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等違法犯罪行爲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关注」越级非访、极端上访、缠访、闹访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公务员就业

「关注」越级非访、极端上访、缠访、闹访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公务员就业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實性,切記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纏訪、鬧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對於那些有理訴求的方面,希望能通過正確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不當上訪,或涉“十宗罪”。

1.尋釁滋事罪

案例:興和縣賽烏鎮75歲的村民郭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興和縣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對郭某刑事拘留。日前,興和縣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對郭某逮捕,興和縣法院認為郭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不日將對郭某進行宣判。

說法: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提醒:上訪人員上訪時一定要避免上述行為,且對於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重要地區非正常上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非法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2.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案例: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看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說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集會是指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提醒:很多上訪群眾內心可能並沒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這個概念,也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於集會、遊行和示威了,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並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3.妨害公務罪

案例: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說法: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提醒:上訪過程中很容易發生上訪人員和接訪人員的身體衝突,這很容易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訪人員必須剋制。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

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案例: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檢察官說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

提醒:儘量不要聚眾組織群體性上訪,且在上訪時要儘量避免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現實中經常出現在政府機關門前、醫院等場所聚眾鬧訪的情況,一旦影響正常的工作、醫療秩序,達到一定程度就會構成犯罪。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5.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案例: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說法: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

提醒:此罪相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更為惡劣、後果更加嚴重,並限定為國家機關。主要形式有聚眾強行衝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塞通道,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強佔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工作人員;毀損公共財物、譭棄文件、材料;強行侵入、佔據辦公場所拒不退出等。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6.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

案例:某地段某與他人商議,為了向區政府施加壓力,解決他們客運麵包車即將到期後的經營權問題,組織全體50多輛麵包車司機將車停在金橋客運南站內罷運,致使金橋客運南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在路橋客運南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為。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

說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提醒: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不同的是該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及交通秩序;前罪破壞的是一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醫療秩序等。上訪要儘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場所,因為只要是聚眾就難免會影響交通秩序,更易獲罪。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7.敲詐勒索罪

案例: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說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在所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

提醒:近年來出現很多無理鬧訪者,以進京違法上訪為要挾,給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並要求給付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等等無理要求,並以此為業,其實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8.誣告陷害罪

案例: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說法: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

提醒:憲法賦予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上訪中切不可由於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處於報復心理,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構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9.故意毀壞財物罪

案例: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說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提醒:個別上訪人員為了洩憤或表達不滿可能就會有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或是下意識而為之,或是心想也不值幾個錢,其實不然,對於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並沒有損失數額的要求。此罪,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10.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說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衝撞、傳播疾病等。

提醒:此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不需要任何後果,只要司法人員認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訪切勿採取極端手段,可能你無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隻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可見,當下社會,一個人的違法犯罪記錄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生存會造成多麼重要的影響!所以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莫犯罪,一定要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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