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件当中“无产可破”时的事例对策

破产清算案件当中“无产可破”时的事例对策

2018年以来,随着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迈入深水区、攻坚期,地方各省也积极推动“僵尸企业”的处置,而所谓的“僵尸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止,且恢复无望,持续亏损三年以上,已资不抵债,现金流枯竭,无法全额偿付到期债务本息,只有依靠政府救助或者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才能勉强维持运转的企业。故为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司法保障的破产清算案件也呈现了以点带面、逐步深入的框架格局。在这其中,“无产可破”的企业同样成为各地法院及管理人不得不正视的案件类型。

无产可破是指企业法人的财产几乎为零,导致管理人为执行职务的破产费用都无法予以清偿。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管理人往往会避免接触到该类型的案件,即使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也没足够的经济基础来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造成诸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企业破产的初衷也就不复实现。

而建立破产管理人基金,是有效提高管理人正常推进破产程序的良好应对之策。基于实践中无产可破案件数量在破产案件总数中占据相当比例,已有不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基金进行了先行探索。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破产管理人基金可能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管理人报酬提取等,其适用的对象仅限于已尽勤勉忠实义务、但由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过低而致报酬过低的破产管理人,基金的运作上设置有许多规定和限制,以保障基金支取的审慎。

(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出台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指定了《关于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支取管理人报酬专项基金的对象,更进一步明确了无产可破案件当中管理人破产费用都无法清偿时予以基金补偿的四种情形。同时,也说明了设立该专项基金的目的是在于填平,而非盈利,从而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一方面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为破产企业平稳退出市场提供财政保障。

(二)富阳区人民法院

富阳法院在具体运行该办法的过程中采用以下路径设计,一是明确专项基金来源。富阳地区破产管理人专项基金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用于补偿杭州市富阳区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等情况,专项基金设立在区财政局,金额为200万元,每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同时,在富阳法院承办案件的管理人,可按约定会自愿原则按报酬比例缴纳基金,补入破产管理人专项基金。二是明确专项基金适用范围。当出现破产财产全部设置担保物权,变价不足以清偿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的,且担保物权人未向管理人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破产财产变价后不足以清偿建筑工程款等其他优先受偿权的,且优先权人未向管理人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申请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根据要求向法院申请使用企业破产管理人专项资金。三是严格管理人考评机制。富阳法院在确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时,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外,同样要求管理人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履职,根据业绩考评分最终确定其报酬。在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计算报酬的基数约等于零,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的报酬就有赖于严格的考评机制,从中区分报酬的高低。四是设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一方面,管理人在资金收支和运作时应登记成册,并附相关原始凭证,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查证核实,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基金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法院相关人员在办理在办理专项基金申请的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破产清算案件当中“无产可破”时的事例对策

专业: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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