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事君
养狗的人越来越多,被狗咬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不,房山法院连续执行了两起案件,都是家宠狗惹的祸。受害者胜诉获赔后,狗主人却都拒绝赔偿,逃避执行。据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执行法官唐晶晶前往被执行人村委会和家里寻找被执行人、扣押车辆。
被藏獒咬伤 赵大妈获赔22万元
2014年,71岁的赵大妈在回家途中路过张某、左某和李某三家门口,三家大门均未锁,一条藏獒突然窜出,将赵大妈咬伤。
赵大妈被诊断为左踝骨开放性骨折、左腓长伸肌腱损伤伴缺损。
她找张某等三家索赔但均无果。
于是赵大妈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张某、左某、张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张某承认狗是自己饲养的,但没有见到自己饲养管理的狗咬伤赵大妈。
法院认为,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无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赵大妈经济损失21.8万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共计22.6万元。
拒不还钱“下落不明”
因房屋拆迁老赖现身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赵大妈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
“申请人的女儿向我们提供执行线索,近期村里拆迁要签约,被执行人最近经常在家。”
执行法官唐晶晶带着四名法警出现在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的村口。
在该村拆迁指挥部的一间办公室里,执行法官见到了前来咨询拆迁事宜的被执行人张某。
见到执行法官,张某承认知道法院判决这回事。
“这事儿有两年了,我知道,我给钱了,当时带她去看病,医药费就是我付的。”
“判决书上判决你要赔偿的钱,你给了吗?”
“没给啊,我没钱……”
“经过我们查询,你名下有两辆车,我们已经做了查封手续,现在你车在哪呢?”
“我不知道,那车不是我的……”
“你跟我们回趟法院吧,咱们聊聊这事儿。”
执行法官唐晶晶决定将张某带回法院谈话。
在法院谈话室,张某表示自己没钱,车是别人的。
鉴于张某不配合执行工作,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
被狗追 受伤者获赔11万元
在被执行人张某的执行案暂告一段落后,执行法官唐晶晶马不停蹄进行另一起执行活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一辆大众牌汽车。
今天车就在家,法官准备前往房山区韩村河镇某村扣押车辆。
2014年,杨某骑自行车去车站,行经村口时,遇到一只狗追他,他精神高度紧张,撞到了村口的门墩上。
医院诊断,他左肱骨远端骨折、面部皮裂伤,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杨某将狗的主人李某诉至房山法院,索赔23万多元。
被告李某则称,追杨某的是流浪狗,不属于自己所有。
杨某作为大小伙子,被狗追不应恐慌,而且原告不走宽道走窄道,撞伤是自己造成的,与他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对自己家拴养的狗负有管理的责任,故对杨某所受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知道被告的狗在早上是没拴着的,且之前被追过几次,应当预见到会被狗追的危险。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对杨某所受损害承担50%的侵权责任。
判决李某赔偿杨某医疗费、伤残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多元。
依法扣押车辆 案外人情绪激动
在房山区韩村河镇某村,经申请人父亲带领,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李某女儿家门外看到了其名下的这辆大众速腾车。
因为不配合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扣押。
“车是我的,李某已经把车抵押给我了,你们不能拉走!”
被执行人的女儿和女婿听到执行法官要将车拉走,立刻情绪激动起来。
“这是我家,不是李某家,你们出去,你们要钱找李某要去,车是我买的,贷款是我还的,你们有什么权利把我车拉走!”
“车辆所有人是李某,你们之前有抵押关系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另外,这个案子的判决时间是2015年7月,抵押登记的时间是在11月。这份抵押登记不影响我们的执行。”
“去给张律师打个电话……”被执行人女婿对其爱人小声说。
“我们今天扣押的是李某的车,请你们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你们现在可以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
在执行法官对车辆进行拍照、登记后,被执行人的女儿、女婿将车内物品清点后,配合法官将涉案车辆拖走。
供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摄影:吴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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