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之道︱被告人拒不供認,且缺乏其他直接證據,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

【基本案情】

公诉之道︱被告人拒不供认,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1997年5月29日19時許,在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西四條西側路南福展旅社(已拆遷)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男,歿年25歲)發生口角後互毆。其間,王某某持尖刀刺擊許某的腹部等處,刺破許某腹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某作案後即潛逃,後於2015年7月15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被告人王某某辯稱:系被害人持刀扎其時,其在搶刀的過程中無意傷到被害人,其願意依法賠償。

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原始傷情證據材料即醫院搶救病歷及原偵查材料丟失,被害人的傷情存在疑點,不排除案外案的可能。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王某某系過失犯罪,到案後能主動交待罪行,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方,請求法院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主要問題】

公诉之道︱被告人拒不供认,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在被告人拒不供認犯罪事實,且缺乏其他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

【裁判理由】

公诉之道︱被告人拒不供认,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王某某故意傷害案發生於近20年前且原始偵查材料較為有限,系一起典型的疑難複雜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被告人做無罪辯解。王某某從到案至開庭審理,拒不供認實施傷害行為,始終辯稱被害人許某首先持刀對其扎刺,後於搶刀過程中自行受傷倒地。如果採信王某某的辯解,將得出該案系過失犯罪或正當防衛的結論。

二是無目擊證人證言等直接證據。在案有福展旅社經營者付某證言,能夠證明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許某打架,但付某距離案發現場較遠,無法準確描述兩人發生糾紛的具體過程,且未發現有人手持兇器,難以建立王某某與犯罪事實之間的直接聯繫。除此之外,在案沒有其他目擊證人證言、監控錄像、血跡等直接證據。

三是缺乏調取新證據的空間。由於案發時間過於久遠,儘管有人指出旅館服務員看到了案發過程,但由於案發地點已經拆遷、相關人員難以查找,既無法通過補充偵查繼續查找目擊證人,也不可能對案發現場再次勘驗進行血跡形態分析,或是提取作案兇器等物證。

關於被告人王某某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在案缺乏證明王某某實施傷害行為的直接證據,且補充完善證據的空間不大,不能排除王某某辯解的合理性,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一種意見認為,綜合分析本案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認定王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我們贊同後一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5條規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在司法實踐中,缺乏直接證據的被告人否認犯罪的案件對辦案人員的要求,就是不能再主要依靠口供來偵破案件和定罪量刑,而是要重視屍體鑑定意見、證人證言等證據的精細化運用,通過間接證據建立完整的證明體系。

公诉之道︱被告人拒不供认,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客觀性證據是指以人以外之物為證據內容載體的證據,這些證據內容的載體通常是客觀之物,雖然也會受到自然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但是在有限的訴訟時限內,在沒有人為因素介入的情況下,其外部特徵、性狀及內容等基本穩定,所包含的證據內容受人的主觀意志的影響較小,因而客觀性較強。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證據收集和審查應當優先圍繞客觀性證據展開,以證明力、穩定性較強的客觀性證據為中心構建刑事證明體系。對於命案而言,屍檢照片能夠直接、客觀反映屍體的情況與特徵,屬於客觀性證據;屍體檢驗報告雖然是依靠鑑定人的認知判斷而作出,但鑑定人是根據法醫學知識對屍體進行鑑定作出的意見,其判斷的來源是屍體的性狀與特徵,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因此,應當重視審查屍體檢驗照片等客觀性證據,充分挖掘上述證據所蘊含的案件事實信息,確認被告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排他性關聯。

在本案中,由於缺乏目擊證人證言和其他直接證據,從而形成了“一對一”作案的局面:被告人王某某承認用力奪刀,但否認持刀扎刺被害人;據以定案的屍體檢驗報告系十餘年前製作且內容粗略,沒有對被害人傷情進行詳細描述,使如實還原犯罪現場變得異常困難。因此,需要通過學習法醫學知識、邀請偵查人員和鑑定人員共同研討、向技術部門的專家進行諮詢等方式,從傷口形態、深度等方面深入分析,以對被害人死因及損傷機制進行有力證明。

綜合在案屍檢照片和屍體檢驗報告,能夠認定被害人身體所受兩處銳器傷,其中右乳頭上5釐米處劃傷一處,長1.5釐米;劍突偏右向下至臍右側縫合創口一處,長21.5釐米,其間於劍突下伴有挫傷一處,長2.5釐米。經屍表及屍體解剖檢驗,被害人腹部損傷已擴創並縫合,後腹膜可見血腫,腹主動脈破口一處,長1.5釐米。因被害人左心室內膜下可見出血斑,腹腔積血約500毫升,各臟器呈貧血貌,脾臟被膜皺縮,系急性失血徵象,故確定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據上述傷情,案件辦理中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證據審查:

一是傷口深度。通過分析被害人傷口的長度、部位和皮膚破損狀況,可以看出被害人腹主動脈所受1.5釐米劃傷系橫行傷口,基本處於一個平面,且對皮膚造成的破損深度為左側較右側深,參照被告人王某某親筆所畫的致傷工具——尖刀圖形,能夠認定該處劃傷可以由近刀尖部形成,證明兩人相向站立時刀尖朝向被害人一方。

二是傷口位置。被害人所受致命傷位於腹主動脈,腹主動脈作為人體的大動脈,直接延續於發自左心室的主動脈、胸主動脈,沿脊柱左側下行,主要負責腹腔臟器和腹壁的血液供應。通過對致命傷的具體位置進行細化,可以看出破裂的腹主動脈位於人體近脊柱前側,即在腹腔很深的解剖位置,證明尖刀應系被他人用力刺入被害人腹部。

三是傷口形狀。根據法醫學常識,雙方相互奪刀時,如果一方在力量上具有明顯的優勢,則力量弱的一方更容易受傷或受傷較重,形成的刀傷相對比較穩定;如果雙方力量相當,由於雙方對刀的作用力大小和作用力方向不同,加之雙方奪刀時的體位的變化,此過程中形成的刀傷多不穩定,且傷口方向多不一,創道方向也可以發生較大變化。王某某與許某案發時均系20多歲的成年男子,二人身高、體重相仿,在雙方相向站立且同時發力奪刀的情況下,傷口、創道必然呈現明顯的不規則形態。然而,從屍體檢驗照片可以看出,被害人所受致命傷的形狀規則、創道穩定,並不符合雙方奪刀過程中形成的刀傷特徵。

通過對屍體檢驗報告、照片等客觀證據的分析,可以推斷出王某某是在刀尖朝向被害人的情況下,以極大力量持刀向被害人胸腹部扎刺,由此也就否定了王某某所提其在搶刀過程中無意傷到被害人的辯解,故法院最終判決認定“王某某持刀刺擊被害人的腹部等處”。

公诉之道︱被告人拒不供认,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司法親歷性,是指司法人員應當親身經歷案件審理的全過程,直接接觸和審查各種證據,特別是直接聽取訴訟雙方的主張、理由、依據和質辯,直接聽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言詞陳述,並對案件作出裁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破除“卷宗中心主義”的傳統觀念,充分運用自行偵查和退回補充偵查這兩種手段,收集與犯罪事實有關的一切證據,特別是對於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言應當親自核實,直接感知證人的神態、語調、動作等信息,以鑑別其證言的真偽,並從中獲取卷宗筆錄無法體現的重要信息。

本案辦理的難點之一,在於隨案移送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導致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傷害行為與被害人致命傷之間的因果關係存疑。一方面,屍檢照片和屍體檢驗報告顯示,被害人上身共有兩處銳器傷,其中右乳頭上一處劃傷較淺,胸腹部的一處刺創較深,貫入腹主動脈致被害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一方面,案發後先後趕到現場的兩名證人均證明,許某身上傷口僅有一處。如“許某窩跪在地上,上身穿長袖白色襯衫,襯衫胸口正中處有個被扎開的刀口。”“護士掀開許某的上衣,我看到許某的胸口位置有一處長約1釐米左右刀口,身體的其他地方沒受傷。”由於被害人身負兩處刀傷但證人看到的傷口只有一處,且關於“胸口位置”的表述模糊,不能排除王某某刺擊僅造成輕微劃傷的合理懷疑,難以得出被害人致命傷系王某某造成的唯一結論。

為了排除客觀性證據和言辭證據之間的矛盾,需要在核實案卷筆錄的基礎上,積極向本案的兩名關鍵證人詢問被害人受傷的具體部位,以及被害人送醫救治的經過,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準確的認定。本案中,兩名關鍵證人案發後即來到現場,且兩人與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許某均系朋友關係,屬於較為中立的第三方,所作證言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對兩位證人進行了取證。其中,一名參與救治的證人在距案發十餘年後仍能夠清晰記憶案發細節,立刻以肯定的語氣描述其看到的傷口位置:“在急診室的時候,護士把許某的上衣掀開,我看到被害人的乳頭下方位置有一處刀傷,長約1釐米左右。”由於被害人所受兩處傷口分別位於胸部以上和胸部以下,上述證言與屍體檢驗報告顯示的致命傷位置相符合,從而建立了扎刺行為與致命傷之間的因果關係。

此外,有兩位證人均證實案發後立即將被害人送往附近的醫院救治,被害人因救治無效於次日早晨死亡。在詢問中,兩人均回憶起救治的細節,如“護士讓我們趕緊到醫院二樓的血庫去催血,趕緊把血送到手術室,後血庫的護士說,手術醫生通知不用取血了”。“大夫說手術時許某的腹腔內都是血,已經搶救不過來了”等。這些證人證言,有助於證明被告人的扎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排除被害人傷情存在的疑點。故法院最終採信了新調取的證人證言,認定王某某刺破被害人腹部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之道︱被告人拒不供认,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應當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或稱證據鎖鏈,這要求案件事實中的每一事實環節都需要相應的間接證據予以證明。在庭審中,公訴人的舉證責任應包括示證、論證、質證三方面內容,僅僅示證、質證而不論證,舉證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對於被告人否認犯罪的案件,公訴人不能僅僅對證據進行簡單列舉,而且要向法庭說明證據確實、充分的理由,通過綜合歸納間接證據、對認定事實進行演繹推理等手段進行分析論證,強化指控犯罪的效果。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認可其與被害人發生口角並互毆,但繼續辯稱被害人首先持尖刀對其進行扎刺,系搶刀過程中受傷,自己沒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辯護人則提出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王某某應構成過失犯罪等辯護意見。

由於被告人拒不承認實施犯罪行為,公訴人需要在向法庭出示全案證據的基礎上,對多個間接證據進行分析推理,使證據共同指向待證事實,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主要方法包括:

一是認真梳理案件起因。王某某與被害人許某在吃飯時即因瑣事發生衝突,後在旅社門前互毆,由於案發地點同一、過程短暫,兩人互毆與其後的持刀扎刺行為是連續、流暢的,應當整體評價而不是割裂評價。

二是準確還原案發過程。綜合全案證據,能夠證明王某某在刀尖朝向被害人許某的情況下,以極大力量持刀向其腹部穩定發力,貫入被害人腹腔很深的位置。王某某到案後所做的“奪刀誤傷”辯解,與被害人的傷口深度、位置和形態均不符,明顯違背了生活常識和經驗法則。

三是注重分析案後表現。案發後,兩名證人趕到現場,立即將被害人許某送至醫院搶救,後被害人因救治無效死亡,並未介入第三方的加害行為。王某某在案發後即行潛逃,並通過更改姓名、戶籍等方式逃避偵查近二十年,到案當天還意圖歪曲、隱瞞事實。

例如,抓捕錄像顯示,王某某在警車上聲稱“許某首先拿刀扎我,我用力將尖刀奪過來,被害人許某直接撲到刀上,後倒了下去”,該辯解與訊問筆錄中的辯解並不相同,能夠證明其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有明確認知,意圖逃避法律追究。

四是綜合其他在案證據判定。被告人持刀刺擊被害人的具體過程雖然缺乏直接人證,但該犯罪事實有相關的證人證言可以佐證。

比如,案發地旅館經營者證明“兩人互相揪把起來,其中一人倒地”;兩位證人證明案發後被告人跟其說過當時“拿刀往許某身上捅了一刀”“在旅館外用刀把許某捅了”。對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論證,能夠建立起證明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致死的證據鏈條,排除了該案屬於過失犯罪或正當防衛的合理懷疑,故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

綜上,被告人否認犯罪的案件,雖然證據審查工作充滿挑戰,但如果通過強化對間接證據的分析、論證,使其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鎖鏈,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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