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爲什麼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存在守法的道德義務嗎?

換言之,我們具有僅僅因為它們是法律規則而遵從它們的道德義務嗎?那麼,顯然不公正的法律呢?以及,那些對我們提出了不合理要求的法律呢?

我們是否具有遵守法律的義務,這似乎是一個陳腐的法理學問題。

為什麼要守法?爭論的關鍵詞

即便真的有,也極少有任何一方的論點採用的是絕對主義的立場。

換言之,很難發現以下觀點的支持者:守法的義務是絕對的。換言之,通常都會承認在某些具體的情況下,違反法律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或者甚至實際上有義務這麼做。從另一方面來說,質疑這一義務的很多人也沒有堅持認為根本不存在這種義務,而且我們可以無端地蔑視法律。

質疑者仍然承認,我們往往處於遵從法律的義務之下,而不管它的具體要求是什麼。例如,我們具有不去盜竊或欺詐的義務,具有堅持已經得到承認的行為準則的義務,如果不堅持它們就會不安全,例如要沿著正確的路向行駛。但是,他們認為,只有不存在遵守法律的自主的道德理由時,或者對這些理由的權衡支持不服從時,不遵守才是可以容忍的。而且,他們欣賞一個法律上有序的社會所帶來的好處,它保證著一般的支持和服從

。因此,要言之,爭論似乎圍繞著是否存在服從法律的當然(prima facie)義務,因為:

從來沒有任何有分量的政治義務理論宣稱,一個人無論如何都要遵守他或她所隸屬的法律體系。每種具有最低限度合理性的理論都限定了某些條件,只有在這些條件之下這種義務才會產生……在支持與質疑該義務者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爭論,這可以在Christopher Heath Wellman和A. John Simmons的Is There a Duty to Obey the Law?(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之中看到。


Wellman把他的支持道德義務的論證建立在撒瑪利亞人實施舉手之勞的救助義務之上,證明我們承擔著守法的道德義務,作為我們對共同的撒瑪利亞人任務的貢獻:把我們的同胞從自然狀態的危險當中拯救出來。Simmons卻主張,不存在支持服從任何現有狀態的強的道德預設。

法律遵守的一般問題不可避免地要與更為廣泛的政治義務的因素相連。因此,正如前面的章節所表明的,特別是第2章,法律區別於道德的程度是法律理論至關重要部分的核心主題。自然法理論家與法律實證主義者之間的爭論在很大程度上就體現在道德在法律定義中的地位與功能上。因此,例如,富勒討論法律的“內在道德”。德沃金則走得更遠,似乎要把法律遵守問題視為與他的一般法律理論密不可分的問題。在他看來,當一個法律體系擁有整體性的特殊政治價值時,個人就有遵守法律的義務。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一項當然義務?

斷定我們處於遵守法律的當然義務之下,這是什麼意思呢?對這個問題有一個清晰的且已成經典的闡釋M.B.E. Smith,“Is There a Prima Facie Obligation to Obey the Law?”,(1973)82 Yale Law Journal 950。考慮以下值得注意的例子:

如果我的左手拿著一本Jubbub禮儀的書——一件我完全不瞭解的東西,我的右手拿的是一本關於你們國家法律的著作,我宣佈準備隨機打開一本,那麼,說有一些道德理由表明,必須服從任何出自我的右手而在我的左手的書中無論如何也沒有的內容,你同意嗎?或者說,你的良心在這兩本書之間保持平衡了嗎?——在你聽到其中的規定被宣讀之前,無從知道這裡是否存在服從的道德理由。……因為要想一個人能夠肯定服從英國法的當然的道德義務,他必須被滿足,無論英國法典裡有什麼,都存在一些理由(事先確定的)說明為何服從在道德上是正確的——即使一旦知道了規定的內容,其他道德理由也有可能反對它們。

換言之,斷定一個人具有遵守法律的當然義務就是斷定那種義務獨立於具體的法律條款——除非有根據證明存在一個特別的例外。法律的權威要求遵守它的義務。直截了當地說:法律要被遵守,因為它是法律。這種義務在以下意義上是當然的:它可能會被一個更為迫切的道德義務所否決。

對義務的證成

遵守的理由可能是審慎的,也可能是道德的。審慎的理由產生於自利。例如,有人可能出於對懲罰的恐懼而遵守法律,或者出於習慣而遵守法律。這些因素不是這裡所要爭論的對象。這個問題通常僅僅與某種道德基礎的理由相關。它們可能源自以下四個主要源頭的一個或多個。

公平競爭

有人可能覺得在道德上有義務遵守法律,因為法律和政治體制在根本上是公平和公正的。法律饋贈了很多益處(安全、秩序、正義等等),需要付出的代價就是遵守它的規定。這一點被哈特表述如下:

當很多人根據規則展開任何合作的事業並因此限制自己的自由時,那些在需要之際甘受這些限制的人就享有了一項權利——要求那些從他們的順從中受益的人作出相似的順從。正如前面第9章所提到的,羅爾斯證明,在一個公正或者近乎公正的社會中,個人承擔著支持公正體制的“自然義務”。“無知之幕”之後的處於原初狀態的人們將會贊同這項規範,該義務的存在獨立於任何守法的承諾。

然而,當法律越界時,例如,當它把少數人的不公正的要求釀成不正義時,良心的拒絕就是有理由的。當法律明顯不公正時,羅爾斯接受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他把這種活動定義為“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又是政治性地對抗法律的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者政策發生一種改變”。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本書作者瓦克斯與釋放後的南非總統曼德拉會面

這種觀點有一個直接的難題:有人會否認法律體系作為一個整體真的有益。或者,或許可以證明,我的守法事實沒有讓任何人受益。在文獻中有一個大家熟悉的例子——司機的難題。他在凌晨三點路過一條廢棄公路的交叉路口,在這個地方,不停車不會給其他人帶來任何危險,而且違規也不可能被發現。

但是,不遵守法律可以說是不道德的,因為絕大多數人都會遵守交通法規,因此,我不遵守就是錯誤的,因為我正在做的是不公平競爭。這是真實的道德論證。

公平立場的另一個難題在於,對我施加一項道德義務,我應該充當社會合作安排的積極參與者,或者至少已經考慮了接受社會益處的結果。然而,極少人有這樣的選擇。我們沒有要求或者沒有機會接受或拒絕所謂的益處。那麼,一項道德義務由此可以基於我們沒有接受或拒絕的真正自由的某物的互惠嗎?

同意

這種論證是說,由於我是社會的一員,就相當於默示同意了一種遵守其法律的義務。正如一位重要的理論家所說的:

承諾的理論模型為政治義務的理論帶來了清晰性和可信度,因為承諾無疑非常接近成為道德規定性的一個不可置疑的基礎。把政治義務的理論置於同意的基礎之上,這給它帶來了其他競爭理論無法比擬的合理性。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儘管同意或許可以由納稅、參加選舉,或者單純地居住在管轄權內加以證明根據布萊克斯通的說法:“除非經本人或者其在議會中的代表的同意,任何英國人不受徵稅或借債限制,即使為了保衛王國或者援助政府之故。”但是,與公平的推理路數一樣,把這些行為視為構成了同意,這合理嗎?因為個人不可能把它理解為代表著對義務的接受啊!人們沒有真正的選擇餘地。而且,很難明白,為何我納稅了就不可避免地產生服從其他法律內容的道德義務。同意似乎是一根過於纖弱的蘆葦,無法支撐守法的一般道德義務。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雷蒙・瓦克斯 Raymond Wacks所著《讀懂法理學》

共同善

菲尼斯從一種自然法理論的角度聲稱:

那些處於權威地位者的規定,具有假定的義務約束力(在理性人的眼中,他們正毫無限制地思考去做什麼),這僅僅是因為如果共同善要得到保障和實現需要什麼。

換言之,任何理性的人都會理解一個人失於遵守法律就是對共同善的損害。

這個論證無須以自然法理論為基礎。它通常也建立在表面上有力的結果論觀點之上:大規模的不守法帶來的結果將是大混亂。大家回想一下霍布斯的觀點:沒有對法律的一般性尊重,社會將墮入動盪與衝突之中(參見2.3.1)。

這個主張也可以利用“壞榜樣”的論證:如果我違法了,其他人就會如法炮製,而我也可能會受到驅使而重複之前行為。因此,當我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如果我有所欺瞞,沒有如實申報收入,其他人也會傾向於這麼做。我知道大多數納稅人都以這種方式作弊這一事實是無形的,因為我的孩子會學習我的逃稅行為,並且極其享受它所包含的功利計算:當我的成本超出了任何來自他人的有形益處時法律會受到正當的輕視。按照這種計算,他們可以毫不費力地證明從沃爾瑪的貨架上自取商品是正當的,因為與他們的收益相比,公司的損失是微不足道的。

這個方法的根基在於“行為功利主義”,而且,與所有的功利主義論證一樣,它會遇到若干障礙。例如,就目前語境來說,它需要證明,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做,那麼一個行為的錯誤總是(或者至少通常)導致壞的結果。這種情況很難經受經驗證明,而且,無論如何都似乎是不合理的。

感恩

支持守法這一道德義務的最不成功的論證是,恩將仇報是不道德的。一個人的義務源於對國家所授予的益處的感恩:安全、教育、社會福利等等,這取決於你所偶然居住的社會。回報這些益處你所需要做的全部內容就是遵守法律,就像你在回報父母的付出時所(應當!)表現出的感恩一樣。明顯的區別在於,儘管你們父母的慷慨和慈愛會產生遵守他們教導的當然義務,同樣的義務無法自然而然地延伸到國家。

你更為同意那個觀點,又將要如何回答,在下午三點的明亮的,空曠的馬路上超速行駛有什麼錯嗎,這個問題呢?或許閱讀《讀懂法理學》這本書,能夠獲得更多的理論信息,和哲思,更深入去思索這個已經成為生活慣性的問題—我們為什麼要守法?

本書摘自《 讀懂法理學》,雷蒙德•瓦克斯著,點擊閱讀原文購買本書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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