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3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2日-2018年9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3日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2日15:00至2018年9月3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386,856,09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040% (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27,159,200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639,389,201股),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6,322,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20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3,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33,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86,819,692股(其中现场投票386,322,966股同意,网络投票496,7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反对股数为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496,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7.6261%;

反对票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3739%;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王琼、蔡涵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