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爭議房屋,該如何分割?


由於本問題描述太籠統,本人無法不能給確切的解答,但可以提出房屋分割建議。

一、此類房屋不建議當事人訴訟法律解決,法院一般不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分割請求作出判決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當事人可以要求確定對尚未取得產權證房屋所用份額。

1、如房屋為死者生前取得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其繼承人可依法繼承各自份額。繼承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放棄產權登記的的繼承人可以把自己繼承份額轉讓或贈與給其他繼承人,由繼承人在房屋登記產權條件成熟時辦理登記,或者由其他繼承人管理使用。

2、如房屋為婚前購買的,根據出資情況確定歸屬。

如果購房資金全部來源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購房合同買房人為其本人,該房屋屬於合同記載買房人個人所有,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購房資金全部來源於男方個人財產,雙方訂婚時約定購房合同買房人女方,購房款可以視為彩禮。離婚時符合法定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如果婚前購房資金全部來源夫妻雙方父母,父母購房出資一般認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房屋產權屬於按份共有,離婚時可以按各自份額取得房屋。

3、如房屋為婚後取得,屬於夫妻共有房屋的可以分割份額。

如果購房資金全部來源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產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確認各自所有份額。

如果購房資金全部來源於婚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購房合同買房人為其本人,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財產,婚後歸屬於其個人財產。

婚後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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