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回来的弃婴是否有继承权?

山村小二话山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本案的哥哥拾到弃婴,自身无抚养能力,转交给弟弟抚养长大。问题中未说是最后是由谁办理收养手续,但就事实上来说,哥哥与为弃女之间抚养关系不成立(因为哥无抚养教育能力,并转托收养关系)的,也不存在赡养哥哥的事实存在,不属哥哥遗产继承人,当然哥哥对遗产有遗嘱交待除外。

相关哥哥的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女)不成立,哥哥又不是五保户,其遗产应由第二继承人(弟弟)继承。将来弟弟年老后无遗嘱,这套房产的按律减去弟媳个人财产部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为弟媳、弟弟的子女,还有弃女本人。


泰山木32140178


上下二级法院法官:是有意显示权力?!还是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挑战民心?!置民心于何地?!还是法盲?!文盲?! 民事枉法裁判裁定罪的认可: (2)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依照事实和法律,①本应判决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行为人却故意颠倒黑白地判决该当事人败诉或者胜诉;②对本应承担较重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裁定减轻其责任,对本应承担较轻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加重其责任;③有充分事实和证据应予以立案而有意裁定不予立案的。

广邀评论:法官可以任意践踏法律?!!

甘肃金昌市中级法院庭长吴建红所判的案子及甘肃高级法院立案庭庭长何银驳回申请再审,维持原判的裁定!真实的案例,我把案例说得简化些让大家一看就明白,与实际案情是同出一曲:甲(男方)婚前首付30万购房,贷款80万,一年多后甲与乙(女方)结婚,婚后一年做产权,无奈产权为共同财产,今甲与乙离婚,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建红终审(2017)甘03民终378号判决,进行房产分割:“考虑出资是甲,房子归甲,个人婚前贷款80万为个人债务由甲个人归还;房子总价值为110万,甲得60万,乙得50万。此判决为终审判决”!!甲不服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立案庭庭长何银:此判决中级法院吴建红考虑出资购房人的权益,已在对房产归属及价值上已经作出了补偿,与情、与理、与法完全吻合!驳回申请再审!维持原判!!

各位领导您们、媒体平台、记者你们好!

       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下面案例是属什么?敬请各领导、媒体、记者、网民评论转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吴建红,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在徐x与宫xx离婚案中,作为民事终审法官,为宫xx争夺财产,枉法判决裁定!作为司法者,把党和国家的重托,人民的希望作为徇私工具,任意所为,令人心寒!

        一、香格里拉房产:系我为徐x婚前所置,2009年首付2010年4月开始装修,完工时徐x写下借条[(经金川区法院(2016)甘0302民初2295号)、金昌市中级法院(2017)甘03民终107号)认定判决属实],2011年徐x与宫xx结婚,2012年做下房产证(做产权证时宫xx仗势与徐x多次发生纠纷,徐x独木难支,只得将房产登记为共同财产)。(2017)甘03民终378号判决以“考虑徐x在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且装修也是徐x婚前出资”为由,将债务置于一旁将房产分割,故意混淆出资与借款买房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违背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将夫妻共同债务要徐x独立偿还!、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审理借款的二审审判长就是吴建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判长也是吴建红,难道作为审判长,不知道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子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该是夫妻共同的吗?婚姻法的一个基本规定,就连如此清楚地事情,吴建红都要偏袒宫xx,可见关系不同寻常!

         二、公司27区馨河苑52栋1口303房产:至今未取得产权,是我们关系不太好的情况下,我们老两口全款出资直接转入金川公司购房账户,又自己购买材料装修入住,入住这几年来,儿媳妇宫xx都不知道门在哪里,怎么又成了宫xx的共同财产了?这是典型的借名买房(附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位领导、申诉状中说明了为什么买自住房)。我们只是南方普通农民,家景并不富裕,而金昌又不是房产投资的理想所在地,只是迫不得已,过来带小孩让儿子、儿媳没有后顾之忧安心工作,盼他们夫妻和睦才借徐x之名(徐x具有购房资格),自己全款出资并自己装修,于2015年10月5日入住至今!这是我俩在金昌唯一的家!而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建红全不顾婚姻法及中华美德尊老爱幼,直接以低价判决归宫xx所有!中院吴建红串通对方当事人做假证,把我全款出资购房说成是共同出资(有薛xx上诉法院要求徐x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为证!“经本院向薛xx核实,薛xx称该11万系其出借给徐x与宫xx的。"既出借给徐x与宫xx,那么为什么上诉法院要求徐x独立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可想而知薛xx根本不知情!而何来向薛xx核实之说!薛xx是宫xx的母亲,法院有什么好向薛xx核实的,薛xx给自己的女婿借钱都要女婿给打借条,当然可以说明这个不是给自己女儿女婿购买房子的事情。另,按婚姻法司法解释:1、该房至今未取得所有权;2、双方都要房产应竞价所得;3、一方所要应由评估所房产实际价值(购房和装修共花费32万多),怎以26万判之(只有某人自家装修116平米,3万多钱就够了,可能一分钱都不要,老百姓那有如此之福可享?);4、2016年8月初,宫xx仗势将徐x赶出香格里拉房屋,霸占该房屋并换锁,后又掏空室内所有,连窗帘都放过!法院吴建红对我方所提置之不理!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二审中,吴建红把宫xx强行占有的房子因为有按揭贷款,判给了徐x,而把徐x父母自己居住的家,因为全款付清了,判决给了宫xx,简直是不通情理,将基本的人事都不同,不要说是懂法律了,难道法律就是和基本的情理背道而驰的吗?!在我么去向他问的时候,竟然还帮着宫xx说话,说是宫xx也是给你们再养孩子。5、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6、吴建红甚至为对方那怕多分一分钱绞尽脑汁:离婚、孩子抚养费于2017年8月1日生效执行,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一切将你清算至11月底,为徇私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关于双方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问题,一审过程中,宫xx已明确表示放弃该两项主张,二审过程中宫xx又要求对这二项进行分割,中院对这二项主张直接予以判决,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顾,程序违法,在吴建红眼中,国法是一纸空文!7、2016年8月,宫xx凭势强占香格里拉房屋,将徐x赶出香格里拉房屋,并私自打开徐x私人用品保险箱,盗走香格里拉购房合同、发票及我所赠给徐x的戒指银元等(中院吴建红有权直接认定是保险箱为宫xx陪嫁之物,),宫xx以香格里拉购房合同、发票为证,在庭上多次提出香格里拉房屋是她出资所购!对香格里拉房屋志在必得!后又掏空室内一切并连窗帘都不放过,如今中院又所判公司27区馨河苑房屋归她,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难道法院是宫xx家所开!8、孩子抚养权不管从那方面:学历、家庭条件、家庭人员的素质都优越于宫xx,(2016年8月,宫xx仗势将徐x赶出香格里拉后将孩子强行接走,直至今我夫妻俩和徐x见孩子一面都是奢望!),而孩子一出生就由我夫妻俩24小时照看抚养,宫xx作为母亲为了保持所谓的身材,给孩子连母乳都不喂,这样的母亲,让孩子与其共同生话,明显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的相关规定,而中院判由宫xx抚养,显然是与情、理、法背道而驰!9、婚姻存续中购置两台电脑,宫xx在庭上明确表示,各人所用电脑各归各人所有,而中院吴建红做法更是令人发指,强行硬塞判归宫xx所有!婚姻法明确规定:个人日常用品属私人财产。虽用了几年的电脑值不了几个钱,而吴建红深知电脑并值钱,徐x作为金川公司镍钴研究设计院人员,电脑里的资料等何其重要!我有权想怎么弄你就怎么弄!你奈我何!有吴建红撑腰,所以李静蛮横的说:你爱咋滴咋滴!你爱上那告你去告吧!  

        这是一起典型离婚冤案!(2017)甘03民终378号判决书,从头到尾显示出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建红利用职权、徇私枉法,为宫xx争夺财产,挖空心思置我们于死地,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法形同虚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背道而驰!一纸空文!违法违纪!为宫xx做得尽责尽力!望各位领导、媒体平台、记者、广大网友主持公正!谢谢! 

   1,(2016)甘03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

   2,(2017)甘03民终378号民事判决书;

   3,(2016)甘030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

   4,(2017)甘03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

   5,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传票(民间借贷)及薛xx要求徐xx独立归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起诉状。

                                        徐可志


天道不公求正义


捡的弃婴要办合法的收养手续,弃婴才是合法继承人,才能继承捡的人的财产,没办收养手读,要使弃婴合法继承捡的人的财产,捡的人要写遗嘱,指明谁继承捡的人的财产。

捡的弃婴不办合法的收养手续,可能是偷的,可能是抢的,可能是拐骗来的,可能是买的,可能是有严重传染病不送医院治疗捡的……,可能收养不合法律手续。


手机用户58554194633


对于这个问题,厘清一点即可,即女子与老人是否存在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综上,如果女子与老人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就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父女关系,享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女子不能继承老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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