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存在守法的道德义务吗?

换言之,我们具有仅仅因为它们是法律规则而遵从它们的道德义务吗?那么,显然不公正的法律呢?以及,那些对我们提出了不合理要求的法律呢?

我们是否具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这似乎是一个陈腐的法理学问题。

为什么要守法?争论的关键词

即便真的有,也极少有任何一方的论点采用的是绝对主义的立场。

换言之,很难发现以下观点的支持者:守法的义务是绝对的。换言之,通常都会承认在某些具体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或者甚至实际上有义务这么做。从另一方面来说,质疑这一义务的很多人也没有坚持认为根本不存在这种义务,而且我们可以无端地蔑视法律。

质疑者仍然承认,我们往往处于遵从法律的义务之下,而不管它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例如,我们具有不去盗窃或欺诈的义务,具有坚持已经得到承认的行为准则的义务,如果不坚持它们就会不安全,例如要沿着正确的路向行驶。但是,他们认为,只有不存在遵守法律的自主的道德理由时,或者对这些理由的权衡支持不服从时,不遵守才是可以容忍的。而且,他们欣赏一个法律上有序的社会所带来的好处,它保证着一般的支持和服从

。因此,要言之,争论似乎围绕着是否存在服从法律的当然(prima facie)义务,因为:

从来没有任何有分量的政治义务理论宣称,一个人无论如何都要遵守他或她所隶属的法律体系。每种具有最低限度合理性的理论都限定了某些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之下这种义务才会产生……在支持与质疑该义务者之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这可以在Christopher Heath Wellman和A. John Simmons的Is There a Duty to Obey the Law?(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之中看到。


Wellman把他的支持道德义务的论证建立在撒玛利亚人实施举手之劳的救助义务之上,证明我们承担着守法的道德义务,作为我们对共同的撒玛利亚人任务的贡献:把我们的同胞从自然状态的危险当中拯救出来。Simmons却主张,不存在支持服从任何现有状态的强的道德预设。

法律遵守的一般问题不可避免地要与更为广泛的政治义务的因素相连。因此,正如前面的章节所表明的,特别是第2章,法律区别于道德的程度是法律理论至关重要部分的核心主题。自然法理论家与法律实证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道德在法律定义中的地位与功能上。因此,例如,富勒讨论法律的“内在道德”。德沃金则走得更远,似乎要把法律遵守问题视为与他的一般法律理论密不可分的问题。在他看来,当一个法律体系拥有整体性的特殊政治价值时,个人就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一项当然义务?

断定我们处于遵守法律的当然义务之下,这是什么意思呢?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清晰的且已成经典的阐释M.B.E. Smith,“Is There a Prima Facie Obligation to Obey the Law?”,(1973)82 Yale Law Journal 950。考虑以下值得注意的例子:

如果我的左手拿着一本Jubbub礼仪的书——一件我完全不了解的东西,我的右手拿的是一本关于你们国家法律的著作,我宣布准备随机打开一本,那么,说有一些道德理由表明,必须服从任何出自我的右手而在我的左手的书中无论如何也没有的内容,你同意吗?或者说,你的良心在这两本书之间保持平衡了吗?——在你听到其中的规定被宣读之前,无从知道这里是否存在服从的道德理由。……因为要想一个人能够肯定服从英国法的当然的道德义务,他必须被满足,无论英国法典里有什么,都存在一些理由(事先确定的)说明为何服从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即使一旦知道了规定的内容,其他道德理由也有可能反对它们。

换言之,断定一个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当然义务就是断定那种义务独立于具体的法律条款——除非有根据证明存在一个特别的例外。法律的权威要求遵守它的义务。直截了当地说:法律要被遵守,因为它是法律。这种义务在以下意义上是当然的:它可能会被一个更为迫切的道德义务所否决。

对义务的证成

遵守的理由可能是审慎的,也可能是道德的。审慎的理由产生于自利。例如,有人可能出于对惩罚的恐惧而遵守法律,或者出于习惯而遵守法律。这些因素不是这里所要争论的对象。这个问题通常仅仅与某种道德基础的理由相关。它们可能源自以下四个主要源头的一个或多个。

公平竞争

有人可能觉得在道德上有义务遵守法律,因为法律和政治体制在根本上是公平和公正的。法律馈赠了很多益处(安全、秩序、正义等等),需要付出的代价就是遵守它的规定。这一点被哈特表述如下:

当很多人根据规则展开任何合作的事业并因此限制自己的自由时,那些在需要之际甘受这些限制的人就享有了一项权利——要求那些从他们的顺从中受益的人作出相似的顺从。正如前面第9章所提到的,罗尔斯证明,在一个公正或者近乎公正的社会中,个人承担着支持公正体制的“自然义务”。“无知之幕”之后的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将会赞同这项规范,该义务的存在独立于任何守法的承诺。

然而,当法律越界时,例如,当它把少数人的不公正的要求酿成不正义时,良心的拒绝就是有理由的。当法律明显不公正时,罗尔斯接受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他把这种活动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又是政治性地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者政策发生一种改变”。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本书作者瓦克斯与释放后的南非总统曼德拉会面

这种观点有一个直接的难题:有人会否认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真的有益。或者,或许可以证明,我的守法事实没有让任何人受益。在文献中有一个大家熟悉的例子——司机的难题。他在凌晨三点路过一条废弃公路的交叉路口,在这个地方,不停车不会给其他人带来任何危险,而且违规也不可能被发现。

但是,不遵守法律可以说是不道德的,因为绝大多数人都会遵守交通法规,因此,我不遵守就是错误的,因为我正在做的是不公平竞争。这是真实的道德论证。

公平立场的另一个难题在于,对我施加一项道德义务,我应该充当社会合作安排的积极参与者,或者至少已经考虑了接受社会益处的结果。然而,极少人有这样的选择。我们没有要求或者没有机会接受或拒绝所谓的益处。那么,一项道德义务由此可以基于我们没有接受或拒绝的真正自由的某物的互惠吗?

同意

这种论证是说,由于我是社会的一员,就相当于默示同意了一种遵守其法律的义务。正如一位重要的理论家所说的:

承诺的理论模型为政治义务的理论带来了清晰性和可信度,因为承诺无疑非常接近成为道德规定性的一个不可置疑的基础。把政治义务的理论置于同意的基础之上,这给它带来了其他竞争理论无法比拟的合理性。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尽管同意或许可以由纳税、参加选举,或者单纯地居住在管辖权内加以证明根据布莱克斯通的说法:“除非经本人或者其在议会中的代表的同意,任何英国人不受征税或借债限制,即使为了保卫王国或者援助政府之故。”但是,与公平的推理路数一样,把这些行为视为构成了同意,这合理吗?因为个人不可能把它理解为代表着对义务的接受啊!人们没有真正的选择余地。而且,很难明白,为何我纳税了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服从其他法律内容的道德义务。同意似乎是一根过于纤弱的芦苇,无法支撑守法的一般道德义务。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如果法律不公正呢?

雷蒙・瓦克斯 Raymond Wacks所著《读懂法理学》

共同善

菲尼斯从一种自然法理论的角度声称:

那些处于权威地位者的规定,具有假定的义务约束力(在理性人的眼中,他们正毫无限制地思考去做什么),这仅仅是因为如果共同善要得到保障和实现需要什么。

换言之,任何理性的人都会理解一个人失于遵守法律就是对共同善的损害。

这个论证无须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它通常也建立在表面上有力的结果论观点之上:大规模的不守法带来的结果将是大混乱。大家回想一下霍布斯的观点:没有对法律的一般性尊重,社会将堕入动荡与冲突之中(参见2.3.1)。

这个主张也可以利用“坏榜样”的论证:如果我违法了,其他人就会如法炮制,而我也可能会受到驱使而重复之前行为。因此,当我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如果我有所欺瞒,没有如实申报收入,其他人也会倾向于这么做。我知道大多数纳税人都以这种方式作弊这一事实是无形的,因为我的孩子会学习我的逃税行为,并且极其享受它所包含的功利计算:当我的成本超出了任何来自他人的有形益处时法律会受到正当的轻视。按照这种计算,他们可以毫不费力地证明从沃尔玛的货架上自取商品是正当的,因为与他们的收益相比,公司的损失是微不足道的。

这个方法的根基在于“行为功利主义”,而且,与所有的功利主义论证一样,它会遇到若干障碍。例如,就目前语境来说,它需要证明,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那么一个行为的错误总是(或者至少通常)导致坏的结果。这种情况很难经受经验证明,而且,无论如何都似乎是不合理的。

感恩

支持守法这一道德义务的最不成功的论证是,恩将仇报是不道德的。一个人的义务源于对国家所授予的益处的感恩:安全、教育、社会福利等等,这取决于你所偶然居住的社会。回报这些益处你所需要做的全部内容就是遵守法律,就像你在回报父母的付出时所(应当!)表现出的感恩一样。明显的区别在于,尽管你们父母的慷慨和慈爱会产生遵守他们教导的当然义务,同样的义务无法自然而然地延伸到国家。

你更为同意那个观点,又将要如何回答,在下午三点的明亮的,空旷的马路上超速行驶有什么错吗,这个问题呢?或许阅读《读懂法理学》这本书,能够获得更多的理论信息,和哲思,更深入去思索这个已经成为生活惯性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守法?

本书摘自《 读懂法理学》,雷蒙德•瓦克斯著,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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