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半夜盜竊電纜線當廢品賣 三男子「賺錢」不成反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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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半夜盗窃电缆线当废品卖 三男子“赚钱”不成反受刑罚

盜竊是社會上多發性事件,盜竊之物則是五花八門。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盜竊罪案件,三名男子凌晨到工地上盜竊電纜線,摺合人民幣共計46520元,法院對其三人作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五千元至六千元不等,同時退賠被害人所受經濟損失的判決。

1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延、陳某德及陳某瑾三人到富陽鎮某小區工地上將許某放在此處的860米電纜線盜走,在此過程中,李某延、陳某德負責將電纜線截斷,陳某瑾負責望風。將電纜線盜走後,三人將所盜電纜線賣給富陽鎮民族路某一廢品收購站。經鑑定,被害人許某被盜電纜線摺合人民幣45976元。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陳某瑾通過家屬退出贓款6200元。

2018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延、陳某德及陳某瑾駕車到湖南省江永縣迴龍圩鎮某一在建工地故技重施,將熊某安裝在線槽和線管裡的電纜線盜走。同日,被告人李某延、陳某德、陳某瑾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將其三人所盜電纜線扣押。經鑑定,熊某被盜電纜線摺合人民幣544元。同年4月28日,公安機關將扣押的電纜線發還給被害人熊某。

2審理概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延、陳某德、陳某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延、李某德積極實施盜竊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瑾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延、陳某德、陳某瑾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瑾退出所有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延、陳某德、陳某瑾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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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公告聲明: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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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富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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