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时,补偿未达成一致,征收方可以先予执行,拆除房屋吗?

横泽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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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先区分下先予执行与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与先予执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强制执行可以先予执行的情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从定义上来看,者的区别首先是执行的时间,强制执行是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结束以后,才可以执行。而先予执行则不需要生效的法律文件,即在审判过程中即可执行;其次是执行的内容。强制执行可以执行任何生效法律文件中明确的内容。而先予执行有着严格的执行范围的限制,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

其次,我们再来看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时,征收房不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可以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征收补偿决定生效,被征收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期限内未搬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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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有套路;高额补偿有妙招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多年,被征收人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对程序性权利的理解也日趋成熟。然而即便如此,一些地方政府仍会为了“快拆快建”而选择铤而走险,置590号令的诸多原则规定于不顾而径自采取“先拆房,再谈钱”的拆迁策略,令被征收人苦不堪言。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介绍咨询中获知的一个真实案例,看看从中能有哪些经验教训可供总结和吸取……

作者丨王小明


【基本案情:偷拆下的棚户区改造】

据到所咨询的两位被征收人介绍,安徽省某市某区于2017年启动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对其所处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然而项目自启动起,被征收人就未见到任何公开张贴的公告、通知,也未收到任何涉及征收的批准文件。被征收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房屋不会被拆除,便在抱持对当地政府依法行政充分信任的心态下离家外出务工了,令自己的房屋唱起了空城计。

然而事与愿违,2018年春节刚过,在未与之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形下,被征收人的房屋即被直接偷拆。急忙从外地赶回家去的被征收人见到一片废墟瓦砾,不禁悲由心生,她们想不明白:政府就敢如此明目张胆的强拆房屋吗?面对以改善民生为由头的棚户区改造,老百姓就真的没地方说话了吗?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此时该如何维权?】

两位当事人通过网络了解到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经过在网上的多轮咨询,她们决定亲赴北京寻求帮助。面对她们所遭遇的这种颇具典型性的情况,在明律师又将给出怎样的维权建议和经验教训呢?

其一,未守房,未跟进征收进度是教训。在明律师经过与当事人的深入沟通得知,早在2017年年初她们便得知了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消息。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竟自顾自的选择了在征收项目的最关键时刻外出务工,将房屋完全无防护的暴露在征收方的面前。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被征收人未能对征收方构成足够的心理影响与法律上的压力,变相放弃了维权的主动权,客观上为征收方“拆了再补”创造了实施的诱导条件。这是广大被征收人应当深刻吸取的教训。

另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只是单纯的认为征收方未提供任何文件,也未送达评估报告的行为违法,却忽视了对这一系列程序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救济。试想,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进行之中就针对其未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未就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未入户实施评估等违法点进行救济,及时行使590号令所赋予自己的一系列权利,那么偷拆的步伐很可能会被有效阻滞,被征收人也会获得更多的协商博弈空间。

故此,“坐以待拆”是不可取的,这一年的时间本应被白白荒废。事实是,如果被征收人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也许不出半年就能就征收补偿问题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过后它再怎么违法行政,那都是别人家的事情,就与被征收人无关了。

其二,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收集程序违法点起诉强拆违法。总结完教训,我们再看该怎么办。就这样一个尚不清晰的案情,在明律师可以提出如下建议供广大被征收人在同类型案件中参考借鉴:

首先,向法院起诉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是否同时要求国家赔偿另行决定。就这样一个案情而言,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广大被征收人只需记住一点:对于棚户区改造类项目而言,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经法院裁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而有没有下达补偿决定,不仅被征收人本人会知道(必须依法送达),被征收人的街坊、邻居也会知道(必须依法公告)。如果这两方都不知道,那么涉案偷拆行为就是赤裸裸的违法暴力强拆无疑。被征收人需要及时收集强拆发生时的各种证据,理清自身财产损失,通过与征收方及时沟通并进行录音等方式进一步获取关于强拆主体的证据,进而发动诉讼进行维权。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同时要求国家赔偿要依案情而定,通常而言如有协商谈判空间,则这一请求可以适当延后提起,从而保留与征收方更多的协商沟通机会。

其次,就涉案项目情况全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其征地批文、房屋征收决定、分户评估报告等文件,促使其更多违法点得以暴露。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践中一些老百姓误认为获知信息是要通过“关系”“熟人”“后门”才有戏,这是对法律的曲解,更是因其对信息公开规定不熟悉导致的不当认知。简言之,与征收项目相关的几十项信息,被征收人均有权依法申请获得,完全不需要什么关系后门;二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类项目,是否对涉案土地实施了依法征收是被征收人考查的重点。如果涉案项目存在未批先占等土地违法情形,那么后续的拆除房屋行为也不会有法律依据。“先地后房”是这类项目的正常逻辑顺序,被征收人在维权时要对《土地管理法》及590号令予以综合运用。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工作要在依法维权的第一时间开展,为诉强拆违法奠定证据基础。征收方被挖出来的违法点越多、越彻底,则被征收人通过诉讼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的机会就越大,法院也就越不敢在裁判中倾向于征收方。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房屋遭偷拆虽然已导致被征收人的维权筹码减少,但尚不至于对维权大局产生决定性影响。最高院所发布的“许水云案”应当给被征收人更多希望与信心——即使房屋不幸遭强拆,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仍然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什么都没有就直接强拆,被征收人当然不能答应!而面对纷繁复杂,且集体、国有、棚改程序混用的客观情况,尽早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案件,也是当下被征收人有效维权的明智选择。

◆本文出自“ 王小明 在明征地拆迁律师”;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平台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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