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傳銷的人勒死監工並逃離,是故意殺人還是防衛過當?有何法律依據?

大神小說


我的觀點:這個問題說的是雲南保山張某在反抗中勒死傳銷團伙小頭目王某的案子。當地檢察院以故意殺人起訴,張某的律師以正當防衛過當來辯護。我則認為,這屬於正當防衛。


第一可以對比崑山反殺案。崑山反殺案認定為正當防衛,可以說是中國法治史的一大進步,正當防衛再也不是紙面上的概念。正當防衛的重要前提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本案中,張某已經被傳銷團伙限制人身自由20多天,傳銷團伙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張某在勒死王某前,王某已經先用手掐住了張某的脖子,張某可以說直到最後都一直在受到不法侵害。這個案子裡的不法侵害持續,比崑山反殺案更沒有爭議。

第二將這個案子認定為正當防衛,同樣符合群眾的心理預期。法律是什麼?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現代法律更重要的意義是給普通群眾心理預期,讓大家可以預估自己的行為合法或者違法。這個案子,張某在生命受到威脅時,符合普通人的反應,隨手用衣服帽子的繩帶勒住王某脖子進行反抗。並且在王某死亡後,主動報警。怎麼看張某都沒有什麼社會危害性。將張某的行為界定為正當防衛,符合普通大眾的價值觀。

第三對於傳銷組織這種應該掃黑除惡的對象,也應該有一些案例給敢於非法拘禁他人、肆意傷害他人的團伙頭目以警告。法律的作用在於引導規則,在於發揮威懾效力,正當防衛本來就應該給予普通大眾保護自己生命安全的權利。


律師獨角獸


法律不應該強人所難,在危險的環境下,應該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這是崑山反殺案中通告人性化的一面。我們可以根據這一案例來評判此案的特徵,可能很多人沒經歷過北派傳銷,不深知北派的控制人身自由,威脅生命安全的內幕。就拿去年的“李文星案”來說,一個出校門的大學生,被蝶貝蕾傳銷組織殺害了。這就是一場嚴重的危害性很大的傳銷案件!

如果換作一般的人作為張某的角色,我不知道有幾個人能淡定的面對傳銷分子的恐嚇,威脅。就像老樣當初接觸傳銷的時候,跟我說開的那一會,我也是心驚膽戰的,生怕我會成為一個失蹤人口。於是第一時間把地址,定位,發給了我最好的兄弟。

假如我進入的那個傳銷組織,也用語言和行動來威脅我,我肯定也會反抗,也會進行自衛反擊的。我相信每一個人都會有如此行動!

我很多粉絲都是從北派傳銷出來的,他們進入傳銷的時候,被各種方法征服,有的一進門就被“生孩子”(蝶貝蕾的一種征服新人的手段,一堆人掐新人大腿內側的肉。),有的被假天獅傳銷組織,一進傳銷窩點被“疊羅漢”(十幾個人把新人壓住,壓到新人求饒),有的被中綠傳銷組織斷食,封閉隔離,直到把他餓得沒有力氣了才放出來,甚至有一個粉絲整整二個月關在小黑屋沒有見過太陽。。。。。。等等各種案例(不相信的朋友可以私信我,我會讓我的粉絲親自給你描述)

當我們遇到這樣的傳銷組織,如何能冷靜,如何能正當使用防衛權?在生命時刻受到危險的環境下,請法律不要強人所難!

各位朋友,你們覺得呢?如果你看完文章覺得這傳銷離我很遠,你可以默默的離開,如果你覺得這個社會需要大家貢獻一點力量,來打擊傳銷,弘揚正能量,不妨留言轉發!


老樣


本案其實非常有意思,不亞於崑山正當防衛案。

當別人掐住你的脖子的時候,你進行反抗,並用繩子勒住別人的脖子,同時還建議一起鬆手,但對方卻拒絕,不願鬆手,你該怎麼辦?

有個小夥張某被傳銷組織關了20多天,後來跟非法拘禁他的看押人員王某發生衝突,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就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公訴機關目前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張某是否正當防衛,要看具體的案發過程,筆者認為,從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可以為小夥爭取做正當防衛的無罪辯護。

第一,本案關鍵是,張某勒死傳銷人員時,對方也正用手掐他,張某處於非常緊急的危險之中

事情發生在2018年2月10日凌晨,張某上廁所,看管他的傳銷人員王某就跟著一起到了出租房的廁所裡。 當時的場景,只有張某和傳銷人員王某兩人,據張某對偵查機關留下的供述:進入衛生間後,王某對他說:小弟,今天領導講的話,你聽清楚了沒有?如果弄不到五六萬元,是給男人丟臉,你丟得起這個臉嗎?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還是好好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會做啥了。要是他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  

這種話是典型的人身威脅。 張某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話,我們一起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並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根據張某描述,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當時是冬天,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據張某所述,此時王某也正掐著他的脖子。 在這種對峙的過程中,張某向王某提出過一起鬆手,相互停止傷害,可王某就是不願意。於是10多分鐘後,被繩子勒住脖子的王某就失去了反抗。 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並離開衛生間,王某死亡。

這個細節,才是本案的關鍵:當別人掐住你的脖子的時候,你進行反抗,並用繩子勒住別人的脖子,同時還建議一起鬆手,但對方拒絕,你該怎麼辦? 我的辦法是除了正當防衛,用無限防衛權進行反擊,保護自己的生命,打擊不法侵害,才是正確的選擇。

第二,小夥張某被騙進傳銷組織後,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本案發生在2018年春節,小張被騙進一個賣化妝品的傳銷組織。其在得知自己被騙後,要求離開,但傳銷組織頭目李某安排王某等人嚴格看管張某,並將張某的手機和身份證搜走。屬於典型的限制他人人生自由。

第三,20天內,張某曾遭到傳銷人員五、六次毆打,人身安全處於危機之中

本案中,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

筆者認為,目前公佈的案情還不全面,主要看小張當時是否面臨現實的危害,是否具有現實的緊迫性,以及小張的行為是否超過必要。

對此,我們不能以事後的“上帝視角”來觀察小張的行為和狀態,要考慮到當時小張被傳銷人員拘禁,同時被監管人員掐住脖子的現實狀態。

正常人都知道,被掐住脖子是極度危險的,小張拼命反抗是出於本能,而其掙脫中,此時張某採取無限防衛措施,就顯得有必要性,如果真實的案件情況符合,也就是說,對當時現場的情況,如果張某的供述是真實的,為其做無罪的正當防衛辯護是合理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所以關鍵的問題就看張某本人供述的真實性。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這個問題,今天看過很多回答,落在群眾的眼中,基本屬於正當防衛判定,我也不是標新立異,也不是自出山道。

法律不是一言之詞,更不是感情牌。

是公正,公平,並且符合大眾利益的!

在本案中,張某是某實在過失殺人,或者故意殺人,或者正當防衛。

我不做判定,我不是法官,不代表法律,我的話,僅僅代表我的個人觀點。

首先,本案與崑山案件有區別,並不是監控視頻內的清晰事實,而是案發之後的現場,所以受害人的口述,是否作為正當防衛的判斷依據,有待考證。

其次,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是受害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暴力等行為時,給予受害人的特殊除法之外的權利,是有嚴格的規定的!

那麼,在本案中,張某被傳銷人囚禁,人生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是否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條件呢?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張某的殺人行為,沒有視頻證實,僅僅是其口述,所以不能完全認定,是其在生命受到危害的時候,進行的反抗行為,而造成的殺人行為,是正當防衛。

其次,被害人王某,是否構成了對張某的生命危害,這也有待考證。

最後,整個過程中,是張某在個人逃跑過程中,所進行的殺人行為,還是張某為了反抗自己受到的侵害,進行的防衛反抗,這也需要考證!

結束語:法律賦予了每一個人的人生權利,故意侵害他人的人生權利,確實屬於違法行為,但是,這並不表示被害人可以被受害人殺死,同時,我們每一個人需要明確一件事情,本案的受害人所有的行為,都需要考證,不是你說正當防衛,就是正當防衛。

違法固然可惡,但人命如天!


筆下乾坤


既然“反殺男”於海明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了,那麼這起案件又有什麼理由不認定為正當防衛呢?他們兩者不都是在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緊急時刻才出手反擊的嗎?

據報道,2018年1月21日,雲南保山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與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張某走出衛生間後,立即向警方報案。


從基本案情中可以看出,張某是在被“監工”王某掐住脖子的情況下才出手反擊將對方勒死的。如果這都不是正當防衛,難道要張某乖乖地被王某活活掐死嗎?

況且,這只是經查明的部分事實,更多發生在傳銷內部的情形並沒有得到曝光。張某深陷傳銷被非法拘禁20多天,在這20多天裡他遭受了怎樣的折磨和恐嚇其實不難想象,畢竟傳銷內部水深火熱的非人待遇,早就頻頻見諸報端為人熟知。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張某在那20多天裡遭受的肯定不只是非法拘禁那麼簡單,很有可能遭受了諸多暴力。


目前本案還沒有正式宣判,檢方認為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而張某的辯護人則認為張某隻是防衛過當。我想本案我們完全可以借鑑“反殺男於海明案件”中確立的法律思維,張某在深陷傳銷的20多天裡,他的人身安全遭受持續傷害,並且在被王某掐脖子時面臨著緊迫危險,他難以預見王某會不會就這樣把他掐死,更無法預料傳銷組織還會如何傷害他。因此他出手反擊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並且不屬於防衛過當。

希望本案能夠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結果。


冰焰


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主要看不法傷害行為是否具有致命性和緊迫性。

新型傳銷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以洗腦為主,傳銷人員趕都趕不走,整日做著老總、老闆的發財夢。傳統一點的傳銷一般以精神控制和身體控制相結合,主要是非法拘禁。




依據

正當防衛和故意殺人規定在刑法第20條和第232條,具體就不闡述了。當然還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一般來說,若人身自由被控制,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當事人有權利主動維護自身利益。

法律適用都要以事實為依據,沒有具體的案情,難以定罪。就像崑山殺人案,劉海龍若不是跑向寶馬車,而是跑向另外的方向,此時於海龍還追砍,就構成防衛過當。


構成正當防衛

同理,如果傳銷人員人身被控制,又沒有其它救助手段,只有在殺死監工的情況下才能逃離,應當屬於正當防衛。如監工將不聽話的傳銷人員監禁在一個密閉空間,並派人看守,而且周圍環境較為偏僻,其它同夥就在附近,勒死監工並逃離,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不構成正當防衛

另外一種情況,不致死便可逃離,但仍採取致命手段,則屬故意殺人。如監工和傳銷人員一同出去買菜,走在路上時,傳銷人員完全可以採取較輕的傷害手段,創造時間和空間來逃跑,而不是罝對方於死地。況且你死我活的爭鬥,並不利於逃跑。

最安全的做法是,有人將老總、老闆、項目、工程掛嘴邊時,你就離他遠點。


美易逝唯愛永恆


傳銷就是人們痛恨的非法組織。

傳銷分南北派傳銷,南派傳銷重在洗腦不限制人身自由。北派傳銷就像綁架一樣的性質限制人身自由。兩者之間都對社會危害極大。


下面重點說限制人身自由的北派傳銷,本案中的當事人就是誤入了北派傳銷。北派傳銷主要就是限制人身自由,詐騙你的錢財為主。通常都是通過朋友見面或者利用網路交友,網友見面拉你入夥。我吃過虧所以奉勸大家陌生人的微信不要加不要和陌生人聊天。我想說的太多了由於時間關係就不多說了,沒事的可以搜下百度漲漲知識別被人騙進去了。

下面切入正題,本案中小夥我認為是正當防衛,但是還是希望法律能夠網開一面判正當防衛。崑山事件的於大哥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讓我相信了輿論的力量正義必勝。傳銷組織者別說殺一個,殺光我都支持。限制人身自由,榨取l別人的血汗錢,整個就是社會的蛀蟲。下邊給大家還原一下本案經過:

再次呼籲社會各界,通過輿論壓力判當事者正當防衛,組織傳銷死了活該。我看以後傳銷組織者們怕怕還敢不敢限制人身自由,榨取人家的血汗錢。算是給他們的一點警告吧


豫森老師


正當防衛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屬於不法侵害之一,司法實踐中,如果因為債務糾紛,你請了一幫要債的,限制了債務人即使是幾個小時,也被認為是非法拘禁。

從媒體的披露中,嫌疑人深陷傳銷組織,被限制人身自由達二十天之久,手機,身份證都搜了,連上廁所就有人看管,按照一般解釋,完全屬於非法拘禁了。

既然是非法拘禁,本案的嫌疑人當時是處於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從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徵。

律師認為是正當防衛,檢方否認正當防衛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認為正當防衛是基於嫌疑人被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犯罪的)受到了不法侵害,從而得出的結論。

檢方否認嫌疑人正當防衛沒有法律依據,是傳銷組織限制人身自由,不屬於非法拘禁,既然不是非法拘禁,(傳銷組織沒有犯罪)那就沒有被不法侵害,因此,才有檢方公訴的是故意殺人。

本案屬不屬於正當防衛,關鍵是傳銷組織是不是屬於非法拘禁,既然檢方認為律師的正當防衛辯護沒有法律依據,那就不好判定了。

只看到媒體披露過,限制人身自由幾個小時,就被認定為非法拘禁,傳銷組織限制人身自由20天,檢方就不認為是不法侵害,那就只能說明,吃瓜的對於法律還不是很瞭解~~


pulaoda627


雲南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當他發現不對,想離開的時候,遭到這一組織的頭目李某搜走了身上的一切財務,並指派"監工"王某對他日夜看守,防止他逃跑。



張某在被非法控制拘禁的二十多天裡,一直沒有辦法逃離,還先後五六次遭到傳銷人員的毆打。在事發的這一次,終於等到上側所時與“監工”王某單獨相處的機會。當他聽到王某說,他要是再不聽話,頭目李某會廢了他的威脅後,決定了逃離。在與王某的言語交涉中,卻被王某掐住了脖子;但持續4分鐘後,卻反被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了一根繩子,纏住了王某的頸部。後兩人都感到不適,張某提出一齊鬆手,王某卻不原意。這樣過了10多分鐘後,王某完會失去了反抗。隨即,張某用衣物塞住了王某的嘴,怕他叫人。並立即向警方報了案,說他被騙進了傳銷組織。警方卻發現王某已在側所中死亡。……



眾所周知,傳銷一直都是國家取締和打擊的對象,也是人民群眾個個無比痛恨的非法組織。因為,人只要被騙進這個組織,輕者人不人,鬼不鬼,六親不認;重者深陷其中,家破人亡;更甚者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就象張某,從被騙進這個非法組織開始,就遭到非法拘禁二十多天,並經常被毆打,生命一直在遭到不法侵害;所以,他相信如果自已一直反抗又不逃離的話,這條命遲早會被不明不白的廢了的,到那時恐怕會無人知曉,連自己的屍首都可能找不到的。但當他選擇逃離的時候,卻遭到"監工"王某的阻攔,並在王某先動手的情況下,求生自衛的本能卻讓他“反殺"了"監工"王某。所以,個人認為,說他是故意殺人是不成立的,其一,是王某先動手的;其二,在他擁有繩子勒住對方的脖子,境況完全佔優時,還提出一齊鬆手;其三,在王某失去反抗後,他還用衣物塞住對方的嘴吧,顯然是以為王某隻是暫時昏迷,還怕他叫人;其四,立即報了警,證明他當時還沒有覺察到殺了人,所以還沒有恐懼感。……


當然,我們現在還只是看到了有關媒體的一些未經證實的報道,最後的案情陳述和判決還要以人民法院的宣判為準: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防衛過當?抑或是正當防衛?我們就靜靜的等待結果吧!

圖片摘自網絡


知足常樂1284922


說一個和傳銷相關的,因正當防衛“致”不法侵害人死亡被判無罪的案例。

先說結果:法院認定屬於正當防衛、當事人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案號:(2017)冀刑終77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審裁定。

案件事實:李某某及趙某等人在廊坊市進行非法傳銷活動。2016年3月7日17時許,趙某以找工作為名將被告人魯某某騙至廊坊市,後在趙某等人陪同下魯某某購買了摺疊水果刀和水果等物。當日20時30分許,趙某等人帶魯某某至衚衕,魯某某感覺被騙,不再前行。趙某遂進入傳銷窩點告知,李某某等人預謀控制魯某某後強行帶入。此後,李某某等人到衚衕內,以借打火機為名接近魯某某,乘魯某某不備,實施抓胳膊、捂嘴等行為對魯某某進行控制,魯某某掙脫中掏出並打開水果刀。後魯某某被摁倒在地,李某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魯某某乘機逃離。李某某因被刺破心臟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魯某某受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突、充分。但公訴機關指控魯某某持水果刀故意傷害致死李某某的證據不足。被告人魯某某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