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集体土地征收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一、什么样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必须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集体土地只存在于农村和城市郊区但并这不意味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所有土地都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部分划归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征收集体土地由哪个行政部门负责,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首先,《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不能随意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其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集体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告知征地情况即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及对拟征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异议,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确定征地方案后,即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支付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的各项补偿如何计算?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支付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四、因集体土地征收与相关部门发生矛盾如何处理?

《征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集体土地征收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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