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家丨假离婚的“陷阱”

以法治家丨假离婚的“陷阱”


假离婚的风险咱们耳提面命很多次了,但仍然有很多人为了利益“顶风作案”,这不,又有一个掉坑里的大爷找上门来委托了。

以法治家丨假离婚的“陷阱”


案例简介:

张大爷,十年前为了躲避债务,和妻子商量弄个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女方名下)通过离婚确认为女方个人财产。

张大爷为了防范妻子反悔,离婚前多次让女方写了承诺书,如“这事儿风声过去了,咱就复婚”、“你放心,两套房子永远有你的一套”……

此后,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大爷为了逃避债务,只身一人去了外地打工七八年。估计风声过的差不多了,张大爷回到北京找到前妻商量房屋过户的事情,前妻并不拒绝但明显不配合,张大爷努力多次仍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万般无奈找到律所求助。

律师剖析:

我们说过很多次,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只要是在民政局履行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就是正式离婚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均按照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履行和确认。

如果张大爷要证明当时是基于特殊情况导致的“假离婚”,即离婚不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离婚协议》符合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一起来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来看,张大爷申请撤销权已经过了一年的期限,无从主张;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就现有证据而言,张大爷要主张要回自己一套房子基本没有可能性。

如果张大爷的前妻写的那些所谓的“承诺”是在离婚手续办理之后,反而有可能争取一下,因为那又将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家事部主任尹红志律师提示您:委托律师并非是出了事才找,反而应该在一切都好的时候做好安排,正如马云所述“只有在春风得意时布好局,才能在四面楚歌时有条路”。更多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尽在“以法治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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