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发挥检察职能 保护国有资产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近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向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

督促贵州观山月置业有限公司及时缴清基础设施配套1352122.00元。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贵州观山月置业有限公司在望谟县开发的“望谟县大理石厂铁木社片区城市棚户改造:汇金财富广场”房地产项目,建筑总面积60157.36㎡,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352122.00元。截止目前,该公司仍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资产仍处于流失之中。

该院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向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督促贵州观山月置业有限公司及时缴清基础设施配套1352122.00元,及时挽回国家损失。

下一步,该院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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