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该如何分割?


由于本问题描述太笼统,本人无法不能给确切的解答,但可以提出房屋分割建议。

一、此类房屋不建议当事人诉讼法律解决,法院一般不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分割请求作出判决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可以要求确定对尚未取得产权证房屋所用份额。

1、如房屋为死者生前取得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其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各自份额。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放弃产权登记的的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继承份额转让或赠与给其他继承人,由继承人在房屋登记产权条件成熟时办理登记,或者由其他继承人管理使用。

2、如房屋为婚前购买的,根据出资情况确定归属。

如果购房资金全部来源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购房合同买房人为其本人,该房屋属于合同记载买房人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男方个人财产,双方订婚时约定购房合同买房人女方,购房款可以视为彩礼。离婚时符合法定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如果婚前购房资金全部来源夫妻双方父母,父母购房出资一般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产权属于按份共有,离婚时可以按各自份额取得房屋。

3、如房屋为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可以分割份额。

如果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确认各自所有份额。

如果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购房合同买房人为其本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归属于其个人财产。

婚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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