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予以相对不起诉

一次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仅挽救了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同时挽救了一个企业,有利于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日,公安机关向大同市平城区检察院移送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该院检察官认真审查全案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查明,2015年9月,郑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自己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合计6万余元,后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案发后郑某已主动补缴上述税款。

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同时,郑某到大同经商多年,之前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在侦查、公诉机关均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本案涉案数额小并全部追缴。本着宽严相济、注重办案效果的原则,承办人分别向该院检察长郭明哲、主管副检察长党利民及该院检委会请示汇报,建议对郑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郭明哲强调,做出这次不起诉决定,是通过召开检委会、咨询法律专家,并在听取了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意见后慎重决定的,除了要依法依规还要考虑个案案情。这次不起诉决定更是践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具体举措,也是为优化营商环境尽微薄之力。

最高检曾指出,提高政治站位,服从和维护中央的决定,执行党的路线是检察机关的必备素质,也是检察机关首要职责。对案件当事人决定不起诉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检对企业家保护政策的实践。

这次不起诉决定就展现了该院检察官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精神,是温情与法律的结合,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对被不起诉人更是挽救、教育,希望他们能够办好企业,更好地回馈社会。 (记者:刘宏明 通讯员:张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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