又成了宮xx的共同財產了?這是典型的借名買房(附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各位領導、申訴狀中說明了為什麼買自住房)。我們只是南方普通農民,家景並不富裕,而金昌又不是房產投資的理想所在地,只是迫不得已,過來帶小孩讓兒子、兒媳沒有後顧之憂安心工作,盼他們夫妻和睦才借徐x之名(徐x具有購房資格),自己全款出資並自己裝修,於2015年10月5日入住至今!這是我倆在金昌唯一的家!而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吳建紅全不顧婚姻法及中華美德尊老愛幼,直接以低價判決歸宮xx所有!中院吳建紅串通對方當事人做假證,把我全款出資購房說成是共同出資(有薛xx上訴法院要求徐x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為證!“經本院向薛xx核實,薛xx稱該11萬系其出借給徐x與宮xx的。"既出借給徐x與宮xx,那麼為什麼上訴法院要求徐x獨立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可想而知薛xx根本不知情!而何來向薛xx核實之說!薛xx是宮xx的母親,法院有什麼好向薛xx核實的,薛xx給自己的女婿借錢都要女婿給打借條,當然可以說明這個不是給自己女兒女婿購買房子的事情。另,按婚姻法司法解釋:1、該房至今未取得所有權;2、雙方都要房產應競價所得;3、一方所要應由評估所房產實際價值(購房和裝修共花費32萬多),怎以26萬判之(只有某人自家裝修116平米,3萬多錢就夠了,可能一分錢都不要,老百姓那有如此之福可享?);4、2016年8月初,宮xx仗勢將徐x趕出香格里拉房屋,霸佔該房屋並換鎖,後又掏空室內所有,連窗簾都放過!法院吳建紅對我方所提置之不理!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二審中,吳建紅把宮xx強行佔有的房子因為有按揭貸款,判給了徐x,而把徐x父母自己居住的家,因為全款付清了,判決給了宮xx,簡直是不通情理,將基本的人事都不同,不要說是懂法律了,難道法律就是和基本的情理背道而馳的嗎?!在我麼去向他問的時候,竟然還幫著宮xx說話,說是宮xx也是給你們再養孩子。5、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6、吳建紅甚至為對方那怕多分一分錢絞盡腦汁:離婚、孩子撫養費於2017年8月1日生效執行,但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一切將你清算至11月底,為徇私真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關於雙方養老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問題,一審過程中,宮xx已明確表示放棄該兩項主張,二審過程中宮xx又要求對這二項進行分割,中院對這二項主張直接予以判決,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顧,程序違法,在吳建紅眼中,國法是一紙空文!7、2016年8月,宮xx憑勢強佔香格里拉房屋,將徐x趕出香格里拉房屋,並私自打開徐x私人用品保險箱,盜走香格里拉購房合同、發票及我所贈給徐x的戒指銀元等(中院吳建紅有權直接認定是保險箱為宮xx陪嫁之物,),宮xx以香格里拉購房合同、發票為證,在庭上多次提出香格里拉房屋是她出資所購!對香格里拉房屋志在必得!後又掏空室內一切並連窗簾都不放過,如今中院又所判公司27區馨河苑房屋歸她,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難道法院是宮xx家所開!8、孩子撫養權不管從那方面:學歷、家庭條件、家庭人員的素質都優越於宮xx,(2016年8月,宮xx仗勢將徐x趕出香格里拉後將孩子強行接走,直至今我夫妻倆和徐x見孩子一面都是奢望!),而孩子一出生就由我夫妻倆24小時照看撫養,宮xx作為母親為了保持所謂的身材,給孩子連母乳都不喂,這樣的母親,讓孩子與其共同生話,明顯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4條的相關規定,而中院判由宮xx撫養,顯然是與情、理、法背道而馳!9、婚姻存續中購置兩臺電腦,宮xx在庭上明確表示,各人所用電腦各歸各人所有,而中院吳建紅做法更是令人髮指,強行硬塞判歸宮xx所有!婚姻法明確規定:個人日常用品屬私人財產。雖用了幾年的電腦值不了幾個錢,而吳建紅深知電腦並值錢,徐x作為金川公司鎳鈷研究設計院人員,電腦裡的資料等何其重要!我有權想怎麼弄你就怎麼弄!你奈我何!有吳建紅撐腰,所以李靜蠻橫的說:你愛咋滴咋滴!你愛上那告你去告吧!  

        這是一起典型離婚冤案!(2017)甘03民終378號判決書,從頭到尾顯示出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吳建紅利用職權、徇私枉法,為宮xx爭奪財產,挖空心思置我們於死地,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法形同虛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背道而馳!一紙空文!違法違紀!為宮xx做得盡責盡力!望各位領導、媒體平臺、記者、廣大網友主持公正!謝謝! 

   1,(2016)甘0302民初2143號民事判決書;

   2,(2017)甘03民終378號民事判決書;

   3,(2016)甘0302民初2295號民事判決書;

   4,(2017)甘03民終107號民事判決書;

   5,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法院傳票(民間借貸)及薛xx要求徐xx獨立歸還借款11萬元並支付利息的起訴狀。

                                        徐可志


天道不公求正義


撿的棄嬰要辦合法的收養手續,棄嬰才是合法繼承人,才能繼承撿的人的財產,沒辦收養手讀,要使棄嬰合法繼承撿的人的財產,撿的人要寫遺囑,指明誰繼承撿的人的財產。

撿的棄嬰不辦合法的收養手續,可能是偷的,可能是搶的,可能是拐騙來的,可能是買的,可能是有嚴重傳染病不送醫院治療撿的……,可能收養不合法律手續。


手機用戶58554194633


對於這個問題,釐清一點即可,即女子與老人是否存在收養關係。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係。

綜上,如果女子與老人有合法的收養關係,就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父女關係,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合法的收養關係,則女子不能繼承老人的遺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