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這樣打,才具有法律效力!(「完美借條」範本+使用說明)

借条这样打,才具有法律效力!(“完美借条”范本+使用说明)

發佈: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來源 : 綜合廈門律師鍾水明、法務之家

2018年1月18日起,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將按照最高院2018年1月16日公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來認定。

該司法解釋僅有四個條款,對其解讀即: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必須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簡單說就是要夫妻都簽字確認或者一方事後追認。另外,如果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必須以日常生活所必須為衡量尺度,在這個尺度以內的,即便沒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也會支持債權人的主張,但是,超出了這個尺度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否則不能認定是共同債務。

引用網絡流行的段子來表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1、老公老婆共同簽名=共同還債;

2、老婆事後承認追認=共同還債;

3、老公個人借錢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買菜買衣服看病等)=共同還債;

4、老公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用於家庭--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要還錢。

借条这样打,才具有法律效力!(“完美借条”范本+使用说明)

按照該司法解釋條款的邏輯關係和排序,在是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法院會優先查明對外負債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才會查明所負債務是否用於家庭日常所需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基於上述分析,從民間借貸的角度來看,如果今後發生民間借貸關係的,如何寫好借條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今後大家要求對方打借條的時候,可以參照這個借條來書寫。(張照華)

借条这样打,才具有法律效力!(“完美借条”范本+使用说明)

【新借條範本】

借 條

為購買房屋,現收到小明(身份證號:3508…396)以現金出借的¥100000.00元(人民幣拾萬元整),借期陸個月,月利率2%(百分之貳)或3%(百分之叄),貳零壹陸年拾貳月捌日到期時本息一併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承擔小明通過訴訟等方式追討借款所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保函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若因本借款發生爭議,由XX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立此為據

借款人:小紅

(身份證號:3502.....)

XX年XX月XX日

備註:

借款人確認以 省 市 區 地址作為相關通
知及訴訟等材料送達地址;若發生地址變更,應向
出借人書面提供新的送達地址

使用說明

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可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又可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後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注意:由於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為購買房屋”表明借款的目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書寫),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注意: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儘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若發生糾紛,借款人抗辨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範本採取“現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表述,可證明已經實際交付。

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最好留存一份身份證複印件)。

出借人的姓名後應附身份證號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後就出借人是誰(原告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發生爭議。

“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並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強烈建議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借款,並備註用途(如借款本金)。各地區法院針對現金借款可接受範圍不一致(部分城市現金超過20萬元,若無充足證據證明已現金交付,將不予支持)。

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後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建議:幣種也要寫明)。

借期必須明確,以避免因何時符合還款條件發生爭議;借期建議大寫。(注意: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應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根據最新司法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可以約定年利率36%,月利率3%。注意:起訴到法院,法院可支持最高的利息為年利率24%。)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為了避免爭議,利率應儘量採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按比例承擔),律師費、公告費、保函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若無約定,則由原告(出借人)承擔;為此,強制建議將上述費用約定清楚(在知識產權類、第三人撤銷之訴等案件中律師費法定由敗訴方承擔)。

作為管轄法院,為避免找不到借款人,導致需去借款人所在地(戶籍或經常居住地)提起訴訟,從而增加成本,建議此管轄法院約定為出借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有管轄權的法院。

“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

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並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鑑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鑑定條件。

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並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有塗改時,建議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無塗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條書寫完成後,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機拍照留存,進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複印一份留存(並請出借人簽註“該借條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送達難一直各原告、法院頭疼的事,為防止出現送達難問題,結合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專門設計該條款,屆時法院可根據該規定依法送達相關材料,直接避免進入公告程序。

注:本文僅供參考學習,不代表本院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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