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法院8個拒執罪典型案例

天津市人民法院8个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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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法院拒不執行案例

天津市人民法院8个拒执罪典型案例

NO.1 藏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導語

被告人(被執行人)藏某某在執行期間,將賣房款揮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周某某與被執行人藏某某所有權糾紛案,2015年8月7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藏某某給付周某某購房款350000元及訴訟費5400元,宣判後藏某某未提出上訴。

2015年9月8日,周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南開法院考慮到,周某某與被執行人藏某某系母子關係,在向藏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後,多次做工作,希望其主動履行法院判決。2015年11月,藏某某將其位於本市南開區冶金路處房產以845000元的價格賣出,並將所得房款用於投資股市、購買汽車等個人消費,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2016年11月25日,南開法院決定對藏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並在拘留期間多次到拘留所督促其儘快履行義務,但藏某某仍不思悔改。2016年12月9日,藏某某因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向南開法院提起公訴。期間,申請執行人周某某以執行案件已與藏某某自行解決完畢,向南開法院申請撤銷執行,並表示對藏某某予以諒解,請求法院對其拒執犯罪從寬處罰,適用緩刑。2017年5月26日,南開法院判決:被告人藏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典型意義

本案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系母子關係,且申請執行人周某某年逾八十,被執行人藏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執行期將賣房款隱匿揮霍,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拒執犯罪審理期間,藏某某履行了法律義務,並取得了周某某的諒解,法院本著維護社會、家庭穩定的原則,充分考慮其母子關係,給予藏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的適度懲罰,充分發揮了刑罰的懲罰、教育、預防的多重功能。

報送法院: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NO.2 馬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導語

被告人(被執行人)馬某某將80餘歲的母親帶至涉案房屋,惡意阻止法院強制騰房,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米某某與被執行人馬某某、馬某某之妻、馬某某之子侵權糾紛案,2015年7月20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紅民初字第261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馬某某一次性支付米某某房屋租金及使用費4800元,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馬玉山及其家人將涉案房屋騰交給米某某。馬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天於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9日,二審法院(2015)一中民四終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2015年11月20日,米某某向紅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併為三被執行人提供了本市外環線以內坐落於北辰區宜興埠合睦裡,面積為15平方米平房一間。期間,馬某某申請再審,為慎重起見,紅橋法院未啟動強制騰房。2016年4月26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馬某某的再審申請。2016年4月29日,紅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張貼騰房公告,限馬某某等人在2016年5月5日前騰空房屋。2016年5月9日,執行人員到達執行現場,發現有一位八十餘歲的老太太在涉案房屋內居住。經詢問,老太太為馬某某之母,系由馬某某之子從山東老家接到涉案房屋。據此,法院決定對馬某某罰款五萬元,並依法強制追繳。

2016年6月23日,紅橋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6年6月26日,公安機關立案並對馬某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被執行人馬某某之妻和之子,迫於壓力主動將涉案房屋騰空。2016年10月13日,紅橋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併為馬某某指定了兩名辯護人,邀請10餘家媒體代表全程旁聽了該案的庭審,該案當庭宣判:被告人馬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馬某某有能力騰空房屋,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還將80餘歲母親帶至涉案房屋內阻礙執行,其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司法活動,主觀惡意明顯,紅橋法院據此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嚴懲拒執犯罪,促進了案件執行。邀請媒體代表全程旁聽案件的庭審和宣判,體現了司法公開與群眾監督相結合,不僅有利於人民群眾更好的瞭解執行工作,提高司法權威,同時警示被執行人,人為製造不能履行情形,阻撓法院執行的規避執行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終將受到法律制裁。

報送法院: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NO.3 閆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導語

被告人(被執行人)閆某某惡意拖延,拒不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崔某某與被執行人閆某某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2015年2月10日,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麗民重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閆某某向崔某某支付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總計人民幣287902元。 2015年3月25日,崔某某向東麗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向被執行人閆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並查封其房產。其間,閆某某與崔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與信任。後閆某某向法院提出自行變賣房產的申請,並書面承諾變賣後將足額給付執行款項。隨後,閆某某變賣了房產,但僅給付部分項款。2017年5月19日,法院以閆某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此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2017年7月11日、9月30日,被執行人分兩次將給付義務全部履行完畢。2017年10月12日,東麗法院判決:被告人閆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閆某某在法院對其房產查封的情況下,採用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並給付部分執行款項的方式,妄圖拖延執行,轉移財產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最終履行了法律義務,故單處罰金刑。警示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就要全面、及時履行法律義務。

報送法院: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

NO.4 袁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導語

被告人(被執行人)袁某某轉移財產、惡意出逃,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基本案情

袁某某系天津碩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9日,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 麗民初字第71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天津碩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給付袁某某借款人民幣739773元;2012年3月12日,東麗法院作出(2012)麗民初字第986號民事判決,判令天津碩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給付劉某某、袁某某貨款人民幣2334600元、利息人民幣200000元,共計人民幣2534600元。袁某某對上述兩份判決均未上訴。

2012年4月9日、4月23日,袁某某、劉某某申請東麗法院強制執行。袁某某自2012年5月31日至7月24日,分四次還款人民幣1600000元。另查,2012年6月26日、7月10日,袁某某亦分兩次將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給天津碩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貨款共計人民幣3300000元,轉移至其女兒袁某的天津銀行賬戶內,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2013年2月22日、3月8日,法院依法對其採取司法拘留。2013年6月3日,袁某某被列為網上追逃犯,2016年3月8日,袁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袁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8月18日提起公訴。2016年10月17日,東麗法院判決: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在法院強制執行階段,以假意履行部分給付義務,實則轉移鉅額財產的方法抗拒執行,被拘留兩次,仍不知悔改,並惡意出逃,被網上追捕後,雖有自動投案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但主觀惡意明顯、行為惡劣,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警示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惡意出逃,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報送法院: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

NO.5 劉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導語

被告人(被執行人)劉某某拒不騰交佔有房產,非法阻撓法院進場執行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溫某某與被執行人劉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15年4月13日,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辰民初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書和(2015)辰民初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劉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搬出並騰空其佔有使用的本市北辰區宜興埠鎮紅旗北路七號院內西側的六間辦公室及最西側的一間廠房。劉某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二審法院對兩案判決,維持原判。

2015年8月27日、28日,溫某某對兩案向北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北辰法院多次傳喚被執行人到院,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2月29 日期間,承辦人先後五次就上述案件與被執行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劉某某始終未主動履行義務。2015年12月30日,北辰法院在涉案房屋處張貼公告,責令劉某某在2016年1月7日前自行搬出並騰空涉案廠房一間及六間辦公室,被執行人劉某某未履行。

2016年4月17日上午,北辰法院組織40餘名幹警前往涉案場地強制執行。但現場廠房門口停放多輛寶馬、奔馳、賓利、卡晏等豪華轎車,廠房內緊貼大門處停放了一輛中型汽車,將門口完全堵死,且現場有眾多閒散社會人員,至執行人員無法進入廠房內執行。當天,北辰法院依法傳喚被執行人劉某某到法院,依法對其採取拘留十五日的強制措施,並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期間,被執行人親屬將涉案廠房騰空。2016年11月21日,北辰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負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騰房義務,但其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採取以車輛堵塞入場通道的方式,對抗、阻撓執行,北辰法院遂依法對其拘留,並以拒執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懾於執行壓力,被執行人親屬將涉案廠房騰空,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警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決,逞一時之快,非法阻撓法院執行的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報送法院: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NO.6 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導語

被告人(被執行人)張某某非法佔有親屬財產拒絕返還,有履行執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劉某某與被執行人張某某繼承糾紛案,劉某某與張某某、被繼承人均系母子關係。2017年3月16日,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17民初4775號判決書判決書,判令張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劉某某人民幣124945元。

2017年3月20日,劉某某向寧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4月6日,被執行人張某某在詢問中表示,其佔有的錢款在辦喪事時全花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因(2016)津0117民初4775號民事判決書已載明,扣除張某某操辦喪事實際支出費用30500元后,張某某應返還劉某某含被繼承人工資在內的124945元。2017年5月9日,寧河法院以張某某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7年8月9日,公安機關立案並對張某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2017年8月21日,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27日寧河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

該案系典型的返還財產類執行案件,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即構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將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警示被執行人非法佔有親屬的財產,經拘留後仍拒不履行的,構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報送法院: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

NO.7 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導語

被告人(被執行人)張某某拒不依照生效判決騰出訴爭房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張某某與被執行人張某某排除妨害糾紛案,2015年1月5日,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薊民初字第640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張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從坐落在本市薊州區漁陽鎮中昌新村西區的一處房產中搬出。被告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6月6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2016年6月27日,張某某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局多次傳喚被執行人張某某,但其始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2017年11月13日薊州法院對張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間,張某某有悔改表現,表示將積極履行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2017年11月27日,張某某被提前解除司法拘留。解除司法拘留後,張某某仍拒絕履行法律義務。2018年1月17日,法院以張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

2018年1月30日,公安機關立案,張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從本市薊州區漁陽鎮中昌新村西區的一處房產中搬出,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2018年6月25日,薊州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排除妨害的執行案件,屬於行為執行,被執行人不存在無履行能力的情形,張某某被司法拘留後,假意悔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後,張某某主動履行取得申請人諒解,薊州法院對於犯罪情節較輕,在立案偵查期間積極履行,認錯態度良好的,依法給予寬大處理,引導當事人作出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的正確的選擇,彰顯了重在推動執行,重在預防教育的刑罰適用目的。

報送法院: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NO.8 馬某某、常某某拒不執行

判決、裁定案

導語

被告人(被執行人)馬某某、常某某私自轉讓處置小產權房,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與被執行人天津濱海億利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煜德隆鋁業製造有限公司、常某某、馬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6年4月29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大港審判管理委員會作出(2015)濱港民初字第346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天津濱海億利建材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141171.11元及罰息,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141.17元;天津市煜德隆鋁業製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470945.16元及罰息,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470.95元;馬某某、常某某等人承擔連帶責任。

2016年6月6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於向大港審判管理委員會申請執行。2016年7月8日,大港審判管理委員會依法查封了天津濱海億利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小產權廠房及附著物,並張貼查封公告,該查封裁定送達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某,同時告知馬某某和公司股東常某某查封期間禁止處分該廠房。2016年12月9日,被執行人馬某某、常某某私自將該廠房及附著物、機器設備以人民幣52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不知情的案外人張某某,並簽訂廠房轉讓合同。後該轉讓款由二被執行人分割處理,被執行人常某某分得人民幣80萬元,被執行人馬某某分得100萬元,其餘部分款項由被執行人馬某某私自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法院在回訪時,發現上述情況後,及時採取措施追回轉讓款人民幣360萬餘元。

2017年5月11日,大港審判管理委員會以被執行人馬某某、常某某行為涉嫌構成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該案移送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大港分局追究其刑事責任。2017年11月7日,大港審判管理委員會公開審理了該案,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為涉金融執行案件,案件標的大,查封的又是小產權房產,法院查封后,積極回訪查看,及時發現被執行人的違法行為,最大程度的為申請執行人挽回損失。被執行人試圖鑽小產權房無查封登記信息的漏洞,妄圖私自轉讓處置房產,逃避執行的行為,最終受到應有的懲罰。警示被執行人小產權廠房雖無公示的查封登記信息,但法院已下達查封手續,當事人不得私自轉讓處置,否則終將受到法律制裁。

報送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大港審判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人民法院8个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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