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威不容褻瀆 濮陽中院發布9起暴力抗法典型案例

9月6日上午,濮陽市中級人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9起暴力抗法典型案例。

近年來,暴力抗法案件仍然時有發生,濮陽市兩級法院在各級黨委支持下,堅持嚴格執法、重拳出擊,毫不手軟,依法審理了一批妨礙執行公務、暴力抗法案件,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有效淨化了執法司法壞境,有效維護了政法幹警權益。全市法院共依法審理暴力抗法犯罪案件36件,嚴厲打擊處理侵權人員60人,為48名政法幹警保障了合法權益。


司法權威不容褻瀆 濮陽中院發佈9起暴力抗法典型案例


一、田某某等人拒不配合執行判決案

承辦單位: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日,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執行局40餘名執行人員前往濮陽市高新區丁寨村龍鄉姐妹服裝公司執行強制關停程序。到達涉案現場後,丁寨村村委書記田某某、龍鄉服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及主要負責人劉某某等人以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和該土地所有權歸丁寨村委會為由拒不配合執行,並電話組織村民到現場阻礙執法。導致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對龍鄉服裝公司暫緩強制關停。

(二)處理結果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認為,丁寨村支部書記田某某阻礙執行,依法決定對田某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罰款2萬元;鑑於田某某悔過態度較好,表示願意配合執行工作,做好村民的安撫和穩控,不再組織村民阻礙執行,決定對其暫緩執行拘留及罰款措施。對明確拒不配合法院執行的宋某某決定處以司法拘留15日,對未如期配合執行的劉某某決定處以司法拘留15日。

(三)典型意義

本案田某某作為村幹部,帶頭做出暴力抗法行為,不僅僅給群眾做出了壞榜樣,更重要的是暴露出基層村幹部法律意識淡薄的嚴重問題。經過法院的批評與思想教育,田某某與被執行人龍鄉姐妹服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願意配合執行工作。對拒不配合法院執行的宋某某、劉某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彰顯了法院執法的權威。

二、劉某某撕毀法律文書、卷宗案

承辦單位: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幹警到被告劉某某工作地送達開庭傳票時,在幹警出示工作證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後,劉某某情緒激烈,不但拒絕接收傳票,更辯稱此事與本人無關,不應收取相關文書。在該院幹警按照規定留置送達、拍照留證時,劉某某態度蠻橫,搶走送達文書及卷宗,撕碎後投擲於旁邊垃圾三輪車中。兩位幹警不斷耐心釋法,告知其行為嚴重性,可劉某某態度依然十分囂張,對嚴重後果不以為然。將其帶回法院後,劉某某對撕毀送達文書及卷宗一事供認不諱,但態度不誠懇,拒絕寫悔過書。

(二)處理結果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撕毀法院送達文書及卷宗,阻礙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依法決定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0日。在宣佈處罰決定時,劉某某仍不配合工作,拒絕簽名。

(三)典型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劉某某作為公職人員妨礙法院正常執行公務,其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對其實施司法拘留,予以嚴厲懲處,維護法律權威,制裁違法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吳某某妨害公務案

承辦單位:濮陽縣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3日下午3時許,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中原法庭女法官及書記員到嶽村鄉吳拐村案件當事人吳某的家中,調查王某訴吳某離婚糾紛一案有關情況。法官及書記員在亮明工作證件並告知來意後,吳某的父親吳某某搶走法官手中的調查筆錄撕碎,大聲吵鬧,並鎖門將法官和書記員堵在屋中,期間不斷夾雜謾罵、威脅之語,伴有大幅度的肢體推搡、撕扯頭髮等嚴重暴力抗法行為。

(二)處理結果

暴力抗法事件發生後,受害法官第一時間向濮陽市公安局工業園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報案,並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詢問調查工作。2017年11月7日,濮陽市公安局工業園區分局正式將該案以妨害公務罪轉入刑事偵察組,吳某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濮陽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吳某某拘役六個月。

(三)典型意義

吳某某面對法院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無視法律規定,在法院工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後,公然採取拘禁行為,並一而再、再而三的阻撓、傷害公務人員。特別是在法官跑出門後仍進行追擊,其行為已經嚴重妨害了司法工作人員履行公務,並嚴重侵犯了法官的人身權利,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對其進行刑事拘留,有利於維護司法公信、為法官安心辦案解決後顧之憂。

四、任某某等人暴力阻撓執行案

承辦單位: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1日上午,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前往濮陽市某單位依法傳喚被執行人張某時,遭遇該單位人員任某某、田某某、焦某某等人的推搡、撕扯、言語攻擊和圍攻等暴力抗法行為,造成執行幹警頸部、手臂被抓傷,警服釦子被扯掉,執行幹警的手機與執法記錄儀被搶奪的嚴重後果。

(二)處理結果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根據任某某等人的過錯程度及悔過態度,依法決定對任某某處以司法拘留十五天、罰款五萬元,對田某某處以罰款三萬元,對馮某某、焦某某、張某、程某某分別處以罰款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任某某等人身為公職人員,卻以暴力手段妨礙執行,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和挑釁,破壞法院莊嚴形象,造成了較大的社會負面效應。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懲戒相關人員,維護了法律權威和尊嚴,嚴厲打擊了抗法者的囂張氣焰,給暴力抗法者以震懾,收到了良好社會效果。

五、張某、李某阻礙執行案

承辦單位:臺前縣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在劉某申請執行張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臺前縣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請人張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後,被執行人張某一直未依法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5月15日的百日攻堅行動中,臺前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對張某再次進行摸排,發現張某在家。執行過程中,張某爬上房頂,抗拒執行。被執行人張某同村村民李某,以言語威脅、挑釁阻止執行幹警,妨害執行公務。

(二)處理結果

臺前縣人民法院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以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對張某處以司法拘留2日;對李某處以司法拘留2日、罰款一千元。後張某、李某認識到所犯錯誤的嚴重性,書寫了悔過書,臺前縣人民法院對張某、李某提前解除了拘留。

(三)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中實施的執行行為屬於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公務行為。任何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式故意阻礙執行人員執行公務的,都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執行人張某爬上房頂、李某以言語威脅、挑釁阻止執行幹警,妨害執行公務。兩人的行為已然觸犯了法律,最終受到了應有的制裁。

六、朱某某當庭銷燬證據案

承辦單位:清豐縣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朱某某拖欠勞務費一案,朱某某因承包工程項目,僱傭韓某某為其打工。2015年4月18日朱某某向韓某某出具了欠條,證明欠韓某某勞務費47000元。後經韓某某催要,朱某某給付了部分勞務費,並出具一張欠條,簽有朱某某親筆簽名。經韓某某多次催要,朱某某仍不履行還款義務,韓某某遂將朱某某訴至清豐縣人民法院。該案在庭審質證過程中,韓某某提交欠條原件,朱某某情緒激動,將欠條原件當場撕毀。

(二)處理結果

清豐縣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朱某某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期以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當事人或旁聽人員當庭爭吵、相互謾罵、鬨鬧法庭、動手打架甚至銷燬證物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現象時有發生。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自覺維護法庭紀律,不容踐踏法律的尊嚴。本案朱某某的行為擾亂了法庭正常庭審秩序,依法應受到懲處。

七、劉某乙拒不配合執行判決案

承辦單位:範縣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仝某某與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劉某甲向仝某某借款30萬元,劉某乙、劉某丙提供擔保。到了約定還款期限,劉某甲及擔保人劉某乙、劉某丙均未履行還款義務,仝某某訴至法院。後經法院判決,劉某甲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仝某某借款本金28.8萬元及利息,劉某乙、劉某丙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後,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均未履行義務,仝某某向範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後,範縣人民法院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對於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置之不理,劉某甲、劉某丙甚至為了躲避執行長期隱匿行蹤、下落不明。後執行法官獲知劉某乙在家中的消息後,執行幹警迅速出動,而被執行人劉某乙躲在家中拒不開門,並通知家人多次阻撓執行,甚至對執行幹警推搡扯拽,暴力威脅。

(二)處理結果

在強大的執行震懾壓力下,劉某乙對自己的行為表示真誠悔過,並主動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範縣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劉某乙處以司法拘留5日。

(三)典型意義

不論任何人採取任何方式故意阻礙執行人員依法執行,都將面臨法律的制裁。本案劉某乙拒不配合執行判決的行為依法應受到懲處,維護了法律尊嚴,增強了司法公信力。

八、劉某甲、劉某乙妨害公務案

承辦單位:濮陽縣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5日10時許,濮陽縣城關鎮谷家莊村、鐵爐村百名村民因拆遷問題聚集在濮陽縣人民政府門口非法上訪。經濮陽縣公安局執勤民警勸導後,被告人劉某甲等人不聽勸阻繼續滯留在濮陽縣人民政府門口,執勤民警在依法強制帶離劉某甲的過程中,劉某甲對執勤民警進行謾罵、毆打、推搡,且從警車車門口向外伸拳毆打執勤人員。被告人劉某乙亦極力阻撓,後劉某乙也被強制帶至防爆車上。在帶二人去濮陽縣公安局的途中,二被告人不聽現場幹警指揮,謾罵、侮辱、暴力對抗執勤人員,其中劉某乙在防爆車上對濮陽縣維穩大隊執勤人員武某某頭部猛錘幾拳。經鑑定,武某某的傷屬於輕微傷。

(二)處理結果

濮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分別判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義

法律保護公民依法信訪、理性訴求的權益。本案劉某甲、劉某乙不經正常渠道非正常上訪,滋事擾秩,依法應受到懲處。只有遵守法律法規,不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合理訴求才能夠得到更好的實現。任何以身試法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九、申某甲等人妨害公務案

承辦單位:南樂縣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濮陽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支隊執法人員在南樂縣元村鎮元村大橋處開展流動治超工作。當日21時,被告人申某丙駕駛帕薩特轎車載申某甲、申某己、申某戊等人,申某丁駕駛摩托車載申某乙途經南樂縣元村鎮元村大橋時,見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正在對一輛車牌為冀DJ1686的紅色半掛大貨車進行稽查。因發現該貨車司機為申某丙之弟申某庚,六人遂對執法人員進行毆打。致執法人員尚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傷。經鑑定,被害人尚某某、朱某某損傷均評定為輕微傷。

(二)處理結果

南樂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申某丁、申某戊、申某己以暴力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分別判決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判決被告人申某丁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決被告人申某戊、申某己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申某甲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行為,是對法律的公開蔑視和挑釁,具有很大的社會負面效應,依法應受到懲處。我們會繼續堅持對暴力抗法行為“零容忍”的立場和態度,有效打擊暴力抗法案件,進一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在下步工作中,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對暴力抗法案件“零容忍”的立場和態度,嚴格文明公正執法,堅決捍衛憲法法律權威,依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切實履行好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職責使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