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竄手機店盜竊54部手機 換來刑期三年九個月

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夜竄手機店盜竊54部手機案件,法庭以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2016年12月31日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吉首市中宇手機店,將手機店的一排氣扇拆除,並利用一小孩通過排氣口進入,將店內16臺手機盜走。後張某某將其中2臺手機在吉首市武陵山附近向陌生人賣出,剩餘的手機賣給一個外號“輝哥”的廣東地男子,並通過快遞寄出,得贓款人民幣2900元;2017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吉首市人民北路保險街8號手機店,用鉗子剪開防盜網進入手機店內,將店內38臺手機盜走,後將所盜手機賣給一外號“輝哥”的廣東男子,並通過快遞寄出,得贓款人民幣10168元。

2017年3月28日,公安民警在吉首市乾州古城附近的乾程往事網吧將張某某抓獲。繳獲作案工具虎口鉗子一個、平口起子一個、白色手套一副、噴射防衛器一瓶。所盜手機皆未追回。經吉首市價格中心認定,所盜手機54部手機價值人民幣72761元。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他人財務,應從重處罰。歸案後,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盜竊用工具應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犯罪所得繼續追繳,責令退賠被害人。綜上,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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