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1月7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妮娜等18人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1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同时,鉴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目前公司股价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出现较大比例的倒挂,已大幅低于当时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18年度经营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无法满足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若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经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全部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待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

因公司拟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生后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发生变动。同时,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一并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待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及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章程修正案》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公司业务发展所需,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等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本次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手续。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14:30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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