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留“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多名责任人被处理

长治市人民政府

关于屯留“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责任单位

1.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

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长期违法调度逾期未年检车辆上路行驶、未年审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聘用驾驶员审核把关不严格,未督促驾驶员及时消除交通违法状态,未对违法驾驶员进行管理和教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督促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驾驶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事故车辆晋D48199是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挂靠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文件,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晋D48199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由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行政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成潞城市交通局督促元通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到位,责成潞城市运管所督促元通公司对存在逾期未年审车辆限期整改到位,责成潞城市交警队督促元通公司对存在的逾期未年检和违法车辆未处理限期整改到位。

屯留县人民医院未依规建立救护车管理制度,未明确办公室和急诊科在救护车和驾驶员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对救护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针对救护车按规定时速安全行驶、不得超过核载人数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对安全管理不到位负有主体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山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屯留县人民医院向屯留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

3.潞城市运管所

潞城市运管所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的主管单位,主管责任履行不力,安全检查工作不认真、不全面,该发现而未发现元通公司存在安全制度不健全和年度未年审货运车辆上路运营问题。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山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潞城市运管所向潞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

4.潞城市交警大队

潞城市交警大队安排临时聘用人员单独完成驾驶证业务受理、资料审查等工作,办理驾驶员换证工作不仔细,安全检查工作不认真,未持续跟踪落实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年检车辆的整改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山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潞城市交警大队向潞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有关责任人员

1.涉嫌刑事责任人员(1人)

王小军,事故车辆晋D48199(晋DP547挂)“大运”牌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

王小军作为机动车辆驾驶员,使用欺骗手段获取驾驶证,吸食毒品后驾驶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不遵守让行原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胡机动车,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鉴于王小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王小军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屯留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此案进行刑事侦查、审查起诉。2017年8月30日经屯留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王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后,原审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0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小军、王万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考取的驾驶证件,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并对其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2.其他责任人(14人)

(1)郝浏森,事故车辆晋D3C420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救护车)驾驶人员。

郝浏森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特种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的规定,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郝浏森虽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屯留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郝浏森的责任。

(2)李芳,男,中共党员、潞城市人大代表,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作为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该公司《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和《车辆维护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由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李芳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山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党组织关系管理权限,由潞城市纪委依程序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苗,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

作为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对公司长期存在车辆逾期未年检、未年审的情况,未提出相关的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对公司使用逾期未年检、未年审车辆进行营运的违法行为不加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由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李苗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李伟,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兼副总经理。

驾驶员王小军是由李伟聘用的,在资质审核过程中,仅查验了王小军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未查验王小军本人的身份证。李伟作为安全员,在2017年1月5日、7日、9日、11日对事故车辆晋D48199进行了安全检查,填写了《公司车辆三检表》,表中“车与驾驶员证件”一栏均“打钩”表示正常,未发现该车逾期未检、无车管部门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未经道路运输部门年审的问题。

李伟作为安全科长,在聘用驾驶员的资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未及时排查发现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朱永民,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第四车队队长兼安全员。

事故车辆晋D48199属于第四车队管理。朱永民在2017年1月4日、6日、10日、12日对事故车辆晋D48199进行了安全检查,填写了《公司车辆三检表》,表中“车与驾驶员证件”一栏均“打钩”表示正常,未发现该车逾期未检、无车管部门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未经道路运输部门年审的问题。

朱永民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发现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潘海军,2016年4月至今任屯留县人民医院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医院机动车辆的日常保养及安全驾驶、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潘海军身为屯留县人民医院办公室负责人,在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针对救护车超过核载人数、超速行驶等情况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对救护车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失职,应负直接责任。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屯留县监委给予其警告处分。

(7)王书良,中共党员。2008年1月至今任屯留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综合治理、安全和保卫科工作。

王书良身为屯留县人民医院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安排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山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屯留县纪委对其进行诫勉。

(8)马耀斌,中共党员。2007年至今任屯留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负责全面工作。系屯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

马耀斌身为屯留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院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山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屯留县卫计委对其严肃批评,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9)李路兵,中共党员。2010年11月至今任潞城市交通局运输管理所货运办主任,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货运市场实施监管和指导。

李路兵身为潞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货运办主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对元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有部分营运车辆未进行年度审验的问题后,未针对逾期未年审货运车辆是否继续从事道路运输问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元通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工作不全面、不认真、不彻底,监管不力,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潞城市监委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靳建军,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今任潞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货运和源头治超等工作。

靳建军身为潞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分管货运办工作的副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带队对元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有部分营运车辆未进行年度审验的问题后,未进行跟踪排查,没有检查未年审车辆是否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全面、不认真,对货运办工作监管不力、监督指导不到位,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潞城市监委给予其记过处分。

(11)赵军庭,中共党员。2004年8月至今任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

赵军庭身为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对元通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未进行跟踪排查;对机动车驾驶证换发工作监管不力,安排临时聘用人员单独完成驾驶证业务受理、资料审查等工作,聘用人员办理换证手续时,比对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格,对此,其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潞城市监委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2)李晔峰,中共党员。1998年7月至今任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宣传科、车管所工作。

李晔峰身为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车管所工作的副大队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带队对元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三分之一车辆逾期未年检等问题后,未进行跟踪排查,未要求车管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元通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工作不全面、不认真,对车管所工作监管不力、监督指导不到位,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潞城市监委给予其记过处分。

(13)李玉忠,中共党员。2002年8月至今任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秩序科、安监中心及各中队等工作。

李玉忠身为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秩序科工作的副大队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带队对元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三分之一车辆逾期未年检等问题后,未进行跟踪排查,未安排部署秩序科和各中队采取有效措施对逾期未年检车辆是否上道路行驶进行缉查布控,监督检查工作不全面、不认真,对秩序科工作监管不力、监督指导不到位,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潞城市监委给予其记过处分。

(14)张珊丽,2005年5月至今在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受理岗工作(潞城市交警队自主聘用人员)。

张珊丽身为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聘用人员,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领手续时,比对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格,致使王小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继续取得驾驶证,对此应负直接责任。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潞城市交警大队对其予以处理。

3.不予以处理的人员(1人)

李叶红,2007年至今任屯留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

李叶红身为屯留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负责派遣随车医护人员、开展救治工作。救护车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医院办公室负责。未规定急诊科对救护车安全管理负有责任,对李叶红不予处理。

(三) 其他处理意见

1.屯留县政府、潞城市政府深刻吸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并就此安全生产事故在全县(市)通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针对王小军、王万军相互冒用对方身份信息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由长治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注销并作出相应处罚。

3.有关王小军吸食毒品的来源,由屯留县公安局另案调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

屯留县、潞城市要深刻汲取本次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研究事故预防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调配警力,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区域协作和联勤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和违法行为查究力度,严厉查处超载、超速、超员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毒驾等各类非法违法驾驶行为,特别是对“两客一危”、救护车、校车、城市垃圾清运车等各类车辆要严查严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未经许可的货运车辆、逾期未检车辆、违法未处理等重点车辆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和电子警察系统,认真筛查,一经发现依法查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此类车辆不上路行驶。路权管理、养护部门要加大道路安全设施、标志标识、标线和各类防护设施的巡查巡检,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集中整治道路沿线隔离带和花池中的过高树木、非法广告牌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治理和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确保不走过场,狠抓责任落实。

(三)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和屯留县人民医院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车辆派车关,严格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出车任务。严把驾驶员考核、聘用关,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随时掌握车辆驾驶人的变动情况。强化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安全嘱咐和日常管理,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加大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和经费投入,同时要充分发挥GPS监控平台的动态监控作用,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杜绝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管运输企业,打击驾驶员毒驾、酒驾行为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制订出切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对营运企业车辆日检、驾驶人教育、安全例会、安全考核、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检查与考核。交警、运管部门应对运输企业的“挂靠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加强对毒驾和酒驾行为的整治力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加强对客、货运驾驶员体检监管,加大抽检频次,督促用人单位严把用人关,采取可靠方法定期、不定期抽检驾驶员,杜绝毒驾、酒驾行为,确保运输企业规范、有序、安全运营。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短信、微信、户外广告牌、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道路出行提示和安全驾驶常识,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对群众进行警示教育,让广大群众知道违规行车的危害性,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做到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安全出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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